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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陕西咸阳金旭学校“书法教师李某体罚学生”事件持续发酵。

在这起事件中,打人的书法教师李某已被撤销教师资格,并受到记过处分。同时,学校分管领导和校长也被免职。而在所有处罚中,有一项引发巨大争议——

班主任赵某,被给予警告处分。

原因:未尽到对任课教师的“监督劝导、及时制止”责任。

消息一出,无数一线教师群炸了锅。

很多不是老师的人可能会想:“班主任管着全班,班里出事了,罚班主任不是天经地义吗?”

但今天,我想替全国几百万班主任说一句也许很多人不爱听的话——

班主任和任课老师是平级同事,不是上下级。

让班主任“监督”任课老师,就像一个普通员工被要求去监督隔壁工位的同事。你做得到吗?

“监督同事”班主任管不了任课老师,却要为任课老师的错误背锅?

我们先冷静下来,拆解一下这份说明里的这句话:

“班主任本身负有统筹班级事务、监督本班任课教师言行、及时制止打骂学生不当行为的管理职责。”

听着很合理对不对?班主任是班级的“总管”嘛,监督任课老师难道不是分内之事?

但现实是什么?

在学校里,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是同在一个办公室的同事,是平级关系。班主任不是任课老师的领导,不考核任课老师的绩效,不决定任课老师的去留,甚至连给任课老师“提个醒”都小心翼翼,怕伤了同事和气。

一位资深教师在网上评论这件事时说得很直白:

“我当了二十年班主任,别说‘监督’任课老师了,有时候任课老师拖堂、随意调课、甚至在课堂上发脾气,我都只能事后委婉地跟对方沟通,还得陪着笑脸。你去‘监督’一个,人家直接怼你一句‘你管好你的班就行了’,你能怎样?”

是啊,你能怎样?

如果班主任去“监督”一位老教师,被顶回来;如果班主任去“劝导”一位性格强势的同事,被记恨;如果班主任向学校汇报,被扣上“打小报告”的帽子——

那么问题来了:这份所谓的“监督职责”,到底怎么落实?靠班主任的“人格魅力”吗?还是靠“顶着得罪同事的风险去硬扛”?

事发时,班主任可能根本不在场

我们再还原一下事件发生的场景。

书法课上,书法教师李某体罚学生。请问:此时此刻,班主任赵某在哪?

大概率在办公室批改作业,或者在自己班的教室上另一门课,甚至可能在处理某个学生突然发烧要联系家长的事情。

换句话说——

事件发生的当下,班主任根本不在现场。

要求一个不在现场的人“及时制止”,这在逻辑上就站不住脚。

这就像:你正在公司楼下吃午饭,你的同事在楼上跟客户吵起来了,然后公司处分你——“作为同部门员工,你没有及时劝阻,负有连带责任”。

荒谬吗?但放在班主任身上,似乎就不荒谬了。

因为班主任被默认拥有“三头六臂”——可以一边管自己班的学生,一边监控隔壁教室发生的事;可以一边备课批作业,一边时刻准备冲进任何一节课去“制止不当行为”。

班主任不是人,班主任是超人。

只可惜,超人不领超人的工资。

班主任的“无限责任”,正在毁掉这个岗位

有网友评论得很精辟:

“班主任是什么?是一个拿着每月几百块津贴、做着全校最杂的活、背着全班所有的锅、还要对从早到晚所有发生在学生身上的事负无限责任的岗位。”

仔细想想,按照这份说明的逻辑,班主任应该对哪些事负责?

  • 语文老师辱骂学生 → 班主任没监督好,警告
  • 数学老师在课堂上没收手机摔了 → 班主任没劝导,警告
  • 体育课上学生受伤 → 班主任没提前排查风险,警告
  • 学生在上下学路上出了事故 → 班主任安全教育不到位,警告

无限责任,意味着无限背锅。

这也是为什么,现在很多学校的班主任岗位要靠“抓阄”来分配。为什么?因为谁干谁倒霉。年轻老师不想干,老教师不愿干,最后只能落在最没话语权的人头上。

如果这套逻辑继续下去,最终受损的是谁?

是学生。

因为当班主任意识到“我管不了任课老师,但任课老师犯了错我要背锅”的时候,最理性的选择就是——对任课老师的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别多嘴、别多事、别得罪人。

多嘴可能挨处分,不多嘴也可能挨处分,那为什么不选个轻松的方式?

于是,一个原本可以主动协调班级教学秩序的班主任,变成了一个“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局外人。

这份“说明”口口声声说要“压实监管职责”,实际上却正在制造一群“不作为”的班主任。

打人的老师走了,受伤的班主任留下了

我们再看看几方的处罚结果:

打人的李某:记过处分 + 撤销教师资格。虽然严厉,但凭他的资历,去校外培训机构继续教书,甚至换个学校重新开始,并非不可能。

校长和分管领导:免职 + 政务处分。级别高、权力大,丢了官帽子确实惨,但他们本来就是这个学校管理链条的上层。

班主任赵某:警告处分。听起来似乎最轻?

但实际上,对于一个一线教师来说,警告处分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几年内不能评优评先;意味着职称晋升受阻,可能延迟三五年甚至更久;意味着绩效工资受到影响;意味着这份处分会进入个人档案,影响一生的职业生涯。

一个没有打人、可能事发时根本不在场、跟打人者是平级同事的普通教师,就因为一个“监督同事不力”的理由,职业生涯上被刻下了一道伤疤。

打人的老师转身走了。受伤的班主任,还留在原地,面对处分、面对家长的质疑、面对未来的迷茫。

请问,这公平吗?

我们不是为班主任“开脱”,而是为制度“号脉”

必须要说清楚:我不是在替班主任赵某喊冤叫屈、否认他可能有管理上的疏忽。

我只是想说——

问题的根源,不在于某一个班主任是否“失职”,而在于这个让班主任无限背锅、却没有任何实权的制度本身出了问题。

如果想让班主任真正承担起“监督任课教师”的责任,那就应该给班主任相应的权力——

让班主任参与任课教师的考核评价;让班主任有渠道反映问题而不被穿小鞋;明确任课教师不配合班主任管理时应承担什么后果。

没有权力,就没有责任。

不能一边把班主任按在“无限责任公司法人”的位置上,一边连“监督同事”的基本工具都不给。

此类事件不被杜绝,老师们会越来越不敢当班主任,当了班主任的越来越不敢管,管了事的越来越寒心。

而最终为此买单的,是我们的孩子。

愿每一个早起去学校的班主任,都能被善待。

也愿每一个犯错的人,承担自己的那份责任——不多,也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