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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明确将医疗领域商业贿赂、药企回扣等行为列为重点惩治范围,该司法解释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针对医药商业贿赂、药企回扣等司法"红线"正式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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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领域行贿,入罪门槛显著降低

新规将“医疗”列为行贿犯罪重点查处领域之一。在医疗领域行贿,即便数额未达到常规立案标准,只要符合特定情形,依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参照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入罪门槛由6万元降至3万元,与国企受贿罪“拉平”,医务人员收回扣3万元即入刑

个人对单位行贿 20 万元以上、单位对单位行贿 40 万元以上,即构成对单位行贿罪;个人行贿 10 万-20 万元、单位行贿 20 万-40 万元,只要发生在医疗领域,同样入刑追责

单位行贿 20 万元以上属 “情节严重”,200 万元以上属 “情节特别严重”,医疗领域行贿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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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回扣,一律认定为单位行贿

只要行贿行为由单位集体决定、实际控制人或主管人员作出,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即便由医药代表具体实施,也直接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企业需承担主体责任

学术赞助、推广费等名义变相输送利益,体现单位意志、利益归单位的,同样按单位行贿追责。

个人与单位财产高度混同、不正当利益实际归个人的,按个人行贿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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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私分回扣,按贪污罪定罪

单位内设机构、管理层私分贿赂款项,仅在内部少数人员间分配并对其他职工隐瞒的,不再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直接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单位非法收受财物后集体私分的,以单位受贿罪从重处罚,私分行为作为量刑重要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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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全链条全环节,退款不无罪

全链条追责,覆盖医疗机构、药企、械企、经销商、中介、医药代表任何环节参与利益输送均难逃追责

在药品、器械、耗材采购中收好处,利用开处方权收回扣、提成,参加学术会议、讲课费、赞助费、转诊费,只要与药品/器械使用挂钩均算贿赂,且计算行贿受贿数额对以上项目累计计算。

新规完善积极退赃认定规则,主动退赃配合可从轻处理,不改变罪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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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牵线带关系,中间人一并入罪

在请托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构成介绍贿赂罪。

医药领域的"中间人""带关系的人""外部渠道商",不再能以"只是介绍认识"为由脱责。送钱的进去,牵线的也一并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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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行业的影响深远

新规的施行标志着医疗反腐从"行政高压"全面转向"刑事高压",医药购销领域的"带金销售"回扣行为将因刑事责任门槛大幅降低而明显减少。

对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而言,无论身处公立还是民营机构,收受回扣的法律风险都已显著上升

典型案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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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某科主任违规开证收取好处费案

案情:某医院体检科主任汤某利用职务之便,明知他人未在定点医院进行体检,违规开具健康证,以每证20元至25元收受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贺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80余万元。汤某因涉嫌犯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且贺某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新规提示:新规实行全链条追责,任何环节参与利益输送均难逃追责

02

某医药公司"带金销售"集体行贿案

案情:某医药公司为推广新药,安排业务员向多家医疗机构约27名医生按处方量返点,医生单人最高受益近15万元。公司相关责任人以单位行贿罪被追诉,多名医生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起诉。

新规提示:利用开处方权收回扣、提成,属于受贿行为,医生和医药公司双方分别按受贿罪、行贿罪惩处

03

某县医院院长"收手表"案

案情:某县医院院长在医疗设备采购、药品遴选过程中,多次收受医药公司代表送来的名表、购物卡及现金,累计折合人民币约 86万元。案发后辩称"只是人情往来"。法院依法认定受贿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新规提示:医务人员个人受贿3万元即入罪,86万元的数额远超“10万元情节严重”标准,量刑加重。

信息来源:西南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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