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商丘市黄河故道生态林保护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商丘市黄河故道生态林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信函地址:商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睢阳区府前路1号市行政中心1418室,邮政编码:476000)

电子邮箱:sqrdfgw@126.com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21日。

商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5月22日

商丘市黄河故道生态林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河故道生态林保护,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河故道生态林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黄河故道生态林,是指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河故道沿线,以发挥生态防护、防风固沙、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功能为主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主要包括国有商丘市民权林场、国有商丘梁园林场和国有虞城林场等国有林场及其他生态林。

第三条 黄河故道生态林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故道生态林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落实林长制,将黄河故道生态林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故道生态林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黄河故道生态林保护工作。

黄河故道生态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黄河故道生态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国有林场和其他林业经营管理者按照职责或者承包经营合同做好黄河故道生态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黄河故道生态林保护与治沙历史传承相结合,弘扬“河南塞罕坝”精神,加强治沙造林典型人物、典型事迹的宣传教育,依托黄河故道生态林开展科学普及、自然教育、义务植树等活动。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捐赠和投资等形式参与黄河故道生态林的建设与保护。

投资建设黄河故道生态林的,享有该生态林或者林木的冠名权以及合理利用的优先权。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黄河故道生态林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黄河故道生态林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与黄河故道水源地保护、湿地保护、水域岸线保护、生态廊道建设等相衔接。

第七条 黄河故道生态林建设坚持适地适树,以高大乔木、乡土树种为主,提高混交林占比,提升森林质量。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故道生态林动植物资源的保护,营造有利于植物正常生长和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生态环境。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发利用生物技术,应当依法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严格的隔离、监控等安全管控措施,防止外来生物入侵。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故道生态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因生态林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条 在黄河故道生态林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砍伐、毁坏林木,放牧,毁坏植被;

(二)擅自采摘、攀折林木的花、果、枝、叶;

(三)损毁、盗取林木良种繁育材料及科研试验标记;

(四)毁林开垦、采砂、取土、建造坟墓;

(五)非法占用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六)排放、倾倒污(废)水、污泥、生活垃圾等污染物、废弃物;

(七)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化学除草剂;

(八)盗挖、滥挖野生植物,猎捕、伤害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九)使用明火野炊、祭奠等;

(十)擅自移动、毁损界桩或者其他界线标识;

(十一)其他破坏黄河故道生态林的行为。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黄河故道生态林防灭火责任制,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气象和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加强防灭火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开展防灭火演练和巡查。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因自然灾害、林业有害生物、工程建设和土壤退化等导致森林生态系统严重退化或者生态功能明显受损的区域,及时编制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应当在经营管理的黄河故道生态林保护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置界桩或者其他界线标识;

(二)负责巡查管护、防灭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黄河故道生态林经营方案,优化林分结构,提升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

(四)制止破坏黄河故道生态林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强化乡土树种种质资源普查、收集、保护及繁育体系;

(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资源调查、监测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在国有林场经营管理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经营管理机构同时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承担森林公园的保护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黄河故道生态林所在地相邻的其他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互通情况,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损害黄河故道生态林的行为,逐步建立跨行政区域黄河故道生态林保护执法协作机制。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发挥审判、公益诉讼等职能,为黄河故道生态林保护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市、县(区)人民政府探索建立黄河故道生态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提高林业碳汇功能,培育碳汇项目,参与碳市场交易。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国有林场及其他林业经营管理者在全面保护、面积不减、生态功能不受损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黄河故道生态林资源开发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研学、民俗体验等绿色产业项目。

合理利用黄河故道生态林应当符合黄河故道生态林保护专项规划,不得破坏黄河故道生态林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黄河故道生态林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黄河故道生态林资源和管护设施遭到破坏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 | 汤圆

‍ 来源 商丘日报 京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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