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出自《孟子·离娄上》,意思是只有善德不足以处理国家的政务,只有法令不能够使之自己发生效力。法治重在他律,具有强制性;德治重在自律,具有调节性。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他们说我贪污,判我坐牢,可我那18万明明是向老战友借的钱,连欠条都没打,怎么就成了侵占国有资产?”河北衡水市民高兰起摩挲着手中的一摞法律文书,声音沙哑却透着倔强。这位曾带领衡水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饮服公司”)走出困境的国企负责人,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人生会在2007年夏天急转直下——一场持续八年的司法拉锯战,让他从“改革先锋”沦为“阶下囚”,又在X满释放多年后,为洗清Y屈四处奔走。
近日,随着最高法信访平台两次反馈“信件已转办”“办理完毕”,高兰起案的更多细节浮出水面:从“先立案抓人、后凑证据”的侦查,到“撤诉后再诉、违F改判”的诉讼,再到“实报实销、掩盖羁押”的终审,这起案件暴露出的程序违法、证据瑕疵与司F偏袒,引发法律界广泛关注。
“改制功臣”遭遇一场精心策划的“司法围剿”?
高兰起的“麻烦”,始于2007年饮服公司的内部权力斗争。
作为衡水市贸易局原副局长(副处级)、饮服公司(国有)经理,高兰起在2002年公司改制中带领团队完成股份制改造,将一家负债累累的老国企发展为存款400余万元、年盈利稳定的优良企业。然而,公司经理张俊东的野心却在此时膨胀——他企图夺取公司控制权,并开始四处散布谣言:称高兰起“报销亲属建房费用”“收受承包商45万元贿赂”“侵占公司多套房屋”“与孙建才勾结骗取工程款”。
这些谣言很快找到了“突破口”。时任桃城区检方副检察长、反贪局长张玉书与张俊东达成Q钱交易,亲自担任专案组组长,以“侵吞国有资产300余万”为由对高兰起立案侦查。 “他们没有确凿证据,直接动用X事手段‘先立案抓人、后凑证据’。”高兰起回忆,2007年7月18日,他被检方从家中带走,随后被铐在“老虎凳”上连续审讯两天一夜。
更令高兰起震惊的是办案过程的“荒诞”:张俊东未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反而被安排接管公司,成为董事长;办案人员直接住进公司旗下的三星级华奥大酒店,与张俊东同吃同住,吃喝玩乐之余“捕风捉影、栽Z陷害”;为逼取口供,他们甚至以抓捕高兰起的妻子、儿子相威胁,将他从衡水转移到两个省、四个地区的五个看守S,冬天穿单衣、生病不给治,连续审X48小时以上……
“最可笑的是那18万的‘贪污’。”高兰起说,他与战友孙建才的18万元借款,是纯粹的私人债务。孙建才最初作证“这是个人借贷,已还2万”,但张玉书为坐实“侵占国有资产”,将孙建才的哥哥孙建国关押一天一夜,又W逼利诱孙建才改口称“是代公司还欠款”。“我有孙建才后来的亲笔证明,明确说当初是被迫作伪证!”高兰起举起一张泛黄的纸条,上面写着:“2005年那18万确实是高兰起向我借的,与广发公司欠款无关。”
2008年5月,桃城区检方以贪污、受贿、职务侵占Z对高兰起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其“虚增省二建工程款债务侵吞国有资产142万余元”“索要孙建才18万据为己有”“收受刘春立45万元贿赂”“侵占公司商住楼一套”。然而,这些指控的证据链条漏洞百出:省二建工程款的最终结算金额与改制申报债务的差额,是民事诉讼的正常结果;商住楼的产权始终登记在公司名下;刘春立的证言无其他证据印证……
“撤诉后再诉,违法改判”:司法程序系统性失守
2008年11月,桃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高兰起犯贪污、受贿,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高兰起上诉后,衡水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戏剧性的一幕就此上演。2009年12月4日,桃城区检方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法院当日裁定准许撤诉。“按照法律规定,撤诉后应当立即释放我。”高兰起说,但张玉书等人拒绝放人,在无任何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将他继续非法羁押两个月。两个月后,检方用与原起诉书几乎完全相同的“衡桃检刑诉(2009)298号”再次起诉,法院竟违法受理。
“这明显违反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第353条——‘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不得再行起诉’,也违反最高法司法解释第117条——‘法院准许撤诉后,无新事实新证据再起诉的,不予受理’。”高兰起的辩护人、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邢少文指出,这种“撤诉—羁押—再诉”的操作,本质是“用程序违法掩盖实体错误”。
2010年6月,桃城区法院重审后作出(2010)衡桃刑初字第27号判决,认定高兰起“将18万据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此时,高兰起已被羁押近3年。然而,判决刚生效,桃城区检方又以“量刑过轻”为由提出抗诉。2010年11月,桃城区法院再次作出(2010)衡桃刑初字第136号判决,将刑期改为4年——“正好覆盖我已关押的4年,这就是‘实报实销’!”高兰起苦笑。
此后,案件历经衡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河北省检方抗诉、河北省高院再审维持,最终以“职务侵占Z成立”画上句号。但高兰起始终不服:“法院明明知道证据是X讯逼供来的,却故意采信;明明没有新证据,却一再纵容W法再诉;明明我已经被关了4年,还要用判决‘坐实’这4年!”
法律专家:程序违法证据缺陷,司F公正何在?
针对高兰起案,多位法律专家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了其中的突出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洪道德指出,该案存在“三重程序违法”:其一,“先立案后取证”违反X事诉讼“立案是侦查前提”的基本法理,属于非F限制人身自由;其二,撤诉后无新事实再诉,直接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其三,法院在撤诉后继续羁Y被告人,无任何法律依据。“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程序违F必然导致实体不公。”洪道德强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则聚焦于证据的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但本案中,18万元的‘侵占’仅有孙建才前后矛盾的证言,且孙建才明确否认‘代公司还款’;省二建工程款的差额是民事诉讼的正常结果,与贪污无关;商住楼未过户,不构成职务侵占。这些证据根本无法形成完整链条。”
更值得关注的是“实报实销”的X疑。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分析:“法院在重审时突然将‘贪污’改为‘职务侵占’,且刑Q恰好等于已羁押时间,很难不让人联想到‘用判决掩盖非法羁Y’的动机。这种做法严重损害司法G信力,必须予以纠正。”
当事人诉求与期盼:平反Y案,追责到底
如今,高兰起已X满释放多年,但这场“司F噩梦”的影响远未消散:饮服公司在他被羁押期间被张俊东、张玉书等人掏空,从“存款400万、年盈利稳定”变成“欠缴职工保险96万、欠税136万”,数十名员工下岗;他自己则因“前科”无法正常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家庭支离破碎。
“我今年70岁了,唯一的愿望就是还自己清白。”高兰起说,他已向最高法提交申诉材料,并收到“已转办”“办理完毕”的反馈,但至今未看到实质性进展。他强烈要求:
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撤销(2010)衡桃X初字第136号X事判决及后续维持裁定,宣告其无罪;
彻查违法办案人员:对张玉书等人L用职权、X讯逼供、权钱交易的行为立案侦查,追究法律责任;
挽回企业损失:追回张俊东、张玉书等人侵占的公司资产,恢复企业经营秩序,保障职工权益;
推动司F纠错机制落地:避免类似“撤诉后再诉”“实报实销”的程序违F再次发生,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F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到实处。
“总书记强调,‘公正是F治的生命线’。如果这样的案件都不能纠正,老百姓怎么能相信法律?”高兰起站在衡水市桃城区法院的门口,望着庄严的国徽,眼中满是期待,“我只想要一个公道——一个迟到的,但必须到来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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