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记者 索寒雪 北京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

作为2024年11月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条例》围绕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

加强对战略性矿产资源管控

《条例》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制度,明确构建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应当遵循的原则,并对战略性矿产资源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等相关制度作出细化规定,同时完善矿产资源应急处置措施。

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分析认为,《条例》确立了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的法定化制度,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实行更为严格的管控措施。

“这或许意味着,部分战略性矿产的开采将面临年度指标管控,超出指标开采将面临严格的法律责任。”张建表示。

同时,《条例》在矿业权审批权限上对战略性矿产资源作出特别规定。

张建表示,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审批权限实质上上收到中央或省级层面,地方层面的自主审批空间将受到进一步约束。“这一规定有利于从源头控制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开发节奏和规模。”他说。

张建指出,《条例》的一个重要亮点是,明确相关违法行为涉及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这意味着,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若涉及战略性矿产资源,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对于行业而言,《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合规管理要求正从立法愿景走向制度现实,矿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环境正在加速形成。”张建表示。

明确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人

《条例》细化了矿区生态修复相关制度,明确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人,并细化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明确的内容,同时规定了矿区生态修复的完成时限和验收程序。

张建表示,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新设“矿区生态修复”专章,《条例》对此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构建了全生命周期的生态修复责任体系。

此外,《条例》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制度,对矿业权的设立、出让、续期、转让等作出具体规定。

张建认为,《条例》从设立、出让、续期、转让等多个维度对矿业权制度作出进一步完善。《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对紧缺程度高、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战略性矿产资源,或者对勘查开采技术、生态环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勘查区块,优先通过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这一规定将竞争性出让原则落实为具体规则,有助于提高矿业权配置透明度,也有利于引导具备技术、资金和生态保护能力的市场主体参与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张建表示。

(编辑:郝成 审核:朱紫云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