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证据很重要,
但为了能多要钱,
就把微信聊天记录“删减”,
然后提交给法院,
会有什么后果?
近日,宿迁经开区法院洋河法庭在审理一起房屋装修合同纠纷案时,原告左某某就动起了这样的“歪脑筋”。
他不仅在诉讼中隐瞒已收取对方部分现金的事实,还故意删减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最终,装修款没多要来,左某某还因妨害诉讼被法院依法罚款3000元。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原告左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房屋提供装修服务。装修完工后,双方因尾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左某某多次索要未果,遂将胡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装修余款2.1万元及利息。
庭审现场,原告态度“坚定”,声称装修总价款为10.6万元,自己只收到微信转账的4.5万元和现金支付的4万元。
被告则辩称,装修总价款后来改为10.5万元,而且已经支付了10万元,仅剩5000元未付。之所以未付,是因为原告装修存在诸多问题,这5000元应该作为维修保证金,待问题解决后再行支付。
法院审理
庭审中,法官对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起初,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语音消息未转换成文字,关键内容不明。法官要求原告提供录屏证据,经与被告提交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比对,发现了被原告刻意“隐藏”的对话。
原来,早在2023年1月,被告就曾通过微信告诉原告:“我今天给你那个15000块钱……反正只要手里面有钱,我就会转给你5000块钱”。原告回复:“好的”。
装修合同原始总价款为10.6万元,后合同上被手写改成“105000”字样,该合同原件一直由原告留存。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双方已就装修总价款变更为10.5万元达成一致合意,同时也可以认定被告已支付10万元,剩余未付装修款为5000元。
针对被告提出的装修存在瑕疵的主张,法官助理高行泽到现场实地勘验,确认了案涉装修工程存在水槽开大、瓷砖瑕疵等问题。
最终法院酌定在合同价款中以1000元为限予以扣减,依法判决被告胡某某支付原告左某某装修余款4000元及相应利息。
作出处罚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原告提起诉讼前已收取被告装修款10万元,但其隐瞒通过接收现金方式收取1.5万元装修款的事实并删除相关微信聊天内容,未如实陈述已实际收取的装修款数额。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左某某仍进行虚假陈述,其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必须予以惩戒。
宿迁经开区法院依法对左某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司法处罚决定。目前,左某某已主动缴纳了全部罚款。
法官说法
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证据类型。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提交完整、真实的证据材料。恶意删减、篡改、伪造证据,或在法庭上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不仅是道德上的失信,更是对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
法官提醒,证据不是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任何试图通过伪造、变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方式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唯有坚守诚信底线,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交真实有效证据,才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宿迁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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