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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杂志2026年4月(经典案例版)

涉民事终本案件

检察监督要点与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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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东

原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

现任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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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勤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第六检察部副主任

三级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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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强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第六检察部

一级检察官助理

摘 要: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案件中,应当严格审查法院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否符合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是否履行后续管理等职责。为深化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专项活动,检察机关应当构建穿透式监督机制,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精准监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推动人民法院依法规范执行。针对案源不足、能力薄弱等困境,可从加强数字检察赋能、深化内外协同联动等路径进行完善。

关键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穿透式监督 调查核实 数字检察 协同履职

全文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刘某甲因与刘某乙合伙纠纷案向SS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SS县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刘某甲、刘某乙均向AQ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1年11月30日,AQ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刘某甲与刘某乙之间的合伙关系,刘某乙向刘某甲支付合伙应得款54.7万余元及1388.16克足金,若不能交付1388.16克足金,则应按同日中国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黄金价格折价给付。因刘某乙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刘某甲于2022年1月21日向SS县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SS县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刘某乙名下1057.45元银行存款,查封刘某乙名下位于HF市一处房产。2022年4月14日,SS县法院以刘某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终本”)。

2025年2月24日,刘某甲以SS县法院怠于执行为由向SS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SS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依法受理。案件受理后,SS县检察院围绕法院执行活动及刘某乙的财产状况,通过调取执行卷宗、向法院发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询问当事人、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联系HB省HM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HM县法院”)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2019年5月,刘某甲与刘某乙合伙经营的珠宝店关门歇业后,刘某乙以其女儿石某甲名义在GZ省WC县注册成立“WC县某珠宝店”及“WC县某珠宝店一分店”,石某甲常年在外地工作,珠宝店由刘某乙实际经营,且经营的黄金首饰系其与刘某甲合伙经营期间留存的黄金首饰,刘某乙在GZ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存在大量的经营进出账及与其家属之间频繁的转账记录。刘某乙在本案二审期间与其妹妹刘某丙签订借款抵押协议,约定刘某乙向刘某丙借款32万元,以HF市的一处房屋作为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刘某甲于2024年4月以刘某乙、石某乙、叶某为被告向HM县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HM县法院查明刘某乙在其与刘某甲合伙纠纷案审理期间,通过协议离婚方式将其与配偶石某乙共有的HM县一处房产约定归石某乙所有,后石某乙将该房产无偿过户至女婿叶某名下。该院认定刘某乙存在为逃避债务故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该房产的归属约定。

结合上述事实,SS县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协同研判,认为刘某乙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遂于2025年3月14日向SS县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3月25日,SS县检察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认为法院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即裁定终本违反法律规定,建议法院深入核查刘某乙是否为涉案珠宝店的实际投资人和受益人,依法追查刘某乙隐匿财产线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SS县公安局对刘某乙立案侦查,于4月27日向SS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在审查逮捕期间,SS县检察院与法院对刘某乙及其家属释法说理。4月2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刘某乙的家属代付执行款105万元后执行完毕。4月30日,SS县检察院决定对刘某乙不批准逮捕。5月20日,SS县法院函复采纳检察建议,且刘某甲的债权全部实现,案件执行完毕。SS县检察院综合考虑刘某乙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取得谅解等情节,于12月4日对刘某乙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二、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监督要点

终本是为了解决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金钱债权案件的退出机制问题,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时终结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终本规定》)对终本的适用条件、程序性要求及其后续的恢复执行、监督管理等问题作出具体要求,以防止不当适用、扩大适用、随意适用等滥用终本问题的发生。

(一)对适用终本实体合规性的监督

1.财产调查范围完整性的监督。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是执行程序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前提。《终本规定》第1条即明确规定法院要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法院负有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与依职权主动调查的双重职责,即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需在7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在3日内调查核实,同时需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的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对网络未覆盖的公积金、股权、收益类保险等,要线下调查,避免只查基础财产,漏查特殊财产,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要依法联合公安查找户籍、住址等信息。调查情况需完整记录入卷。

本案中,法院仅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刘某乙的部分银行账号,未对刘某乙涉及的全部银行账号进行查询,在对所查询到的账号在无余额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也怠于调查核实刘某甲提供的刘某乙存在的隐匿、转移财产线索,未实地核查珠宝店实际经营情况,对刘某乙在GZ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中频繁的资金流水也未能给予关注。换言之,法院仅止步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刘某乙的财产,且查询仅为一次性,未能动态跟踪刘某乙银行账号资金变动情况。此外,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已查封刘某乙名下位于HF市一处房屋,虽然该房产上存在担保物权,但不影响处置,不属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同时对于该房产存在的抵押权应审查和甄别其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通过恶意串通虚构借款合同等方式规避或妨碍执行,但法院未进行具体调查。故,法院在未满足“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法定要件下径行裁定终本违反法律规定。对此,检察机关制定了调查核实方案,针对性开展调查核实。一是调阅执行卷宗,审查案件事实及执行情况。二是制作询问提纲并询问刘某甲,详细了解其反映的刘某乙转移财产线索,逐项审查刘某乙银行账户明细及流水,锁定刘某乙在GZ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存在大量的经营进出账及与其家属之间频繁的转账记录。三是通过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询问刘某乙,收集刘某乙以其女儿石某甲名义在GZ省WC县经营珠宝店等证据。四是联系HM县法院,查明刘某乙存在无偿转让房产的事实。检察机关在本案中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手段,全面核实刘某乙名下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明其存在以转移房产、借他人名义经营珠宝店等方式隐匿和转移财产的行为,为后续监督奠定事实基础。

2.对信用惩戒、限制消费等措施适用的监督。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限制消费措施,是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重要手段,也是终本的前置条件之一。检察机关应重点监督法院是否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拒绝报告财产等情形的被执行人是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是否按规定将其录入对应的信息库,防止录入缺失导致惩戒措施形同虚设。对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法院是否依法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是否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中,法院虽制作了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但未将刘某乙的信息录入对应的信息库,导致被执行人仍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飞机,对被执行人是否遵守限制消费、失信规定未进行后续监督,也未追究其违规行为的责任。刘某乙在二审期间将HM县一处房产无偿转让他人、以女儿名义代持经营珠宝店及未按规定如实报告财产等行为,属于典型的规避执行情形。但法院未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也未将其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对此,检察机关经核实后,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将已作出的限制消费、失信信息名单及时录入对应信息系统,并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同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二)适用终本程序正当性的监督

一是对终本前告知与征询义务的监督。依据《终本规定》第5条规定,终本前,法院应当将执行情况、财产调查结果、终本依据、法律后果等信息以面谈、电话等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使申请执行人及时、全面地了解案件执行情况,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二是对终本裁定规范性及送达义务的监督。依据《终本规定》第6条规定,终本裁定书应当载明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实现的债权情况及恢复执行权利等五项内容,杜绝笼统表述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内容欠缺,确保裁定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裁定书作出后应送达申请执行人。三是对终本审批程序合规性的监督。《民诉法解释》第517条规定,对未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对终本的适用除了无财产可供执行外,还要组成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批准。因此,检察机关应着重审查法院是否履行告知和征询职责,裁定书内容是否完整及审批与送达是否合规,杜绝“未告知即终本”“未审批即作出”“未送达即结案”。

本案中,检察机关经审查,执行案卷中未附有告知刘某甲执行情况及听取其意见的材料;在询问刘某甲时,其称法院未对其终本约谈,终本裁定书也未收到,并不知晓本案已终本;卷内终本裁定书也欠缺申请执行的债权数额、已查封的房产等必要内容,作出后未向刘某甲送达,亦未给其后续救济提供必要保障,严重损害了刘某甲的程序性权利。结合本案存在的违法情形,检察机关与法院专题会商,研究防范终本中程序性违法情形举措,并针对其他案件中存在的同样违法情形,制发类案检察建议。法院围绕终本前未听取申请执行人意见等问题对执行人员进行提醒谈话,达到办理一件、解决一类问题的良好效果。

(三)终本后续管理与恢复执行的监督

针对终本的暂时性、可恢复性等特征,检察机关应重点审查法院是否履行后续管理职责,对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是否及时恢复执行,防止“一终了之”。一是对定期财产查询义务的监督。法院在终本后5年内,是否每6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询记录是否完整留存,查询结果是否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二是对恢复执行的监督。对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是否及时恢复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是否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三是对信息管理规范性的监督。终本案件信息是否录入“终本案件信息库”,是否建立终本案件专门管理台账,是否定期跟踪被执行人财产变动、惩戒措施落实等情况,避免信息混乱、监管缺位。此外,终本后,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妨害执行的,是否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本案中,法院在终本后未履行每6个月的定期查询义务,对刘某甲提供的财产线索也未核实并执行,对本案信息也未录入“终本案件信息库”。对此,检察机关监督法院依法履行财产调查核实职责并恢复执行。同时,检察机关针对上述问题在提出检察建议后持续跟踪,联合法院、公安对刘某乙及其家属人员释法说理,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有效维护了刘某甲的合法权益。

三、高质效开展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监督的优化路径

(一)构建穿透式监督机制,破解涉终本案件浅表性监督难题

1.穿透式核查财产权属,厘清真实归属主体。对被执行人近亲属、关联企业名下的财产,通过以下方式核查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突破外部登记公示效力的局限:一是调取工商档案,核查关联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是否与被执行人存在亲属、雇佣关系;二是调取银行流水,核查关联账户是否与被执行人有频繁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将收入转入代持人账户情况;三是实地走访,对代持经营的企业,要通过走访经营场所、询问员工,确认实际经营者,还原财产权属真相。

2.以终本监督为重点,推动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重点审查涉终本案件中终本的适用是否符合实体和程序要件,同时由近及远、有点到面开展执行活动全过程监督。例如,立案阶段是否存在拖延立案、选择性立案等情形;财产调查阶段是否存在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怠于核查、网络查询后未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收入等情况等情形;财产控制阶段是否存在明显超标的查封、现场查封时未制作清单等情形;财产处分阶段是否存在怠于启动变价程序、财产信息披露不全面等问题;执行款分配阶段是否存在案款发放不及时、未依法制作分配方案等情形;异议复议等阶段是否存在怠于立案、审查主体不合法等情形。

(二)强化调查核实权运用,提升监督的刚性支撑

1.找准切入点,积极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是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监督手段。在对执行活动全程监督的要求下,调查核实应更具主动性、强制性,要深入挖掘关键线索,提升监督层次。除调阅执行卷宗之外,还需要结合当事人陈述、财产性质、执行难点等要素,开展行之有效的调查核实工作。如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执行卷宗并结合刘某甲提供的线索,调取涉案珠宝店工商登记信息等,查实刘某乙银行流水、无偿转让房产及以其女儿名义经营珠宝店等事实,为后续精准监督夯实事实基础。

2.完善制度保障,提升调查核实刚性。对涉及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检察机关需要询问当事人或案外人,向银行、不动产管理、工商登记、市场监管、民航、铁路等单位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如相关部门不予配合,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将严重受阻。对此,一方面可建立跨部门协同调查机制。与公安协同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住宿、出行记录,协助查找下落,与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单位协同查询不动产登记、企业工商档案,核查财产权属,与金融机构协同调取银行流水、理财产品信息,核查资金转移信息。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71条的规定,对拒不配合调查的主体,采取检察建议、线索移送等方式追究被调查人妨碍调查核实的责任。

(三)加强数字检察赋能,打造终本监督“智能引擎”

1.以模型研发为核心,精准挖掘监督线索。一是针对终本适用的实体及程序要件,创建涵盖未穷尽财产调查、未履行告知与征询义务、应恢复执行未恢复、违规信用惩戒等问题的监督模型,通过比对执行卷宗记录、对接法院终本案件信息库,自动识别存在违法情形的案件。二是聚焦隐性财产难发现的执行痛点,打造涉代持财产终本模型,关联工商、税务、银行等数据,通过资金往来、水电费缴纳等异常情形,锁定被执行人通过他人代持的财产,有效解决被执行人财产难找问题。

2.以平台搭建为支撑,打破数据与协作壁垒。一方面对接法院执行系统,实时获取终本案件流程、财产、信用惩戒等信息,对违法情形及时督促整改。另一方面整合行政机关与机构数据,接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等系统,打通铁路、民航、金融机构等数据接口,实现被执行人信息“一网通查”与限高措施核查。同时,建立终本案件监督数据库,归集案件信息、监督情况与整改结果,通过可视化分析推动类案监督,促进系统治理。

(四)深化内外协同联动,推动完善终本监督工作机制

1.建立法检执行监督协同机制。一是注重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定期会商终本案件,梳理共性问题,统一司法尺度。针对终本监督中形成的典型案件,联合开展案例研讨,形成终本案件审查指引,规范执行与监督。二是联合法院开展释法说理,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终本的法律依据,向被执行人释明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三是建立健全信息双向反馈机制,法院与检察院相互及时反馈执行与监督等信息。省级检察院可加强与省级法院沟通协商,对执行信息共享、检察建议办理等关键问题达成共识,形成规范性文件。

2.强化一体履职和综合履职。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在终本监督中发现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员涉嫌拒执罪等犯罪的,联合刑事检察部门分析研判,协同调查固定相关证据,将线索及财产转移记录等初步调查证据移送公安,引导取证,提升刑事追责精准度。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民刑协同履职,实现民事监督到刑事追责的无缝衔接。为进一步提升终本监督的规范性和实效性,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根据终本监督专项活动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终本案件检察监督办案指引》、编发典型案例,为基层检察院提供办案参考,切实提升基层履职素能。

对涉终本案件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也是协同有效解决“执行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举措。下一步,检察机关需进一步强化全程监督理念,完善调查核实权的运行机制,推动终本监督从个案纠错向系统治理升级,既确保终本的合法规范,又为债权实现提供坚实保障。

第10278期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终审丨郭伟 二审 丨吴荧

来源丨《中国检察官》杂志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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