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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姜鑫

近期,煤矿瓦斯爆炸、烟花厂爆炸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接连发生,惨重的伤亡数字再次敲响安全生产的警钟。灾难发生后,在追问企业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是否落实的同时,安全生产责任险(下称“安责险”)也是被讨论的话题。

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并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八大高危行业、生产单位需强制投保安责险。安责险的强制属性与车险中的交强险类似,它不是企业可选项,而是必答题。

在生产经营中,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在2006年以前,我国安全生产领域一直采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监管机构意图通过风险抵押金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安责险制度的确立则为企业安全生产引入市场化的风险分摊机制,一方面提高了处理责任事故的效率和政府公共管理的效能,另一方面也避免企业陷入出事后因巨额赔偿破产的困局。

按相关规定,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当提供事故预防服务,这和事后赔偿同样重要。2025年3月,七部门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版,要求保险机构必须将不低于实际收取保费20%的资金投入事故预防服务,以保证服务质量。换言之,安责险从诞生之日起,就被设计为一个集事后补偿与事前预防于一体的风险管理工具。它的价值不仅在于事故发生后赔多少钱,更在于构建“安保互动”的治理闭环,即利用保费的经济杠杆和保险公司专业的风控服务,倒逼企业从源头降低事故发生概率,避免悲剧发生。

但在现实操作中,安责险的事前预防功能却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很长一段时间里,安责险成了保险市场“能买就行”的产品。不少企业没有充分意识到安责险的作用,只是为了满足合规要求购买。企业最关心的不是保险公司会提供什么样的事故预防服务,而是价格能不能更便宜。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往往只选购最低保额的基础保障。

另一方面,一线保险销售人员为了拿下客户,不断压低费率,降低保单价格。当价格在竞争中被压低到一定程度,即使将保费的两成拿来进行事故预防服务,也只能做一些线上宣讲、纸面培训、发放安全手册等走过场的活动。

更有甚者,有些险企还存在事故预防费用“提而不用”的情况。今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约谈9家保险公司,直指“预防费用占比低”和“人均保额不达标”,要求各公司制定2026年度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费用预算时,严格按不低于保费总额20%计提和投入,坚决杜绝“只提不用”“挪用费用发放奖金或弥补其他开支”等现象。

长此以往,安责险市场形成了“低价抢单—保费不足—无力防控—事故高发—亏损加剧”的恶性循环。2024年全国安责险保费收入179亿元,占财产险保费比例仅为1.06%;与此同时,安责险的经营普遍处于亏损状态。2025年,业务体量最大的财险“老三家”中国人保、平安产险、太保产险的责任险业务全线承保亏损。

自去年11月1日起,非车险报行合一正式实施,即要求非车险业务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监管此举是为了解决失守风险定价底线、无序低价内卷等问题。根据规定,安责险要在2026年1月1日前完成重新备案。

在杜绝低价竞争、返佣等违规行为的同时,安责险的健康发展亦需要更加专业和细化的监管规则。《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安责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但目前并没有针对不同行业和地区的费率标准和示范条款。

相关监管部门应依据各地灾害风险、产业结构、事故发生率,制定不同的费率标准,实行分级定价、差异化定价。例如台风多发的沿海、高危行业集中的地区可适度上浮费率,内陆低风险区域则合理下调费率。

另外,还要推行费率动态调整机制,使安责险费率调整与企业的事故记录、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挂钩,只有让保费真实反映风险,保险公司才有充足的资金投入实质性的风险减量服务,也可以倒逼企业重视生产安全、杜绝违规行为。

同时,监管部门还应该在事故预防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上加强监管,杜绝“提而不用”、事故预防活动“走过场”等现象。

企业则应该深刻认识到安责险的作用和必要性,在配置安责险时更关注“谁的服务更实”,而不仅仅是“谁的费率更低”。深入车间、仓库、生产线的隐患排查,就像是一次“安全体检”,可以找出长期被忽视的风险,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对企业来说,这是长远且实在的获利。

保险公司则需要走出低价竞争的泥潭,把“保险+服务”的场景真正落地,才能赢得客户的长期信任;也只有把事故预防放到更重要的位置,助力企业将风险扼杀在摇篮里,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赔付,实现长期可持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