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我市6月1日起全面进入汛期

为全面做好防汛工作,有效防御洪涝灾害,切实维护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防汛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汛期为6月1日至9月30日,主汛期为7月10日至8月10日。如遇极端天气、汛情提前等特殊情况,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权宣布提前进入汛期或延后汛期结束时间;根据汛情发展态势,市人民政府可依法宣布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

二、严格落实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管理区、塞北管理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防汛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落实各岗位防汛工作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抓实工作举措。

三、汛期期间,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牵头组织应急、水务、水文、气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农业等部门,建立常态化防汛联合会商机制和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精准研判汛情、雨情、水情发展趋势,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发布各类防汛预警信息。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通过广播、微信群、入户通知、流动宣传等多种方式,全覆盖、无死角传递预警信息,确保预警通知到村、到户、到人。

四、全市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常态化开展防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聚焦河湖、水库、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城市低洼易涝区、危旧房屋等重点区域,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实行闭环管理;对排查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五、市专业防汛抢险队伍、各行业抢险队伍及基层群众防汛抢险队伍,要定期开展防汛抢险实战演练,备足配齐防汛抢险物资、装备,全面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洪涝险情,要第一时间响应、迅速赶赴现场,全力开展抢险救援、群众转移等工作。

六、加大防汛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对各县区、各防指成员单位防汛责任制落实、值班值守、水雨情监测通报、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开展全程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的,及时通报曝光、严肃追责问责。

七、市水务局、各县区要全面开展河道日常巡查管控,加大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排查力度,及时清除影响行洪障碍物;市城管局要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日常巡查、维护和隐患排查,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同步做好城区交通疏导、群众应急疏散等工作。

八、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汛期期间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实时监测汛情动态,及时上报各类防汛信息。

九、进入紧急防汛期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权统一组织、动员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广大群众投入抗洪抢险工作。全市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指挥,主动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全力配合防汛抢险各项工作。

十、紧急防汛期内,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广大群众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决服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严格执行各项防汛指令;当洪水威胁人身安全时,主动听从转移包保责任人指挥,第一时间撤离至安全区域。

(二)各级防汛责任人要坚守工作岗位,实时掌握汛情动态,及时处置各类防汛突发情况。

(三)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防汛相关预案,落实各项防汛防控措施。

(四)严格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制定的防汛调度方案,不得擅自更改、违抗。

(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防汛调度命令,严禁非法扒口决堤、擅自开闸放水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辖区内水利工程巡查检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应急防护措施,全力开展抢险处置,并第一时间上报。

(七)严格落实巡堤查险制度,发现险情、隐患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八)严禁挪用、截留、侵占防汛专项经费和各类防汛抢险物资。

(九)严禁阻碍、干扰防汛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防汛抢险、监督检查等公务。

(十)严格按照规定发布汛情、灾情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防汛信息。

特此通告。

张家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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