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苏宁)6月1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江苏省实习生和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4条,明确了实习生和见习人员的范围、实习见习单位事故预防责任、参保方式、保障内容、争议处置、生效时间等六个方面的内容,自7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工伤保险以劳动人事关系为前提,目前已覆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但实习生、见习人员与从业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难以纳入现行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存在遭受事故伤害后保障缺失问题。实践中,多数单位为实习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仍存在保障水平不足、与同单位在岗职工待遇不一致等问题,导致实习见习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后困难,也加大了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亟需通过制度安排予以规范和保障。

《办法》明确了参保范围和对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为本单位实习生、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办法》将实习生参保范围扩大至普通高等学校、中高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校学生,见习人员参保范围为经见习单位与属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的人员,包括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毕业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技工院校毕业年度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以及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

《办法》明确了缴费基数和费率,规定从业单位为实习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应当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一次性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同时规定工伤保险费数额为实习、见习期间劳动报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设置了缴费上下限。

《办法》明确了待遇保障内容,明确实习、见习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针对《工伤保险条例》及我省实施办法中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明确由从业单位和实习见习人员协议约定或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