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过社交软件“抢红包”赚取返点,协助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转移赃款,此类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近日,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24年5月至9月,张某某因生活开支紧张,经同学介绍加入某QQ群,通过抢收大额红包后按照上游指令将资金提现至本人银行卡,再通过微信、支付宝快速将资金划转至指定账户的方式赚取返点,协助转移资金共计19.8万元。在操作过程中,张某某的账号多次因交易异常被封控,其已意识到上述资金可能系不法所得,但为牟取私利仍继续实施,非法获利1.4万余元。2025年3月,张某某在大埔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还违法所得142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仍通过“抢红包”形式协助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转移赃款,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积极退赃等情形,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林雪琦 廖怡楚)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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