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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化以案示警、以案促改,6月2日,甘井子区应急管理局将近一年来查处的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大连沿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1·2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

事故经过:2026年1月22日,企业在钢结构平台吊装作业中,随车吊驾驶员视线被设备遮挡,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滞留于吊物倾倒危险区域,吊物倾倒挤压作业人员,造成1人死亡。

责任认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兼现场作业驾驶员,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安全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企业现场安全管控缺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未落实吊装作业现场专人监护制度,承担事故主体责任。

处理结果:公安部门依法对企业法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处50万元罚款。

预防措施: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开展全覆盖自查自纠,纵深推进“反三违、除隐患”专项整治,全面对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逐项清零作业环节隐患,杜绝监管盲区和整治死角。

大连盛达重工设备有限公司“1·2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

事故经过:2026年1月29日,企业工人开展钻孔作业时,切削残渣堆积堵塞造成钻头卡阻,设备持续输出扭力导致钻头折断。高速旋转的钻头及带状切屑钩挂作业人员衣物,将人员卷入设备旋转区域,经碰撞、甩跌造成1人死亡。

责任认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力,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对事故负领导责任。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风险辨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承担事故主体责任。

处理结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处50万元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其上一年度年收入40%处以罚款。

预防措施:一要全面优化机械钻孔作业工艺,常态化开展设备安全技术评估与维保校验;二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安全标准配齐安全防护设施;三要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开展专项自查自改,健全设备操作规程,规范现场作业流程,从源头防范机械伤害事故发生。

甘井子区永波铆焊机械厂“5·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

事故经过:2026年5月7日,企业违规安排夜间赶工作业,当晚22时30分许,工人进入抛丸车间作业。次日清晨,工作人员发现该工人被挤压于工装支架之间,且设备处于运行状态,伤者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责任认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规组织夜间赶工作业,现场安全管控缺位,对事故负领导责任。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不足,作业管理制度不完善,现场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承担事故主体责任。

处理结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涉事单位处以50万至7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其上一年度年收入40%予以处罚。

预防措施:一是企业要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抛丸作业操作规程、吊装作业技术规程、夜间作业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二是企业要常态化开展抛丸、吊装作业及应急处置专项培训,严格执行考核上岗制度;三是企业要全面对标行业规范,整改设备设施、作业间距等各类隐患,确保全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事故警示及安全提示

此次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深刻暴露出企业在现场作业管控、人员安全管理、设备运维保障等方面的突出短板。生产经营企业是区域安全发展的生力军,不应成为安全稳定的风险点和隐患源。企业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树牢“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理念,健全落实双重预防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实作业全流程安全管控,常态化排查整治机械、吊装、夜间作业等重点环节隐患,严查“三违”行为,从源头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黄凤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