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张华婧

记者从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了解到,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宣传解读,展现贯彻实施法律的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以案释法作用,近日,河南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选编了10个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公布。

河南省贯彻实施民营经济

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1督促整治行政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范县人民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2创新文旅金融产品精准赋能小微经营主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洛阳监管分局金融服务创新

案例3破解执法标准冲突创新协同治理优化营商环境——濮阳市人民政府规范行政执法协同治理

案例4建立柔性执法机制激发民营餐饮主体活力——许昌市城市管理局规范餐饮外摆服务

案例5监督纠正“小过重罚”践行过罚相当法治原则——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涉企行政处罚监督案

案例6健全政企常态化沟通机制聚焦企业急难愁盼更好服务企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跨省协调解决行业企业困难问题

案例7 依法严惩网络“黑嘴” 全面护航民企发展——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涉企网络侵权系列案

案例8上下联动一体履职强力护航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执行监督案

案例9“重整不停产”挽救高新企业司法重整盘活存量资产——登封市人民法院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10全链条保护老字号知识产权践行恢复性司法稳定市场主体——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假冒注册商标案

以下为各典型案例概况:

案例1

督促整治行政垄断行为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范县人民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公平竞争、行政性垄断、统一大市场

【案例摘要】濮阳范县某行政部门在瓶装液化气安全监管中,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指定经营企业、限定交易对象,推高价格、排除竞争,损害市场公平竞争与群众利益。范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通过调查核实、圆桌会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行政垄断行为、废止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长效机制,激活市场活力,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具体内容】

2025年5月,濮阳范县某行政部门在开展瓶装液化气安全监管过程中以“钢瓶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强制要求辖区内餐饮商户、流动摊贩等液化气用户购买并使用其指定的某液化气公司的钢瓶及气源,且该企业供气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市场价格,形成不合理负担,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范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的线索后依法立案,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实地走访6个乡镇12个社区300户流动商贩,通过问卷调查、视频取证、数据提取等方式,查明经政府整合全县只有一家瓶装液化气企业,且83%的钢瓶燃气用户曾遭遇“指定销售”,76%的用户认为气价“明显高于周边县市”,行政机关在监管过程中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检察机关联合召开住建、市场监管、城管、发改等多部门圆桌会议,厘清安全监管与滥用职权界限,向范县某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纠正行政垄断行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和企业经营监管。

相关部门收到建议后立即开展专项整治,全面纠正行政性垄断行为,开展执法培训,强化行业监管,整改安全隐患,规范收费标准,推动气价下调约20%,实现与周边市场价格基本持平。

同时,范县人民检察院针对监督发现的《瓶装液化气规模化整合实施方案》等文件中妨碍公平竞争的内容,主动向县委、县政府专题汇报,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废止相关政策性文件,建立燃气行业常态化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为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民营燃气企业营造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目前,多家民营企业顺利提交新建站点申请。为持续跟进监督,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及用户代表等参加公开听证,各方对案件办理效果给予高度评价。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精准监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从政策源头铲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营造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域、治理一行”,在破除行政垄断、维护公平竞争、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方面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2

创新文旅金融产品精准赋能小微经营主体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洛阳监管分局金融服务创新

【关键词】金融创新、信用贷款、文旅产业、小微服务

【案例摘要】针对文旅小微企业轻资产、季节性、缺抵押等融资痛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洛阳监管分局引导辖内银行机构创新推出“古城名商贷”“古都逸游贷”等纯信用专项信贷产品,无抵押、利率低、额度活,累计投放约2亿元,惠及90余户小微经营主体,精准支持汉服体验、特色民宿、文创开发等业态发展。

【具体内容】

洛阳市文旅产业特色鲜明,涵盖文旅商店、汉服体验、特色民宿等多种业态,相关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轻资产、季节性经营等特点,传统抵押类信贷产品难以匹配其融资需求。为贯彻落实促进文旅产业发展的相关要求和部署,洛阳金融监管分局推动辖内金融机构围绕文旅行业开展专项服务创新,助力产业升级与品牌塑造。

在洛阳金融监管分局的指导推动下,辖内银行业机构深入调研文旅小微企业经营模式与资金需求,创新推出“古城名商贷”“古都逸游贷”等专项信用贷款产品。该系列产品具有无抵押、纯信用、额度灵活等特点,单户最高可授信300万元,并提供低至3.1%的优惠利率,有效降低了文旅经营主体的融资门槛与成本。截至目前,相关银行机构已累计为90余户文旅类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约2亿元。信贷资金的精准注入,支持了汉服租赁、民宿改造、文创开发等各类文旅经营场景,有效提升了行业服务品质与市场活力。

【典型意义】

本案例聚焦民营小微融资堵点难点,以产品创新提升金融服务的精准性、可得性与便利性,破解轻资产融资难题,实现金融支持与产业发展良性互动。

案例3

破解执法标准冲突

创新协同治理优化营商环境

——濮阳市人民政府规范行政执法协同治理

【关键词】规范经营、协同治理、标准统一、权益保护

【案例摘要】针对商户因应急管理部门与城市管理部门执法标准不一陷入“两头受罚”困境,濮阳市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政务监督协作机制,推动多部门联合研判、统一执法尺度,创新“前置审批”解决方案,从源头化解矛盾,为规范涉企执法、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可复制经验。

【具体内容】

濮阳市华龙区坡头集商业街多家商户反映,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消防器材外置,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市容管理规定认定外置消防器材违规,导致商户陷入“两头受罚”的困境。

濮阳市有效整合执法监督资源,推动涉企执法从“政出多门”向“协同治理”转变。一是建立机制、凝聚合力。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政务监督工作协作配合机制,推动执法监督、政务督查、复议应诉等环节有机衔接,构建闭环监督体系。二是联合研判、统一标准。通过定期汇总分析执法案件、投诉举报及复议诉讼结果,对复杂问题启动联合会审程序,确保执法标准与程序统一。三是加强协作、破解难题。针对消防设施设置标准冲突等问题,多部门专题研讨,创新提出“前置审批”方案,明确“经城管批准设置的外置消防器材不视为违规”,从源头化解标准冲突,为商户厘清合规路径。

濮阳还积极探索跨区域协同监管,签署跨区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战略合作协议,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以联合检查、跨区域交叉检查等方式,打破区域监管执法壁垒。

【典型意义】

本案例通过机制创新有效破解跨部门执法标准冲突难题,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协同化水平。相关做法在司法部全国会议上进行推广,充分体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为各地通过协同治理规范涉企执法提供了示范样本。

案例4

建立柔性执法机制

激发民营餐饮主体活力

——许昌市城市管理局规范餐饮外摆服务

【关键词】柔性执法、夜间经济、审慎监管

【案例摘要】许昌市城市管理局针对餐饮门店外摆经营需求,推行“五统一、三严禁、一规范”管理制度,建立“首次提醒、二次警告、三次退出”柔性执法机制,主动上门服务、简化审批流程,实现“烟火气”与“洁净美”有机融合。体现了城管部门从“管理”向“服务”转变,有效激发了民营餐饮主体活力。

【具体内容】

为破解餐饮门店外摆经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难题,许昌市城市管理局制定出台《关于餐饮门店、餐饮规范点及早夜市经营规范管理的实施方案》,大力推行“五统一、三严禁、一规范”管理制度。“五统一”即统一外摆时间(4-6月18:30后,7-10月19:00后)、统一无烟炉具(环保炉具+油烟净化)、统一地面铺设(隔油隔水材料防污染)、统一垃圾容器(每桌配备收集容器)、统一温馨提示(文明就餐提示牌)。“三严禁”即严禁阻碍交通(不得占压盲道、消防通道)、严禁噪音扰民(禁用高音喇叭)、严禁乱搭棚庵(不得搭建固定亭棚)。“一规范”即商户须向属地城管部门申请并签订《餐饮夜市规范经营承诺书》,实行守规经营、违规退出机制。

同时,许昌市城市管理局还推行“胖东来式”涉企服务,全面落实“721工作法”(70%服务、20%管理、10%执法),以学习“胖东来式”服务理念为抓手,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一是上门服务零跑腿帮扶指导各区城管部门,根据商户意愿,办理外摆申请和承诺书签订,实现“政策上门、服务到家”。《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以来,已主动服务商户800余家。是动态调整有温度建立“首次提醒、二次警告(责令改正)、三次退出”机制,对轻微违规行为以劝导为主,不搞“一刀切”取缔,给予商户整改空间。

该方案实施以来,许昌中心城区魏都区、建安区、示范区、经开区、东城区全面推行餐饮外摆经营。据初步调查,参与外摆的餐饮门店营业额皆有提高,夜间经济活力显著增强。城管队员“喊您摆摊”的温情服务视频在社交媒体走红,获市民和商户广泛点赞,真正实现了“群众满意、商户开怀、政府放心”。

【典型意义】

本案例通过制度创新与理念转变,构建规范有序、包容审慎的涉企执法模式,将管理寓于服务之中,降低小微经营者合规成本,为小微经营者创造了宽松有序的发展环境,在夜间经济、地摊经济管理中具有借鉴推广意义。

案例5

监督纠正“小过重罚”

践行过罚相当法治原则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涉企行政处罚监督案

【关键词】过罚相当、柔性监管、检察监督、规范执法

【案例摘要】孟州市某电子商务公司因轻微违法行为受到某行政部门高额行政处罚,处罚幅度与违法情节明显失衡,企业已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全面核查事实、情节与裁量依据,督促行政机关撤销畸重处罚、重新作出合理决定,推动树立审慎监管、柔性执法理念,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

【具体内容】

2024年8月6日,孟州市某行政部门认定孟州市某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某商务公司”)在未与甲食品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含有甲食品公司信息的“某肉松派”外包装。共计生产220箱(件),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6260.75元,遂向某商务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260.75元,并处罚款120329.55元,罚没款共计136590.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商务公司不服,向孟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维持后又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因被告某行政部门承诺自行纠错而撤回起诉,但某行政部门长期未撤销原处罚决定。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活动监督中发现本案线索,依法开展调查核实。一是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法律适用、裁量基准及程序流程。二是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了解双方合作洽谈和违法行为人印制包装、委托生产销售等详细情况。三是约见某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了解该局轻微违法类案件的办理过程及法律适用问题。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本案案涉商品生产量小、盈利数额少,持续时间短,违法行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未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在该案查处期间,甲食品公司与某商务公司已达成和解,某行政部门作出的罚款120329.55元,与违法情节明显不匹配,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后检察机关向某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重新审查并作出合理处罚,完善柔性监管、精准执法机制。

某行政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对该案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等情况进行了再次评估讨论,决定撤销原处罚决定,对某商务公司重新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260.75元、罚款4000元处罚,并表示将在今后执法中全面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强化法治意识、尺度意识与服务意识,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典型意义】

本案紧扣“过罚相当、平等保护、审慎监管”要求,通过精准监督纠正涉企“小过重罚”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6

健全政企常态化沟通机制

聚焦企业急难愁盼更好服务企业发展

——省发展改革委跨省协调解决行业企业困难问题

【关键词】政企沟通、跨区域协调、助企帮扶

【案例摘要】省发展改革委在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中发现,省内某民营企业因受国际市场影响,原材料胶体级凹凸棒土供应短缺,行业企业面临集体断供风险。省发展改革委及时梳理情况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专项报告,协调推动安徽省某市相关职能部门推动解决企业原材料供应难问题。

【具体内容】2025年4月,省发展改革委在开展外向型民营企业调研时发现,某民营企业生产所使用的原材料——胶体级凹凸棒土,国内50%用量来自进口,受国际形势影响,行业企业面临集体断供风险。据了解,国内胶体级凹凸棒土矿产资源主要分布在安徽省某市某矿区。该矿区凹凸棒土储备量大、品质高,应用领域广泛。该企业希望协调当地符合条件的矿业企业尽快获得政府相关手续审批,迅速进入凹凸棒土开采状态,缓解产业供应链危机。

针对企业反映问题,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洛阳市,第一时间梳理相关情况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专项报告,提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营局协调解决企业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高度重视,及时与安徽省相关部门对接,协调推动安徽省某市对接辖区多家矿企,逐一了解矿企有关情况。河南、安徽两省发展改革委多次沟通会商,将相关问题列入台账,安排专人推进落实,积极协调安徽省某市政府加快推进相关矿企审批手续办理,推动符合相关资质的矿企尽快开采,从而解决该企业原材料短缺的燃眉之急。

【典型意义】本案例是健全政企沟通机制、为民营企业纾困解难的典型实践。案例聚焦民营企业诉求困难,依托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通过国家、省、市、县(区)四级联动、跨区域协同,有效破解企业发展难题,形成了跨地区沟通协作助企纾困的服务模式,树立了政企联动、协同发展的实践范例。

案例7

依法严惩网络“黑嘴”全面护航民企发展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涉企网络侵权系列案

【关键词】网络侵权、商业诋毁、名誉权保护

【案例摘要】针对“胖东来”屡遭网络恶意抹黑、诋毁企业商誉、侵害商标权等行为,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高效审理系列案件,快速采取行为保全、财产保全措施切断侵权传播链,准确界定舆论监督与侵权边界,依法认定驰名商标,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公正裁判严惩网络侵权,保护企业商誉、企业家名誉与品牌权益,护航民营经济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具体内容】

“胖东来”是全国知名民营零售企业,2025年多次遭遇网络恶意抹黑,严重损害企业商誉与企业家名誉。许昌法院依法审理“胖东来”受到名誉权侵权、商业诋毁、侵害商标权等案件,判决均已生效,当事人服判息诉。

裁判过程中,许昌法院充分考虑企业对商誉正名和损害赔偿的双重诉讼目的,综合采取各项司法举措及时救济权利。一是快速保全切断传播链,第一时间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侵权人财产,实现从“为企追损”到“助企防损”的向前延伸;同时,果断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发出全省法院第一份网络侵权“禁言令”,责令被告立即删除且不得继续发布侵权视频,并同步向抖音、小红书等平台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配合切断“传播链”,遏制舆论发酵和损害扩大。二是庭前会议“定争点”,发挥庭前会议解决程序性争议、组织证据展示、整理事实证据争点等功能,组织各方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避免庭审中纠缠与讼争焦点无关的内容,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舆论风平浪静。三是裁判结论定性准精准适用侵犯名誉权、商业诋毁、驰名商标认定等不同规则加以规制,依法认定经营者超出法律容忍度和正当商业评价范畴,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构成商业诋毁,明确舆论监督有正当边界,厘清舆论监督与恶意侵权的界限。四是无形损失有依据将企业为应对舆情采取的预防性下架、权威检测等合理必要支出纳入损失范围,并结合舆情监测数据、侵权过错程度、企业品牌价值等因素综合酌定赔偿数额,实现商誉损害等无形损失赔偿“有依据”。

同时,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关注胖东来创始人个人形象、企业家精神、经营理念与企业品牌高度绑定的特点,正确区分正当网络评论与商业诋毁,依法认定针对企业创始人的贬损性言论构成名誉侵害。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按需认定”的原则,从商标使用历史、广告投入力度、市场知名度等方面逐一梳理证据、反复论证,认定“胖东来”商标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标准,支持企业品牌适度的跨类保护,有利于企业更全面、更有力地维护名誉权,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让优秀企业家在社会上更有尊荣感。

【典型意义】

本案例是司法机关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保护民营企业与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标杆案例。通过高效司法严厉打击涉企网络“黑嘴”,明确网络言论法律边界,强化驰名商标保护,快速止损、实质解纷,有力维护企业品牌价值与发展预期,为整治涉企网络侵权、优化营商网络环境提供可复制推广经验,有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

案例8

上下联动一体履职

强力护航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权益保护、执行监督、上下联动、跟进履职

【案例摘要】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违规处置财产,致使河南某集团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执行回转长期停滞。省市区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一体履职,检察长包案督办,依法惩治执行失职行为,持续跟踪推动执行回转,累计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500余万元,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以强有力司法监督守护民营企业财产权与发展信心。

【具体内容】

2018年9月,何某某与西藏某燃气公司及担保人西藏某能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经郑州某区法院调解,约定二被告于2019年9月前偿还欠款2339万元。因到期未履约,何某某于2019年10月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9月,该院拍卖涉案公司天然气配套设施及特许经营权,河南某集团公司以2953万元成功竞得并付清款项。

执行法官陈某某在未完成标的物交付、未审查竞买人资格、未依法查封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下,违规将全部拍卖款发放给何某某。后续西藏某工业园区管委会以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为由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导致河南某集团公司蒙受重大损失,企业就此持续信访。检察机关收到控告材料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机关组建侦查专班,认真研判线索,全面核查查封、评估、拍卖、款项发放等全流程执行环节,查实陈某某多项违规履职事实。2023年检察机关以涉嫌执行裁定失职罪对其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同年12月,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检察机关在查办陈某某违法犯罪的同时,发现案涉法院虽已在2021年5月撤销拍卖并启动执行回转,但长期无任何进展,河南某集团公司因该案陷入债务危机,经营陷入困境。省检察院领导亲自包案、带案下访,当面听取企业诉求,并组织召开专项推进会,要求三级检察机关协同发力,推动问题解决。专班一方面督促法院加快执行回转,另一方面召集双方当事人反复释法明理,并通过锁定何某某收到执行发还款后迅速转移资金的关键证据,推动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河南某集团公司当日收到1800万元返还款。

《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后,检察机关坚持把为民营企业纾困解难作为监督办案的着力点,督促涉案法院持续加大追缴工作力度,在检法两院共同推动下,最终促使何某某继续履行和解协议,截至目前共挽回经济损失2500余万元。同时,检察机关针对执行中存在的程序违法、管理松懈等问题,及时向郑州市某区法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规范执行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坚持上下联动、综合履职,把惩治违法、监督纠错、纾困解难贯穿始终,最大限度为企业挽回损失、稳定经营,为整治司法执行顽疾、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权益提供了典型示范。

案例9

“重整不停产”挽救高新企业

司法重整盘活存量资产

——登封市人民法院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破产重整、存量资产盘活、府院联动

【案例摘要】某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受多重因素影响陷入债务危机。登封市人民法院坚持“以保促活、以救促兴”,稳妥采用“重整不停产”模式,深化府院联动,跨区域招募投资人,推动重整成功,实现各类债权全额清偿,化解2.3亿元重大债务危机,稳定就业岗位200余个,盘活土地房产8万余平方米、知识产权87项,以司法重整助力企业脱困重生、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

【具体内容】

某公司主营非晶、纳米晶新材料研发生产,产能位居全国前列,产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领域,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因多重因素陷入严重债务危机。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重整申请。

法院突破“一破了之”的传统思维,树立“以保促活”的价值导向,针对企业的核心价值,聚焦技术保护与产业延续,通过“重整不停产”模式保住核心团队与产能,同时,深化“党建引领+府院联动”审判模式,通过联动10余个政府部门,高效解决信用修复、职工安置等审判外难题。在实践操作方面,积极探索多元权益平衡审理路径,针对复杂债权结构与股东分歧,通过创新股权调整、精细化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实现了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多方利益共赢,跨地区招募投资人的做法,为破产审判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了生动实践。重整过程中,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穿透式审查,不仅针对表面流程,更对资金引入的可靠性、经营方案的可行性以及后续执行的风险点进行全方位审查,并针对投资人的经营情况、资金实力进行提前审查,确保投资人及时注入资金。重整计划执行中,法院建立常态化跟踪与辅助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推进会,听取执行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问题,确保重整计划按期执行。

【典型意义】

该案例稳妥采用“重整不停产”模式,依托府院联动破解企业重整难题,既挽救优质高新企业、延续产业价值,也为同类案件盘活存量资产、护航新质生产力、服务统一大市场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样本。

案例10

全链条保护老字号知识产权

践行恢复性司法稳定市场主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假冒注册商标案

【关键词】知识产权、老字号、恢复性司法、跨区域协同保护

【案例摘要】訾某某、吕某某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伪造授权文书生产销售假冒某国内知名老字号品牌(以下简称某品牌)熏蒸散包,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推动侵权人赔偿权利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帮助40余家加盟企业获得商标使用授权,防范群体性经营风险,并联合建立跨区域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实现惩治侵权、保护创新、稳定市场主体有机统一。

【具体内容】

某品牌系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2023年6月至10月,訾某某、吕某某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情况下,伪造该品牌商标授权书,委托生产假冒该品牌注册商标的熏蒸散包,并通过招商加盟模式对外销售,涉案金额18.9万元,发展加盟企业40余家。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两名犯罪嫌疑人发展的40余家加盟企业对訾某某、吕某某未获得权利人授权不知情,若就案办案可能导致加盟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引发次生社会矛盾。为此,检察机关多次与涉案二人及商标权利人沟通,充分释明案件背景、法律后果及潜在社会影响,二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向商标权利人赔偿经济损失,获得商标权利人谅解。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进一步搭起沟通的桥梁,引导涉案加盟企业从商标权利人处获得正规商标授权,既依法保护了知识产权,又有效防范了加盟企业群体性经营风险。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结合本地老字号聚集的区域特点,强化与市场监管部门行刑衔接,并联合走访调研辖区内十余家老字号企业,了解品牌保护痛点难点,提供法律风险防控建议。针对老字号品牌跨区域流通、保护需求广泛的特点,主动与同为老字号资源丰富地区的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会商,共同签订《知识产权检察协同保护工作意见》,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办案协作等方面建立机制,推动形成跨区域、跨部门的老字号知识产权司法行政协同保护网络。

【典型意义】

本案坚持依法惩治与权益保障并重,在严厉打击侵权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保护无辜中小市场主体生存发展空间,以恢复性司法化解矛盾、防范风险。通过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发力,构建老字号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既有力震慑侵权违法行为,又切实维护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