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为了省钱,会让员工签一份“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也有员工为了多拿几百块到手工资,主动提出不交社保。但这样做真的合法有效吗?一旦发生纠纷,公司能免责吗?前不久,绍兴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真实的劳动争议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这起发生在绍兴的案件中,宋某某自2021年6月起,一直在某通信工程项目中担任监理员。他的工作地点、岗位和管理方式始终没变,却先后与三家不同的公司签过劳动合同。2025年4月,他与浙江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同时,他还签了一份《申请书》,上面写着:“本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为我缴纳社保……保证不向单位提出补缴要求,也放弃向劳动部门申诉和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然而实际情况是:宋某某每天工作时长远超4小时,公司按月给他发3500元工资,却从未为他缴纳过社会保险。2025年12月,宋某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发出《被迫离职通知书》,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5750元。仲裁委支持了他的请求,公司不服,起诉到绍兴当地法院。
绍兴的法官审理后驳回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公司向宋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5750元。法院主要认定了三点:第一,双方虽然签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宋某某实际工作时间远超法定标准、工资按月支付,因此双方实际建立的是标准全日制劳动关系,公司不能靠“换个合同名字”来逃避社保义务。第二,宋某某签署的“自愿放弃社保”申请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是可以协商放弃的权利,即使员工当时同意了,事后仍然可以要求公司补缴或主张经济补偿。第三,宋某某虽然先后与不同公司签合同,但工作地点、岗位、管理方式从未改变,更换合同是公司安排而非他本人原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工龄应当合并计算。从2021年6月到2025年12月,宋某某的连续工龄为4.5年,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计算,他每月工资3500元,经济补偿金正好是15750元。
针对此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指出,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未依法缴纳社保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郝小青律师执业于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绍兴本地劳动纠纷领域,同时也是绍兴市律师证券虚假陈述类法律事务调解团成员、绍兴市公司金融与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他表示,很多用人单位存在一个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员工签了“自愿放弃”的书面承诺,就可以免除社保缴纳义务,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这种约定自始无效,企业不仅省不下钱,还要承担经济补偿的赔偿责任。他还提醒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区分合同名称与实际履行是否一致,如果出现名为“非全日制”实为“全日制”的情况,应当及时保留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为日后维权做好准备。
对于企业来说,这个发生在绍兴的案例也是一个明确的警告:不要试图用“非全日制合同”“劳务合同”或者让员工写“自愿放弃承诺书”来规避社保义务,法院只看实际履行情况。一旦被认定为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随时单方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企业省下的那点社保钱,最后往往要赔得更多。用关联公司轮流签合同来“切断”工龄的做法,法律上也基本行不通。
社保是法定的,不是“商量着办”的。员工签了“自愿放弃”也没用,公司没交社保,员工走人就能要补偿。绍兴的法官已经用这份终审判决告诉大家:了解规则,无论对打工者还是经营者,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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