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是2026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一起“赵某甲等7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案”,而这几个人所盗挖的对象是长城烽火台。
▲最高检
最高检介绍,长城不仅是世界文化遗产,更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烽火台作为长城建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古代军事防御与信息传递体系的核心设施,对于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独特作用。
2019年5月,赵某甲、刘某林、闫某、赵某乙等7人在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管家堡乡威鲁堡3号烽火台保护范围内进行盗掘,私挖形成深约5米的盗洞,但未盗掘出文物。经鉴定,威鲁堡3号烽火台属于古文化遗址,是山西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盗掘行为对该烽火台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未造成实质损害。同月,赵某甲、刘某林、闫某、赵某乙4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南水泉村的明长城烽火台附近进行盗掘,分别挖出进深8米的横洞穴式盗洞和深7米的竖井式盗洞,未盗掘出文物。经鉴定,凉城县烽火台属于一处古代人工遗址,尚未被公布,盗掘行为对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了严重破坏。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赵某甲等7人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提起公诉。2024年4月,法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赵某甲等7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二千元不等。判决已生效。
最高检介绍,司法实践中,一些被盗掘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并非文物保护单位,甚至尚未被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为有效打击盗掘行为,避免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古文化遗址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为限。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被盗掘地点偏僻,附近无警示标识,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及其保护范围存在争议。为查清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开展实质性审查,邀请文物领域专家实地勘验、现场研判,多次组织专题研讨,充分听取专业意见,并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文物鉴定。经鉴定,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被盗掘地点为明长城烽火台,属于一处新发现的古文化遗址,赵某甲等人的行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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