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和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意见》(国办发〔2025〕44号)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下列涉烟违法犯罪行为

(一)制售假冒伪劣、走私烟草制品,以及非法交易烟草专卖原辅材料、制假设备;

(二)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

(三)持证零售户经营非正规渠道真品卷烟、走私卷烟、假冒伪劣卷烟等各类违法烟草制品;

(四)利用物流、寄递渠道非法运输涉烟产品;

(五)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涉烟违法活动;

(六)涉及电子烟、新型烟草制品的违法活动以及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二、社会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烟违法犯罪线索,可通过12313烟草专卖举报热线、110报警电话举报。对查证属实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特此通告。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烟草专卖局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