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近年来,山西法院、文物行政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严格落实保护第一原则,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工作协同,持续筑牢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法治屏障。

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之际,省高院、省文物局联合发布5起依法推进文物保护典型案例,涵盖盗掘古墓葬、故意损毁文物、倒卖文物、盗掘古长城遗址等案件类型,彰显山西法院和文物行政部门守牢文物安全底线、红线、生命线的坚定决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以案释法、以案促治,引导全社会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凝聚文物保护合力。

山西是中华民族和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是文物大省,以丰富的文化遗产闻名遐迩。山西法院、文物行政部门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努力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让老祖宗留给大家的宝贵财富在三晋大地绽放更加绚丽的光彩!

目 录

案例1.盗掘古墓葬即使未盗得文物也构成犯罪——李某烈等五人盗掘古墓葬案

案例2.司法建议“靶向发力”赋能古长城遗址保护——白某霈故意损毁文物案

案例3.行政公益诉讼助力北齐长城遗址保护——北齐长城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4.通过网络平台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构成犯罪——段某峰倒卖文物案

案例5.依法打击盗掘古长城遗址犯罪——赵某等七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案例一

盗掘古墓葬即使未盗得文物也构成犯罪——李某烈等五人盗掘古墓葬案

基本案情

李某烈与牛某军、郑某军、柳某珍、李某虎共同预谋盗墓。后探得一处古墓葬,盗掘期间,李某烈负责挖坑,其余四人轮流放哨、吊土。几人在作案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未盗得文物。经鉴定,该墓系两周时期墓葬,盗掘行为造成原墓葬结构毁坏、遗存信息缺失,对两周时期历史文化研究保护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烈等五名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结伙盗掘古墓葬,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五名被告人共同盗掘古墓葬,为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烈、牛某军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某烈等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郑某军、柳某珍、李某虎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人民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李某烈等五名被告人四年八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盗掘古墓葬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盗掘古墓葬罪保护的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秩序和古墓葬所承载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该罪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盗掘行为,对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实际损害,即使未实际盗得文物,也构成犯罪。案涉盗掘古墓葬行为虽然未盗得文物,但该行为破坏了古墓葬的完整结构,造成相关历史文化信息遗失,妨害国家文物管理秩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盗掘古墓葬犯罪,全面维护文物安全、守护中华历史文脉的坚定决心与责任担当,有力震慑盗墓活动,对于引导公众正确认识法律保护的古墓葬及其历史文化价值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

司法建议“靶向发力”赋能古长城遗址保护——白某霈故意损毁文物案

基本案情

白某霈的宅院毗邻长城古城墙。2022年7月,白某霈擅自在院内挖掘该城墙底部,造成城墙坍塌。经查,案涉长城属明长城,该城墙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霈故意损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明城墙遗址,其行为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白某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白某霈当庭认罪,可从宽处理。综合白某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到案后的悔罪表现,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及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人民法院以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被告人白某霈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针对该案向当地文物局制发司法建议书,提出对案发地点及周围长城遗址及时开展保护性修复、设置保护标识等司法建议。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制发司法建议保护古长城遗址的典型案例。长城是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和中华文明的重要象征,凝聚着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和众志成城、坚韧不屈的爱国情怀。本案中,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打击破坏长城遗址行为。同时,人民法院制发司法建议,推动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强古长城保护、修复及源头治理。行政机关根据司法建议,及时采取了对案发地点及周围长城遗址开展保护性修复、设置保护标识碑牌、开展长城保护宣传周、增派文物保护员、加大长城日常巡查看护力度等措施,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了解长城、保护长城的良好氛围。

案例三

行政公益诉讼助力北齐长城遗址保护——北齐长城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县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文旅部门未能依法全面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辖区五处北齐长城遗址存在保护不到位的情形,遂于2024年4月制发检察建议。文旅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进行回复并作出整改方案。后检察机关在回访中发现,整改未落实到位,案涉长城遗址仍未得到有效保护,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文旅部门依法全面履行保护本行政区域文物职能,切实保护辖区内古长城遗址。案件审理期间,经人民法院督促,文旅部门完成了对北齐长城的修缮维护工作。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审理期间,文旅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已完成北齐长城修缮管护工作。经实地勘查和专业评估,整改达到了修复、管理、维护古长城的目的。鉴于文物保护行政机关已全面整改到位,公益诉讼督促履职、修复公共利益的核心目的已实现,检察机关提出终结诉讼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古长城遗址保护职责的典型案例。长城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承载着厚重的历史文化价值。加强长城文化遗产保护,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使命。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加强与检察、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督促行政机关履职作为,全力维护北齐长城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推动形成司法审判、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合力保护古长城遗址的良好格局。同时,在案涉古长城遗址保护整改落实到位后,依法裁定终结诉讼,有力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彰显了行政公益诉讼的目标导向,推动提升了当地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

案例四

通过网络平台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构成犯罪——段某峰倒卖文物案

基本案情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段某峰在某电商平台上挂售青铜剑、青铜戈,后在其住所查获大量文物。经查,段某峰通过电商平台售出两件青铜剑。涉案青铜剑已被追缴,经鉴定为战国时期三级文物。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峰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所交易物品系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仍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出售,并实施为出售而收购、储存文物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段某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宽处理。人民法院以倒卖文物罪判处被告人段某峰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倒卖文物犯罪的典型案例。网络倒卖文物极易造成文物流失、损毁,加剧文物犯罪打击与追缴难度,严重侵害国家文物管理制度,破坏中华文明根脉和历史传承。本案中,人民法院立足网络交易特点,综合全案证据,准确认定被告人主观故意,依法以倒卖文物罪定罪处罚,坚决斩断网络平台文物非法交易犯罪链条,彰显了严厉打击文物犯罪的决心。同时,对网络平台强化文物交易监管责任和社会公众明确合法收藏边界,具有重要警示和教育意义。

案例五

依法打击盗掘古长城遗址犯罪——赵某等七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赵某、刘某林、尹某、闫某等七人为盗掘文物分工配合,在山西省某县境内烽火台本体南侧10米处挖掘盗洞,因未挖出文物遂停止。经鉴定,该烽火台是长城防御体系中的单体建筑,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盗掘行为对长城整体历史风貌造成一定影响。之后,赵某、刘某林等四人又在内蒙古自治区某县境内烽火台遗址挖掘两处盗洞。经鉴定,该烽火台为明长城二边外烽火台,属古代人工遗址,盗掘行为破坏了烽火台本体,对该古代遗址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均造成了破坏。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等七名被告人盗掘晋、蒙两地烽火台的行为,破坏古长城文化遗址,妨害国家文物管理制度,依法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其中,七名被告人在山西某县的盗掘行为未破坏长城烽火台本体,尚未损害古文化遗址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应认定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七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赵某、刘某林、尹某、闫某系主犯,上述四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余三人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并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有关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七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人民法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赵某等七名被告人四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盗掘古长城遗址犯罪的典型案例。古文化遗址作为人类活动的历史遗存,具有不可再生、无法复制的独特价值。长城是举世闻名的世界文化遗产,烽火台作为长城防御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本案中,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聚焦长城遗址的整体保护,对被告人横跨晋、蒙两地的盗掘事实合并审理,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准确定罪量刑,依法打击盗掘长城遗址犯罪行为,全方位守护古长城文化遗址,筑牢司法保护防线。

小编:李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