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第208/2026/NĐ-CP号法令规定:航班延误超4小时,乘客可获全额退票。

如果航班延误超过4小时,乘客可以获得全额机票退款——这是越南政府于2026年6月15日颁布的关于航空运输的第208/2026/NĐ-CP号法令中值得关注的内容之一,该法令将于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根据该法令第36条关于航班延误情况下承运人对乘客义务的规定,航班延误是指航班实际起飞时间晚于基准航班时刻表15分钟以上。长期延误航班是指航班延误时间达到4小时及以上。

具体而言,对于航班延误4小时及以上的情况,承运人有义务提供餐饮服务或发放等值代金券。

在承运人服务范围内,当乘客提出要求时,承运人负责为乘客改签或更改行程,以使乘客能够到达行程终点,并免除因承运人过错导致航班延误时乘客在改签或改程方面的限制条件及相关附加费用(如有)。

若乘客不同意,承运人应全额退票或退还未使用部分的票款。承运人需向已确认座位并持有该航班机票的乘客支付不可退还的预付款赔偿。

该不可退还的预付款赔偿,每个航班仅执行一次,包括本法令第38条规定的机舱内延误情形。

上述全额退票、退还未使用部分票款以及不可退还预付款赔偿的规定,仅适用于因承运人过错导致的航班延误。

对于延误6小时及以上的航班,承运人有义务执行上述规定。若延误时间在7小时至22小时之间,承运人需根据机场实际情况安排合适的休息场所。

若延误时间在当日22时至次日7时之间,承运人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住宿休息,或在征得乘客同意的情况下提供替代方案。但如果乘客接受退票,则此情形不适用。

上述关于承运人保障乘客餐饮和休息的义务规定,仅适用于持有机票、已确认座位且已在机场值机的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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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建设部部长负责具体规定不可退还预付款赔偿的金额标准、赔偿方式和期限,以及在航班延误、取消或乘客被拒绝运输情况下承运人的信息公开义务和报告义务。

越南政府2026年6月15日第208/2026/NĐ-CP号航空运输法令,对《越南民用航空法》(第130/2025/QH15号)中关于航空运输经营、在越南租赁和购买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飞机、乘客及行李与货物运输及民事责任、机场起降时刻协调等若干条款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法令第36条还对基准航班时刻表作出了界定。据此,基准航班时刻表是指承运人为订座和售票而公布的航班时刻表,其更新版本截至计划运营日前一天15:00(河内时间——数据截止时间点)。

基准航班时刻表的数据必须导入机场运营方及航站楼运营服务企业的数据系统,该时刻表中的预计起飞时间(STD)必须在机场航班信息显示系统(FIDS)上予以显示。

基准航班时刻表必须在承运人官方网站上公布,以便国内航班的乘客能够查询获取。

据此,关于航班延误、取消或行程变更时对乘客的援助和赔偿义务规定,将以上述基准航班时刻表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