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台前县的一起交通事故,让一个16岁的女孩没了命,也让很多人心里堵得慌。
5月9日晚,男子徐某某深夜醉驾,血液酒精含量238mg/100mL——这个数字是醉驾标准(80mg)的近三倍。他撞上了两辆电动车,三个未成年女孩一死两伤。16岁的小邱在医院撑了三天,还是没救回来。
一开始,交警认定徐某某全责。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他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没有确保安全通行,醉酒驾驶,承担全部责任。这符合所有人的认知——你喝了三倍于醉驾标准的酒开车撞死人,不是你全责是谁全责?
但徐某某申请复核后,责任认定变了。
第二份认定书里多了一句话:“贺某某、李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结果变成了徐某某主要责任,两个受伤的女孩次要责任,去世的小邱不承担责任。
两个女孩到底有没有错?
网友们炸了:“醉驾就该全责,不喝酒什么事都不会发生!”
但警方给出的理由是:两个女孩没在非机动车道骑。
问题是,她们不是不想走非机动车道,是走不了。
现场画面很清楚:辅道上有施工围挡,一辆白色轿车停在旁边,可通行的地方窄得可怜。小邱的父亲说:“孩子们估计是看见辅道不好走,才选择在机动车道上骑。”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写得明明白白: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到这种情况,还应当减速让行。
也就是说,法律本身就允许非机动车在施工占道的情况下借道机动车道。
那问题来了——既然法律允许借道,为什么两个女孩的“借道”反而成了她们承担次要责任的依据?
辅道施工占道,是她们“被迫借道”的根本原因。如果真要追责,施工方有没有设置足够的安全警示?有没有为非机动车规划安全的绕行路线?这些问题的答案,在第一份和第二份认定书里都找不到。
一个多月没拘留,程序上没问题,但让人不安
很多人问:出了这么大事,肇事者怎么还在家好好的?
办案警察的回应是:“我们都是按照法律的正规程序正在进行着。”
从程序上说,这话没毛病。
第二份事故认定书6月17日才出具。按照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的立案要以事故认定书为依据,所以6月17日之后公安机关才能正式立案、采取强制措施。
所以“一个多月没拘留”,程序上确实挑不出毛病。第一份认定书出来后,肇事者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不拘留,是程序使然。
但问题是——程序正义和老百姓心里的公道之间,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落差?
一个喝了近三倍醉驾标准酒的人,撞死了一个16岁的女孩。一个多月了,他在家里,而女孩的父亲在等一个说法。
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合规”,但结果让所有人觉得不对劲。
全责变主责,到底影响了什么?
需要说明的是,全责变主责,不影响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都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徐某某该判刑还是得判刑,这一点跑不了。
但影响确实存在。量刑会不一样。全责和主责,虽然在定罪上没区别,但在法官眼里,责任大小直接影响刑期的轻重。全责意味着全部过错都在你身上,主责则意味着还有别人分担一部分责任——即便这种“分担”在老百姓看来并不合理。
而且,对死者家属来说,责任认定的变化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赔偿比例的差别,意味着对方“错”的程度被减轻了。一个女孩没了命,肇事者从“全错”变成了“主要错”,这种感觉对家属来说是无法接受的。
法院还能把关
好在,事故认定书不是铁板一块,不是法院必须照单全收的。
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可以对认定书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也就是说,法官会综合全案证据,重新分析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按照刑事案件证据审查的标准,结合各方对事故发生到底起了多大作用,最终根据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来认定刑事责任。
交警的认定是重要参考,但不是最终判决。
也就是说,即便认定书上写的是“主责”,法院在判刑的时候,依然可以综合全案情况作出判断。
比结论更让人在意的,是规则的解释权
这件事最让人不舒服的地方,不是程序不合法,而是规则的解释权让人摸不着头脑。
同样一起事故,第一份认定书:徐某某全责。复核之后,第二份:徐某某主责,两个女孩次责。
法条还是那些法条,事实还是那些事实,但解释的人换了个思路,结果就完全不同。
“人们只要守规则就能获得相对确定的结果”——这句话听起来简单,却是社会运行的基石。你遵守交通规则,就不应该被醉驾的人撞死;你依法借道,就不应该因此承担责任。
但当规则的解释权可以随意摆动,当“复核”就能改变对同一件事的定性,守规则的人心里就会打鼓:我守的到底是规则,还是掌握规则解释权的人?
这不是在质疑程序的合法性。程序没问题,每一个环节都合法合规。但合法合规,不等于合情合理。
一个16岁的女孩死了,醉驾的人在家待了一个多月,而她的父亲在问“为什么”。
这口气,换谁都咽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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