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奥一新闻)

今日(6月23日),坪山区应急管理局公布《坪山碧岭永仁路25号厂房“3·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显示,2026年3月7日8时20分许,坪山区碧岭街道永仁路25号空置厂房在翻新作业雨棚拆除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据了解,涉事作业名称为坪山区碧岭街道永仁路25号空置厂房翻新作业,地点位于坪山区碧岭街道碧岭社区永仁路25号厂区内,施工内容包括厂房、宿舍和功能房区域的垃圾清理、旧雨棚拆除、墙体翻新等。

值得一提的是,永仁路25号厂房包括1栋3层厂房和1栋3层宿舍,以及门卫室和简易房2间,总面积2496.44平方,曾于2009年11月20日进行过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登记。

2026年3月1日,涉事公司深圳市简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辉公司”)承租此厂房,租赁期限为3年(2026.3.1-2029.2.28),月租金25000元。承租后,简辉公司计划将厂房翻新出租并开展物业管理业务。

事发经过

一工人未戴安全帽和安全带在脚手架上作业

身体失稳坠落后当场死亡

调查报告显示,2026年2月26日,简辉公司法人刘某联系个体施工队负责人文某友,双方口头约定刷墙按每平方米6元、拆雨棚按300元一个计算,项目结束后按实际数量计算总金额,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双方商定后,整个翻新作业全过程由文某友负责,包括聘请工人、自带工具、垫付材料购买费用等。涉事作业于2月27日开始进场施工,文某友陆续叫来王某青等3名工人开展施工作业(包括修补墙面、外墙刮白翻新、清理垃圾等),但未编制施工作业方案。截至3月7日事故发生前,厂房一楼、宿舍一楼和简易房等区域已完成墙体刷白施工。

事发厂房情况。图源:事故调查报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事发厂房情况。图源:事故调查报告

事发当天(2026年3月7日)7时30分许,文某友、王某青及另外两名工友共四人到达永仁路25号集合。文某友将四人分成两组:王某青和一工友负责拆除厂房外墙旧雨棚,文某友与另一工友前往宿舍楼3楼宿舍进行刷墙作业。随后,两组按分工各自开展作业。

王某青和工友在一楼组装好脚手架后开始拆旧雨棚。其中王某青站在脚手架上作业,工友在地面辅助。两人拆除完第一个雨棚后,转移脚手架,准备拆除第二个雨棚。

事发现场整体情况。图源:事故调查报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事发现场整体情况。图源:事故调查报告

8时20分许,王某青未戴安全帽和安全带站在脚手架作业平台作业时,身体失稳,从距离地面2.45米高的平台位置外侧坠落至地面,工友随即大声呼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旧雨棚原高5.12米,脚手架总高3.96米,作业平台高2.45米。图源:事故调查报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旧雨棚原高5.12米,脚手架总高3.96米,作业平台高2.45米。图源:事故调查报告

此时,正在三楼房间刷墙的文某友听到响声后,立即查看一楼情况,发现雨棚拆除作业点处躺着一人,随后与工友下楼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王某青头部大量出血,呼喊无反应。文某友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经检查确认王某青已死亡。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王某青,男,58岁,为文某友聘请的临时作业人员,无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00万元。

原因查明

涉事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无证上岗

包工头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相关培训

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资料调查及相关人员访谈等情况,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直接原因是死者王某青安全意识淡薄,未持有高处作业证,在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站在搭设不规范的脚手架上冒险高处拆除作业,不慎坠落地面致颅脑损伤死亡。

此外,事故调查报告还提到事故间接原因——

1.文某友作为涉事作业承包个人和现场负责人,未编制施工作业方案;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未督促作业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特种作业实施人员未持证上岗;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脚手架搭设不规范和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简辉公司作为发包方,未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对承包方现场安全统一协调管理工作不落实,未定期检查,未发现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

处理建议

建议由坪山区应急管理局

对包工头及发包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事故调查情况,建议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 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死者王某青,安全意识淡薄,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章实施高处作业,不慎坠落身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应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文某友作为涉事作业承包个人和现场负责人,未编制施工作业方案;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排查发现并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以消除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无证高处作业,以及脚手架搭设不规范等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深圳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深府办规[2025]3号)第十条第(7)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及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应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坪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简辉公司作为发包单位,未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对承包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统一协调不到位,未定期检查,未发现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坪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