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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贾汪区网络文化协会会长单位

◆资料来源:贾汪区人民政府网

贾汪区

2026年义务教育学校

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6年)的通知》精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现就做好2026年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招生原则

(一)依法保障、分级负责。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做到起始年级“应入尽入,应保尽保”。区教育局统筹和协调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各中小学校、集团校负责制定本校招生方案,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

(二)免试入学、均衡分班。学校不得超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增设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学校全面实施均衡分班,编班方案须报区教育局审核后实施,分班过程及结果应向家长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确保程序公开透明。编班结果一经公示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三)公民同招、阳光招生。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学校要主动及时公布招生实施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时间及程序等)、招生入学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四)统筹调剂、规范办学。公办学校施教区内生源过多或生源严重不足的,由区教育局统筹调剂。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做好新生学籍注册,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不得为违规招收的学生注册学籍。积极推进标准班额办学,起始年级严格按照省定班额招生,杜绝大班额现象。

二、招生报名

(一)报名时间

1.线上报名。贾汪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和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6月30日—7月2日,学生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通过“阳光招生平台”线上报名。每人只能选择一所学校,无法多选。

2.第一阶段现场报名(7月3日—7月8日)

(1)待现场审核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监护人带相关材料到施教区学校验审。

(2)贾汪区户籍从外地返回就读和符合外来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非贾汪户籍应届小学毕业生,监护人须到所属施教区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现场报名和确认。

3.第二阶段现场报名(8月19日—8月20日)

因特殊原因未按时报名的学生,监护人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所属施教区学校现场,进行网上报名并验审材料。

(二)报名要求

1.每位学生只能选报1所区内施教区公办学校或区内1所民办学校。报名经确认后,不得修改。

2.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阳光招生平台”上传相关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明等),并接受学校线下入学材料审核。

3.学生法定监护人对其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信息存疑的,学校提请有关部门查证处理。

4.学校落实报名材料非必要不提供原则。户口簿无法研判法定监护人情况的,需提供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出生证明等材料。

5.凡已经取得中小学学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再次报名起始年级,报名无效。

(三)招生录取

1.第一阶段录取。7月8日前学校(含民办初中)完成对审核通过适龄儿童少年的录取及平台登记入学流程。7月9日将录取名单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7月10日前公布录取名单。

2.特殊情况学生统筹安排。学校审核需统筹安排的、因未按时报名等特殊情况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在7月9日—10日将有关材料交区教育局教育科登记,接受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3.第二阶段录取。学校在8月20日前完成相关学生材料验审和录取流程,将录取名单报区教育局审核,8月24日前公布本阶段录取名单。

4.学校新生分班方案于8月26日前报区教育局审核,8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分班结果。

三、招生办法

(一)公办小学招生

1.入学条件:年满6周岁(2020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具有贾汪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和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2.各小学不得招收不足龄的儿童入学,也不得让不足龄的儿童插班跟读。年龄超过6周岁(2019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儿童原则上需提供缓学证明。

(二)公办初中招生

1.入学条件:小学应届毕业生、具有贾汪区户籍的适龄少年、其他未入学的适龄少年和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2.各公办初中不得拒绝户籍、房产在本施教区,而在外地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入学。

(三)民办学校招生

1.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公民同招和同步报名要求。①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所有报名学生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②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

2.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物价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招生宣传材料经区教育局审核后,面向社会公布。

(四)特需儿童少年入学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特需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特需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中心学校就读。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特需儿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集中送教为主或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依法对特需儿童少年开展教育评估认定,明确科学安置方式并予以落实。

(五)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1.区外户籍、监护人在贾汪区购置房产且实际居住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施教区学校报名及确认。

2.区外户籍、在贾汪区未购置房产且需在公办学校就读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主城区原则上以山水大道向西接徐矿路为界,山水大道以北统筹安排到新新小学、泉旺头小学和英才中学;山水大道以南统筹安排到夏桥小学、南湖学校东校区和南湖学校初中部。现场审核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法定监护人居住证(和租赁住房一致)、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等。

(2)法定监护人一方在贾汪辖区内经商务工证明(经商人员出具经营期已满半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务工人员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期限已满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其他从业人员出具自谋职业已满半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3)法定监护人在贾汪区现居住地居住不少于半年的证明(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和租赁住房的房产证复印件)。

(4)升入初中的,还应出具学生的小学毕业证书。

3.需在乡镇学校就读的,原则上凭法定监护人居住证登记入学。

4.对于不能完全提供以上材料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六)优抚对象子女入学

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的适龄子女等优抚对象,须于7月2日前分别向武装部、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有关单位(部门)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由有关单位(部门)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后,连同优抚的相关文件,于7月14日前交教育局,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的,或未经有关单位(部门)审核认定并公示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贾汪区户籍学生公办学校施教区确认办法

学生与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房产证和实际居住地是确定其施教区的主要依据。

1.学生法定监护人有房产的

(1)学生法定监护人户籍、房产证与实际居住地三者一致的,按房产证确定施教区公办学校。

(2)学生法定监护人有唯一房产,但与户籍、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按房产证确定施教区公办学校。

(3)学生法定监护人有多处房产的,按实际居住房产地确定施教区公办学校。

(4)学生法定监护人原房产已拆迁异地安置的,按拆迁协议安置地确定施教区公办学校。

(5)学生父母离异的,以法定抚养权归属方的房产确定施教区公办学校。

2.学生法定监护人无房产的

(1)学生户籍随父(母)户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一户籍,并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内实际居住。其父母双方均未有其他住房,提供父母双方的无房证明(新购房产但未上房的视为无房),按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确定施教区公办学校。

(2)学生法定监护人原房产已拆迁,货币补偿确未购房的,凭拆迁协议和无房产证明,按学生家庭的户籍所在地确定施教区公办学校。

(3)学生的户籍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且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其父母双方均为不在本地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按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确定施教区公办学校。

3.施教区公办学校审定中有关证件特殊情况的处理

(1)法定监护人房产证姓名应为“父母双方或一方”。

(2)学生法定监护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未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且购房合同中的上房日期应在2026年8月31日及以前),购房合同与购房全款发票可视为有效房产证明。

(3)房产赠予协议书、房产交易协议书等不视为学生施教区确认的房产证明。

(4)商铺、储藏室、车库等不视为学生施教区确认房产证明。

(5)确认学生施教区过程中,所有证件的有效日期均截止2026年8月31日。

(6)对于法定监护人有房产、无同址户籍,有户籍、无房产及其他文中未述及的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统筹安排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学校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与监督,进一步完善招生措施,在关键环节,做好宣传释疑工作,积极回应家长关心关注的问题。非热点学校,多子女家庭有“长幼随学”需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接受转学申请。确保2026年招生工作规范、平稳、有序进行。

2.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学校要压实招生工作责任,结合正在开展的教育系统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做到义务教育招生“十个严禁”。严禁提前招生、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培训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借读费,以及与招生入学挂钩或变相关联的“助学款”等赞助费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3.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督查追责。区教育局督导室、监察审计科、教育科将开展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专项督查,对违规宣传和违规违纪招生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理。对招生工作把关不严、监管不力、违规建立学籍的,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人的责任。

4.招生咨询电话:87613118(教育科)、招生投诉电话:87715056(监察审计科)、87715445(督导室)。

附件:1.贾汪区2026年小学施教区范围

2.贾汪区2026年初中施教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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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贾汪区教育局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