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商业秘密案件被告拒交财务账,全额支持起诉金额6000万,举证妨碍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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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拒不提交财务账册将面临何种后果?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财务资料,构成举证妨碍,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获利。上某公司因此被全额判赔6000万元,并被判令拆除侵权生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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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但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由侵权人掌握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责令侵权人提供。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2.对于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法院可判令侵权人拆除承载技术秘密的侵权生产装置,销毁侵权图纸,并明确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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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西某公司是一家从事含氟精细化工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自主研发了碳六和碳N生产工艺(即涉案技术秘密),并委托晨某研究院完成工程设计,约定设计成果知识产权归西某公司所有。西某公司对涉案技术秘密采取了制定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与外部合作方约定保密条款等多项保密措施。

二、刘某某原系西某公司董事,2018年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并退出西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刘某某及刘某某所出资的公司不得从事与西某公司相同的产品和业务。

三、刘某某退出西某公司后,利用其创建的上某公司,教唆、引诱曾参与西某公司碳N项目设计的晨某研究院前员工李某某,获取并披露西某公司的技术秘密。上某公司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建成了碳六、碳N生产装置并投入生产。木某公司作为西某公司二期厂房和上某公司被诉侵权厂房的施工单位,在先后为两家公司施工的过程中,将西某公司的土建图纸提供给上某公司使用。

四、西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某公司停止侵权、拆除侵权生产装置、销毁侵权图纸,刘某某、上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0万元,木某公司在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上某公司构成侵权,但未支持拆除生产装置的请求,仅判赔500万元。

五、西某公司、上某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西某公司申请法院责令上某公司提供财务账册,法院作出裁定后,上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

六、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某某教唆、引诱他人披露技术秘密,构成侵权;木某公司违反保密义务提供图纸,构成侵权;上某公司获取并使用技术秘密,构成侵权。三者构成共同侵权。上某公司拒不提交财务账册,构成举证妨碍。法院根据西某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以其销售利润率乘以侵权产品销量和技术贡献率计算侵权获利,全额支持6000万元赔偿。同时,判令上某公司拆除侵权生产装置、销毁侵权图纸,并明确了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违反停止使用义务每日10万元,未按期拆除每日50万元)。2025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某公司、刘某某连带赔偿6000万元,木某公司在2000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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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经验总结

在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深耕近二十年,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商业秘密民事纠纷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具备极为丰富的实战经验。理论研究方面,唐青林律师先后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三部商业秘密专业著作:《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系统构建商业秘密司法实务与理论体系。作为长期奋战在一线的专业律师,其经办的多起案件具有标杆意义,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深厚理论功底与实战业务能力,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专业、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帮公司保护商业秘密、帮技术人员不踩红线,避免未来发生类似商业秘密诉讼,唐青林律师团队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权利人的建议:

1.积极申请法院责令侵权人提交财务账册。当侵权人掌握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时,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责令侵权人提交。侵权人拒不提交的,可主张其构成举证妨碍,请求法院采纳权利人主张的赔偿计算方式。

2.积极主张拆除侵权生产装置。对于大型化工设备等持续侵权工具,权利人应坚持主张拆除或销毁,不能仅满足于“停止使用”。本案中,最高法支持了拆除侵权装置的诉请,认为这既是停止侵害的应有之义,也可有效预防继续侵权。

3.追究侵权链条上所有参与者的责任。本案中,最高法认定刘某某(教唆引诱)、木某公司(提供图纸)、上某公司(实际使用)构成共同侵权。权利人应全面梳理侵权链条,将所有参与者列为被告,主张连带责任。

(二)对被告及潜在侵权人的建议:

1.积极配合法院提交财务资料,避免举证妨碍。拒不提交财务账册,法院可直接采纳权利人主张的计算方式,可能导致赔偿额大幅提升。本案上某公司因此被全额判赔6000万元。

2.不得以“没有合同”为由逃避技术来源审查。上某公司主张技术来自山东中某公司但无法提供合同,被法院认定不合理。企业使用他人技术时,应保留完整的许可合同、支付凭证等合法来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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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对司法实践的推进作用和意义

本案在技术秘密侵权赔偿计算、停止侵害责任承担以及共同侵权认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对司法实践产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推进作用:

1.强化举证妨碍规则的适用

本案中,最高法依法作出责令提交书证的裁定,侵权人拒不提交,法院直接采纳权利人主张的计算方式,全额支持6000万赔偿。这充分体现了举证妨碍规则在技术秘密案件中的威慑力,警示侵权人不得以“不配合”逃避赔偿责任。

2.确立可以权利人利润率替代计算侵权获利的方法

在侵权人拒不提供财务数据的情况下,法院以权利人同期销售利润率作为替代,结合侵权人自认的产量和单价、技术贡献率进行计算。这一方法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赔偿计算路径。

3.明确大型侵权设备可判令拆除

本案突破了过去“停止使用但不销毁设备”的保守做法,明确判令拆除侵权生产装置既是停止侵害的应有之义,也可有效预防继续侵权。这体现了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

4.细化迟延履行金标准

最高法在本案中明确了拒不履行不同停止侵害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标准(每日10万、每日50万、一次性100万),增强了判决的可执行性和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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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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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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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初步证据,但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由侵权人掌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第十八条 权利人请求判决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商业秘密载体,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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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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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刘某某的被诉行为,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证明,刘某某创建上某公司后,私下邀请张某某、李某某参与研发,并明确表示准备利用上某公司闲置土地做西某公司的碳N产品。李某某最终深度参与上某公司内部研发,且通过孙某某向晨某研究院转交西某公司设计基础资料。刘某某违反竞业限制承诺,教唆、引诱李某某违反保密义务,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及教唆、引诱他人侵犯商业秘密。

关于上某公司的被诉行为,其一审自认厂房布局和生产装置与西某公司技术信息一致;环评报告记载的生产工艺与西某公司秘点实质相同;其关于技术来源来自山东中某公司的解释缺乏合同依据,且无法指出具体人员,明显不合理。上某公司构成第三人明知仍获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关于木某公司的被诉行为,其先后为西某公司和上某公司建设施工,期间多次从西某公司借阅图纸,且两家厂房开工时间极为接近、均在同一园区,木某公司理应注意到图纸高度雷同却未善尽注意义务,构成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

三者构成共同侵权。关于赔偿数额,上某公司经法院裁定责令提交财务资料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构成举证妨碍。法院根据西某公司审计报告中的销售利润率,结合上某公司自认的产量和单价、技术贡献率,计算侵权获利为7620.7万元,远超西某公司诉请的6000万元,予以全额支持。判令上某公司拆除侵权生产装置、销毁侵权图纸,并明确迟延履行金标准(违反停止使用义务每日10万元,未按期拆除每日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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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西某公司与上某公司、刘某某、木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1228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原创声明

今日推送文章,为文章作者授权本公众号首发原创文章,转载请在公众号醒目位置注明作者及出处。我们将不断创新文章内容,努力提供更多更好的民商事实务干货。转载请直接联系责任编辑。

主编简介

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拥有超26年法律服务经验,深耕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专注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控告、商业秘密合规体系、商业秘密保密体系搭建全链条法律服务,累计为近百起商业秘密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与非诉项目提供专业服务,拥有丰富的胜诉实战经验与办案业绩。

专业深耕与著作成果

多年来始终聚焦商业秘密实务研究与经验沉淀,先后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3部商业秘密领域专业著作:

(1)《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2008年)

(2)《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2013年)

(3)《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2022年)

核心办案业绩

(1)经办某商业秘密案件取得2亿元判赔结果;2024年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该省年度判赔额最高案件;目前正在办理标的额10亿元的商业秘密案件。

(2)多起经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及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年度保护白皮书收录案例。

(3)代理原告的多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获得胜诉判决,多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支持的2倍或3倍惩罚性赔偿。

(4)代理被告的多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告单位,取得无罪判决、检察院不予追诉的办案结果。

(5)协助多家企业完成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建设,搭建全流程合规方案。

(6)唐青林律师成功代理亿元级商业秘密案,判赔金额成功压降90%

社会兼职

(1)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志愿专家(2018-2023、2023-2028)

(2)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3)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4)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5)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

行业荣誉

(1)入围“2026 ALB中国法律大奖“年度知识产权律师大奖”提名

(2)入选IPR DAILY“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榜单

(3)2025年度LEGALBAND客户首选:知识产权律师15强

(4)2025年度GCP知识产权专家30强

(5)2023年度GRCD中国合规大奖「知识产权合规年度律师」

(6)2024年度中国区LegalOne实力之星(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领域)

(7) LegalOne Merits (典范)奖获得者

(8)唐青林律师荣登LEGALBAND 2026年度“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知识产权诉讼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