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身边,处处活跃着社会组织的身影,它们是行业发展、基层治理、公益慈善、乡村振兴、就业创业、抢险救援等一个个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改善领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然而,在利益驱动下,一些非法社会组织为了迷惑公众,从名称、组织架构等方面模仿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借机骗钱敛财、扰乱秩序、胡作非为,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持续深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引导社会公众进一步提高对非法社会组织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保障合法权益,“江苏社会组织动态”开展防范非法社会组织系列普法宣传,逐一拆解非法社会组织伪装,推动形成对非法社会组织“不参与、不合作、不放过”的共识,共同守护清朗的社会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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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红线与违法犯罪

——非法社会组织危害有多大?

你知道吗?

非法社会组织主要有哪些危害?

危害一:侵害群众利益。违规收取会费、培训费、捐赠款,有的甚至从事非法传销、非法集资等活动,骗取群众钱财。

危害二:扰乱市场秩序。开展虚假宣传,大肆搞评比、办竞赛、发证书、卖牌子,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危害三:破坏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扰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侵蚀合法社会组织公信力,污染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生态。

危害四:危害国家安全传播有害信息,违法开展宗教活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典型案例

“中国国学院大学”案

“中国国学院大学”未经登记,宣称是国家部委批准成立的高端教育学府,在全国设立70家分支机构,以向世界各国输送和谐大使、文化干部为宗旨。经查,“中国国学院大学”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伪造中央相关部委“批示”,颁发“中国国学院大学复兴传承国学体系特别贡献奖”“中国国学院大学国学传承学术研究成果奖”等奖项,授牌成立“中国国学院大学墨子文化研究院”“中国国学院大学文化自贸区研究院”等分支机构。2021年4月,北京市民政局依法对“中国国学院大学”及下设分支机构予以取缔。“中国国学院大学”常务副校长龚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羁押。

一起学习 法律法规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分别规定,未经登记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句话记住本期重点:

参与非法社会组织,

轻则损失钱财,

重则触碰法律红线!

对非法社会组织不参与、不合作,

就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图文来源于“江苏社会组织动态”,侵删)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文物平安立场

文物平安投稿:wenwupinga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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