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 张晔
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 本刊记者 朱雅萌
“开门杀”“搭便车”造成事故谁担责?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后,谁来赔?何时赔?赔多少有怎样的标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该解释将于6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解释(二)》是继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正《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的原则和精神,针对当前道交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若干重点难点问题形成的裁判规则。据悉,《解释(二)》共12条,从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程序规定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为便于社会公众更直观、更形象地理解《解释(二)》的相关条文内容,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6个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典型案例,以司法守护民生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强化权益救济
在司法实践中,租赁、借用机动车等情形下,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往往不是同一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对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司法实践中,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何理解,存在争议。
陈宜芳指出,《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上述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该条规定既有利于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也有利于警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出借、出租时对机动车安全性能、驾驶人情况等予以充分注意,携手构筑道路交通安全坚固防线。
在本次发布的李某与冯某、张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张某某与冯某同桌饮酒后,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交与冯某驾驶。驾驶过程中,冯某超速行驶,与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冯某弃车逃逸。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冯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张某某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冯某、张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冯某饮酒,仍将自己的机动车交与冯某驾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40%的赔偿责任。冯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了《道交法》的禁止性规定,某保险公司就相关免责条款已尽提示说明义务,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冯某赔偿李某,其中40%由张某某与冯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判决不仅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济,也有助于强化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责任意识,引导其注意驾驶人情况、加强对机动车的管理,构筑道路交通安全防线,避免事故发生。
强化问题导向
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这种情形多是行为人的疏忽引发,但往往后果严重。乘车人开车门对他人造成损害时,机动车所投保险应否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该损害是否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不久前,受害人潘某某就遇到了类似问题。某日,董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某路段停车,乘车人杜某某开车门下车时驾驶人未提醒注意车外情况,车门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董某某、杜某某负同等责任,潘某某无责任。案涉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董某某、杜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某保险公司辩称,商业三者险应仅就驾驶人承担的责任(50%责任)予以赔偿。
审理法院认为,该案中,驾驶人董某某对车辆行驶和停车地点的选取具有实际控制力,其未在乘车人杜某某开车门前尽到提醒义务,乘车人杜某某开车门时未谨慎注意,二者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虽然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人及乘车人的责任予以分别认定,但对于受害人潘某某而言,驾驶人及乘车人均为机动车一方的组成人员,系一个整体。对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关于仅赔偿驾驶人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对于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由杜某某与董某某连带赔偿。结合潘某某提交的损失证据,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潘某某32万余元;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由杜某某、董某某连带赔偿。
陈宜芳指出,《解释(二)》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围。在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明确,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既推动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及时救济受害人,又通过压实乘车人、驾驶人侵权责任,强化其谨慎注意义务,从源头避免“小疏忽”造成“大祸端”。同时,遵循交强险追偿的法定规则,该条第二款还明确,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向存在主观故意的乘车人追偿。在发挥交强险基本保障作用的同时,也严厉惩治对损害发生存在故意的行为人。
注重理念引领
日常生活中,“无偿搭乘”“搭便车”等行为,符合群众生活常情,人们常基于友情或出于善意,让他人无偿搭乘自己驾驶的车辆,比如,开车回家顺路捎带朋友、同事等。在此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具体应该怎么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首次以立法形式确认了“好意同乘”,根据该条款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
一般来说,发生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往往会对事故责任作出全责、主责、同责、次责等认定。对这一认定中的全责、主责,能否直接等同于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所受损害具有重大过失,进而不能减轻其向搭乘人的赔偿责任?陈宜芳指出:“我们经研究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全责、主责等认定,通常是对事故中各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比较后作出,并不当然等同于确定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所受损害的过错。”
“好意同乘”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仍需结合全案事实作出认定。根据《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上述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判断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有利于充分发挥‘好意同乘’制度价值,鼓励互助、托举善行。”陈宜芳说。
在此次发布的李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某日,张某与李某均在同一地点干活,午饭后,两人均要去另一相同地点,张某驾驶自己的机动车顺路搭载李某前往。因系饭后午间,张某驾驶中突然犯困,未来得及停靠,机动车撞到路边树木,导致李某受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为单方事故,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张某赔偿医疗费4.65万元。法院综合考虑事故发生时间系饭后午间、发生原因系驾驶人突然犯困等因素,认定驾驶人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适当减轻其责任,有助于弘扬友爱互助、绿色出行的社会风尚,同时也警示机动车驾驶人安全谨慎驾驶,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秩序。
优化程序设计
交通事故处理往往涉及垫付、赔偿、追偿等各个环节,同一事故容易衍生多个诉讼,导致纠纷解决程序冗长、成本较高甚至程序空转。对此,《解释(二)》通过优化程序设计、合并相关诉求等方式,强化司法程序效率,提高一体化解纷的质效,实现同一事故引发的相关纠纷集约解决、实质解决、尽早解决,切实减轻群众诉累、杜绝程序空转。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近年来,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增长较快,发生事故后能否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在程序上作相应的一并处理,之前并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高燕竹说,“此次发布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同时将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列为被告并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第二款明确了先由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的赔偿顺序。这一规定就是为实践中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体化解提供制度接口,促进争议‘一揽子’解决,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解纷成本。”
“交通事故会给当事人及其家人带来不便甚至痛苦,形成纠纷后,通常还会经历公安交管部门事故认定、相关机构鉴定或定损、医疗机构实施诊疗、人民法院或相关机构纠纷化解等多个环节和程序。如果不靠前发力,不强化道交纠纷源头治理和实质化解,那么消弭事故影响和化解各方纠纷将耗时耗力、事倍功半,大大降低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陈宜芳表示。
据悉,本次发布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遵照法律原则和法定程序,设定科学合理的诉讼流程和规则,衔接和畅通诉调程序、集约和优化相关诉讼环节,通过“一站式”解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妥善、便捷地解决纠纷。
“以上规定能够避免因解纷程序和方式烦琐导致当事人流程焦虑和受到‘二次伤害’。同时,人民法院在工作中恰当运用司法救助,以‘最解忧’的方式探求群众关切的‘最优解’,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陈宜芳说。
道路连接千万家,安全牵动你我他。道路交通安全关系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总要求,坚持统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办好民生实事、维护平安稳定,抓好司法解释、裁判规则落地落实,促进道交纠纷化解提质增效,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十五五”良好开局筑牢法治根基,以司法之力护航群众出行“平安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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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6年第11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93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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