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式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是2026年7月5日。
这的确是一个普惠利好的消息,尽管现在只是在征求意见稿。
这是一次重点的系统性调整,也让我们普通人从中看到了这份政策的贴地气和普惠性。
今天我们就重点的几项变化聊一聊感受。
变化1: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公积金
根据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九条规定:
第二条的表述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十九条的表述为: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这意味着,缴纳人员的范围更大了,以前只有“单位职工”可以交,现在外卖小哥,自由职业者、个体户等这些灵活就业的人员,终于有了途径可以交公积金了,这何尝不是对自己的一种保障?
尽管是各城市自己制定自己的,只要有制度层面的“大门”,后面只是一个规范化的过程,有了公积金缴纳的“开口”,对于普通人来说,真的是一个大好事。
变化2:公积金提取情形从6种增加到9种
这个变化更加明显和直接,可谓是将公积金的应用用的非常贴地气。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将公积金提取情形从原来的6种拓展到了9种。新增了三种:
一是装修自住住房。只要不超过一定额度,装修自己的房子也能提取公积金了。
二是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每个月交的物业费,以后可以用公积金来付。
三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为以后继续扩大用途留了空间。
除此之外,还有一点小的变化,就是租房提取的门槛降低了,原来规定的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才能提取,现在直接简化为“支付房租的”。
意思就是只要你是在租房,就能提取,不要证明“房租超出比例了”。很现实的例子就是,目前小编在北京的租房,可以用公积金直付,或者提取出来都可以,真的很方便。
变化3:推动公积金互认互贷
以前公积金是“属地管理”,你在北京交的公积金,想在老家买房用,手续繁琐、限制多多。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数字化能力建设,强化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业务协同,推动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虽然目前互认互贷尚未全国统一实施,当大的方向已经有了,肯定以后会越来越好,打破地域的差异,让异地使用公积金更加便捷。
这次住房公积金全国性大调整,其实总结下来就是公积金的参与度更广了,使用的范围更大了,以后用公积金更方便了。对于缴存公积金的人来说,这确实是实实在在的福利,尤其是国央企的职工,缴存基数高、账户余额厚,这一轮调整带来的利好会更加明显。
尽管现在是征求意见阶段,还没有开始实施,但是大方向肯定不会变了,公积金正在从固定的“死钱”变成能够灵活应用到日常生活中的“活钱”。让公积金用在刀刃上,这次是真的来了。
就这样。
参考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式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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