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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的领导”是立法的前提,同时也是执法司法等各项工作的前提。“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记得第一次将“坚持党的领导”明确写入法律之中,是在2013年修改反间谍法时。“党的领导,要坚定不移的坚持”,这是共同的认识。但是不是适宜在法律中明确写入,曾有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从更好坚持党的领导角度看,不适宜明确写入。主要理由有两个:一个是,反间谍法是小法,小法写了,而大法比如当时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不写,会不会造成“党只管小法不管大法的误解”?另一个是,执法司法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不规范甚至错误的行为,由此才有了追责和国家赔偿等方面的法律和规定。如果明确写入“党的领导”,会不会对社会传达“这些行为是在党的领导之下造成的错误认识”?所以,从对党好的角度看,不明确写入法律,充分发挥党在幕后的“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更有利于维护党的形象和坚持党的领导。

我当时也是持这种观点的。记得在立法机关的一次组织生活会上,我也表达过自己的理由。我说:“我们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有一个明确的序位。第一层是先由政府部门和公检法是去办,确实化解不了的,再由第二层,也就是充分发挥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组织各部门各司其职的共同解决。”“法律是直接面向社会矛盾的,主要规定的是是第一层。第二层的问题,通过工作机制协调更好。”“把党的领导写入法律,实际上是把党推向矛盾的第一线,效果不见得好。”

这些观点,都没有在立法过程中被采纳。2013年修改的反间谍法,第一次明确写入了“反间谍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并进而在此之后,所有的法律修改时,都把“坚持党的领导”明确写入。

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发生当时立法过程中担忧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坚持党的领导写在了法律的总则之中。分则内容仍是规定由政府执法机关、公检法具体实施。这样,一方面用总则的原则规定,宣示党在法律中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另一方面又用分则的具体规定,明确矛盾的具体负责机关和化解程序。没有把矛盾在第一线上交

这次修改律师法,延续了上述历史做法,明确把“坚持党的领导”,写入了法律之中。

上面讲的这是历史渊源。下面,我重点谈一谈,对律师特别是刑辩律师来说,这种修改,有何启示?

很多律师都有无力感,“我说的那么多、那么声嘶力竭,他们就是不听”。每当遇到这种情况,你就反过来想,坐在你对面的检察官、坐在审判席上的法官,也有自己的想法和认识。“他们能不能完全依照个人意愿行事?”“肯定不能。”

任何事都是有组织程序的,“坚持党的领导”而不是坚持“某个党员干部的领导”。党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本身就是一个严格的组织程序。在党之下,政府、公安、检察院、法院也都有各自的组织程序和议事制度,“综合各方面意见”才能是更正确的。“任何个人,都不能凌驾于组织程序之上”,更何况是律师?

所以,律师的意见只是一个方面,能纳入组织研究程序已是你的贡献

对于为什么只有通过严格的组织程序,才能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我举一个例子:

上周,我去山西省检察院参加一个听证会。主持会议的,是省检察院一位专职委员,省公安厅、市公安局、检察院等单位的同志,总共30多人参加了会议。会上,专委说:“对法律的理解可能有不同,不能说谁对谁错。”我笑着对她说:“如果对法律的规定存在不同理解,那一定就是有一个对的,有一个是错的。”“为什么要有组织程序和共同的议事机构,就是因为从个人角度可能理解不同,但上会研究后,盖上公章,理解就相同了。”“事实认定可能各有侧面和不同,但法律的规定只有一种正确的理解。”“如果法律可以有不同解释,事实又可以有模糊认识。这就相当于卖布的,尺子也不准,布也不准。价钱怎么定出来的?”“法律也有不同理解,事实更有不同认识,你们的量刑建议,还是明确的量刑建议是怎么出来的?”

她好像在思考,也好像想反驳。但最终,她选择了不搭理我。

这都是正常的沟通,但从中反映了依托组织程序,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以及依靠组织程序进行有效辩护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