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起,《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施行。《暂行规定》加强对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的保障,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畅通维权渠道,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
在《暂行规定》施行之际,本期“政策直通车”聚焦“保障谁”“保什么”“怎么保”等问题,梳理核心内容,帮您读懂政策、用好政策。
第1篇
哪些人受保障?
《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了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了不适用的对象和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也就是说,弹性延迟退休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超龄劳动者不适用《暂行规定》。关于弹性延迟退休的有关规定,参考《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
第2篇
保障哪些权益?
《暂行规定》以解决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以劳动基准为核心,明确列举了超龄劳动者享有的基本劳动权益,包括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个方面。
劳动报酬
《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者计酬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规定,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劳动报酬支付给超龄劳动者本人,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休息休假
《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劳动安全卫生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超龄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和标准,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工伤保障
《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除四个方面的基本劳动权益外,《暂行规定》还对超龄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等作出规定。
关于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超龄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超龄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关于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超龄劳动者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龄劳动者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3篇
如何保障?
01
用人单位怎么做?
《暂行规定》为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划了“合规线”,用人单位可以对照着做。
岗位要适配。《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的知识、技能、经验等,提供适合超龄劳动者的就业岗位。
依法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暂行规定》第六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落实权益保障要求。《暂行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在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义务,具体内容参照前述“保障哪些权益”部分的要求。
02
各方如何强化工作协同?
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需要多部门共同努力,《暂行规定》明确了各方责任。
《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医疗保障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应当按照职责,优化政策措施,强化工作协同,共同做好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具体包括:
1.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就业意愿的超龄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优化经办流程,完善适老化设施设备,为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服务和便利。
3.负有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4.工会加强监督。用人单位侵害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超龄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03
权益被侵犯,该怎么维权?
《暂行规定》明确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的救济途径,让维权有章可循、渠道畅通。
1.投诉。超龄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加班和劳动报酬支付等相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投诉后,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调解或仲裁。因《暂行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申请调解或者仲裁。
3.诉讼。对上述“2”中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暂行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之外的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等。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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