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办了一起很有代表性的涉矿刑事案件,成功争取到缓刑结果。
简要案情
上游非法采矿嫌疑人在实施非法采矿前,为获得开采必要的资金费用,联系了某公司负责人窦某,让窦某提供资金支持,口头约定出货后优先卖给窦某的公司,窦某遂安排财务支付预付款40余万。
采矿点出货后,上游非法采矿嫌疑人按照约定把矿全部销售给窦某公司。
窦某公司累计收购矿产品的价值鉴定为600余万。
争议点
本案主要争议是,提前支付预付款收购矿产品,到底是非法采矿罪共犯,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很简单:明知对方属于无证非法采矿,依旧提前支付部分预付款,后续收购对方开采出来的矿石。
单看表面,很容易被直接定性为非法采矿共同犯罪,量刑标准、涉案金额认定都会大幅加重,刑期会显著提高。
这也是本案最核心的辩护焦点。
区分二者的关键是事前有无共同犯罪故意、是否实施非法采矿的客观行为。
如果事前和上游采矿人员共谋,参与策划、分工、出资协助对方实施采矿行为,助力非法采矿流程落地,那就是非法采矿罪共犯。
但如果只是收购对方已经、或即将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哪怕提前付了预付款,只是单纯的收赃、购赃行为,没有参与采矿的任何环节、没有共谋协助采矿,就只能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说实话,本案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预付款行为太敏感,也许换个办案人就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这类案子争议蛮大的。
幸运的是办案人采纳了意见,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当事人主动退赃,综合全案情节,判处缓刑。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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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律所主任,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师,省市律协刑专委委员,办有无罪不起诉缓刑案件。1559918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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