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教育局等十四部门
关于转发《福建省教育厅等十四部门
关于实施中小学春秋假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具体内容如下
现将《福建省教育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春秋假的指导意见》(闽教基〔2026〕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明确时间安排
从2026年秋季起,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春秋假制度。泉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春秋假原则上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中期(4—5月)和秋季学期中期(10—11月),春假、秋假时长各为2—4天,全年合计不超过6天;具体天数和时间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在学年教学周期内统筹确定,中心市区放假时间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各县(市、区)应于每年7月15日前确定实施方案,并向泉州市教育局报备。各地应根据省、市有关实施中小学春秋假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中小学春秋假时间,并在秋季学期开学前面向社会公布。
二
规范假期管理
泉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春秋假不调休、不补课、不影响寒暑假,利用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机动周进行调整设置,并应确保教学进度不受影响、课程标准全面落实。春秋假期间,学校不布置书面作业,严禁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严禁以春秋假名义违规收费或以家委会等名义向家长摊派费用。
三
强化协同保障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指导意见》要求,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场馆开放服务、交通优惠政策等落实。加强政策宣传,清晰告知学生家长春秋假安排、教学衔接部署等。加强安全教育,严格落实假期安全应急值守制度,确保突发情况快速有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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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泉州政务、泉州市教育局
编辑 | 王清松
审核 | 黄昌木 张镇业曾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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