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泗洪县人民政府网
编校 | 刘婉儿 审核 | 陈宁 马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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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各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2〕5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宿发改规发〔2024〕1号),通过差别化收费政策,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现将泗洪县停车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差别化收费规定
(一)停车收费时段:白天为早8点至晚8点,夜间为晚8点至次日早8点。
(二)计费车辆类型分为小型车、大中型车、摩托车。
二、计费方式规范
(一)计时收费。白天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按6小时停车时间收费;夜间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按6小时停车时间收费。
(二)计次收费。每次时限为12小时,超过重新计次。
三、免费停放规定
收费停车设施对短时停放的机动车应给予不少于30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限(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除外),并配备免费计时设施设备,未配备的不得实施收费。免费停放时限自车辆进入时开始计算,自免费停放时限结束后开始计时收费。鼓励车位不紧张、交通不拥堵的停车设施免费。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事业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免费时限应不少于2小时。
(二)机场、码头、景区、公园、广场、金融机构配套停车设施免费时限应不少于1小时。
(三)非业主物业管理区域的农贸市场、批发市场、港口、货运物流场所配套停车设施,对营运车辆应免费,对其他社会车辆免费时限应不少于2小时。
(四)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夜间免费。举办大型公益性活动期间,公安部门确定停放机动车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免费。
(五)公路服务区配套停车设施应免费。
(六)充电专用车位对充电车辆免费停放时限应不少于1小时。
四、收费优惠政策
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应对持有残疾人证且由本人合法驾驶的非营运车辆免费。
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对绿牌照车辆收费优惠不少于50%,鼓励市场调节价停车设施对绿牌照车辆实行收费优惠。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此前与本通知相冲突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泗洪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
泗洪县城市管理局
泗洪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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