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登记上牌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决定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登记和通行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销售企业(门店、销售点)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所售车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取得3C认证。销售车辆时,应当如实开具销售发票,建立健全进货及销售台账制度。

二、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销售企业(门店、销售点)要积极推广“带牌销售”模式,实现新车出店即上牌

三、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所有人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及时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登记,驾驶经登记取得牌证的车辆上路行驶。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已购买符合国家标准、具备登记条件但尚未办理车辆登记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车辆所有人应当于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等材料,到辖区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公安机关将深化警企合作,依托警企合作网点将上门查验与代办服务延伸到农村,便利群众上牌体验。

五、在用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符合临时号牌管理政策的,应按规定申领临时号牌。

六、公安、市场监管及税务部门将定期开展联合整治,重点打击门店无证经营、销售不合格车辆、虚开发票及非法买卖号牌等违法行为。对于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安机关将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驾驶无牌无证、非法拼改装车辆上路的违法行为,对肇事无牌车辆溯源倒查销售源头,一经查实存在违规经营的,依法从严追责。

特此通告

揭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