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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2026年第3期要目
【卷首语】
1.《民法典》实施五周年:成就、问题与展望
孙宪忠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2.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的贡献与未来期待
姚建龙
【专论·《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一周年】
3.论民营公司产权清晰化的挑战与对策
刘俊海
4.民营企业账款支付保障的行政履职困境及纾解路径
陈云良
【专论·民法典担保制度疑难问题研究】
5.共同担保的规则检视、补遗与矫正
刘保玉
6.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体系展开
——以“带押过户”的实现为中心
高圣平
7.论债权人对担保财产权属的审查义务
罗 帅
【思想·数据产权制度研究】
8.数据产权的创设基础与制度功能
姚 佳
9.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理论逻辑与制度激励
汪庆华、杨璐璐
10.猎鹰的回旋:衍生数据的财产规则
许 可
11.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背景下数据产权登记制度之设计
刘 云
【影像】
12.中国法官培训百年掠影
付宁馨
【策略】
13.积极老龄化下养老服务供给的行政法治应对
胡敏洁
14.基本权利叠加干预的合宪性审查:以信息干预为例
梁芷澄
15.彩礼返还要素的动态调整
滕佳一
16.谁应为智能体的错误负责?
——智能体自主行动的法理分析与责任分配
付新华
【卷首语】
1.《民法典》实施五周年:成就、问题与展望
作者: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五年来的法治实践证明,《民法典》这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实实在在地发挥了“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大作用。《民法典》以前所未有的体系化、科学化力量确立了国家基础法治的基石,极大提升了民事权利保护的规范层级与司法裁判的可预期性。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结构的深刻转型、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及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民事生活领域涌现出大量新情况、新问题,《民法典》中部分既有规定显现出滞后性或衔接不畅。另外,一些法典编纂过程中没有解决的问题,在实践中也造成了执法和司法的难点。这些问题都需要及时通过立法修缮解决,以更及时高效地回应市场经济运行和权利保障的现实需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2.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的贡献与未来期待
作者:姚建龙(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2026年是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并发表“5·17”重要讲话的十周年。在过去十年里,中国法学界围绕“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命题进行阐释,已初步完成该命题的内涵界定、正当性证成和可能性探索。学界的研究始于法理学的一般理论研究,但已扩大至对所有传统部门法学和多数领域法学、交叉学科的自主性探讨。现有研究在研究群体上存在明显的代际差异,呈现出以中青年及更年长的学者和高校科研机构学者为主的特征;在研究对象上,呈现出从宏观到微观转变的特征;在研究方法上,主要以概念分析、价值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教义学分析为主。当前研究之贡献主要在于明确了基本范畴和核心问题意识、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学术共同体等。但其也存在“自主性泛化”、研究对象覆盖面不足、研究过程缺乏学术争鸣、研究主体单一等问题。以“5·17”重要讲话十周年为新的起点,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即将迈向新的阶段。在新阶段中,应当致力于从单一群体的分散性研究到多群体协同研究,引导青年学者和实务部门专家参与;推动以学科为中心,尤其是以“科层制学科+国家战略急需学科”为中心的法学自主知识生产机制,防止“泛自主化”带来的学术僵化、教条化问题;在研究进路上,应当从“正当性+可能性”转向“目标+任务+保障”,在有组织科研理念下,推进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这一系统工程的建设。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5·17”重要讲话;研究综述
【专论·《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一周年】
《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也是“两个毫不动摇”方针法律化、制度化的重要成果。该法实施一年来,其规范意义已经不止于宣示平等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和稳定发展预期,更在于将民营经济发展中长期存在的产权保护、账款支付、融资支持、公平竞争、政商关系等问题,纳入可解释、可适用、可落实的法治框架。如何在法律实施初期及时观察制度运行中的关键堵点,推动原则性规范转化为可操作的裁判规则、行政机制与治理方案,既关乎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现实成效,也关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制度韧性。本期专论选取民营公司产权清晰化与民营企业账款支付保障两个具有代表性的议题,邀请相关专家展开深入探讨,以飨读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论民营公司产权清晰化的挑战与对策》一文,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角度回应《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要求。文章以产权清晰为核心,围绕股权不清、法人产权不清以及股东与公司资产混同三类难题展开分析,强调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对于稳定投资信心、预防产权纠纷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意义。文章不仅对股权代持、VIE架构、股东资格确认、股权变动与公示效力等复杂问题作出体系梳理,也对法人产权保护、公司人格否认及公司集团资金归集等实务难题提出规范化建议。该文由此将民营经济保护从外部营商环境延伸至企业内部治理,为民营公司产权结构清晰化提供了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指向的制度方案。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陈云良教授《民营企业账款支付保障的行政履职困境及纾解路径》一文,聚焦《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中极具现实紧迫性的拖欠账款治理问题。文章从流动性约束切入,指出账款支付保障不仅是企业经营问题,更是检验法治政府建设成色与公权力诚信度的重要命题。文章系统揭示了工信部门在清欠治理中面临的横向监督乏力、属地利益牵制与治理手段刚性不足等困境,并进一步提出以纵向行政监督激活层级组织、以司法机关协同参与强化外部制衡的制度方案。该文的突出价值在于,没有停留于一般性的清欠呼吁,而是深入行政权运行结构内部,尝试为支付保障条款的落地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治理路径。
【专论·民法典担保制度疑难问题研究】
主持人: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民法典》中最具制度创新意义的内容莫过于担保制度。结合我国社会信用状况和信贷实践,《民法典》设计出了不少我国独有的特色制度,如共同担保、担保财产转让规则等。这些规则都极大地影响着担保法的学说发展和实务展开。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了一系列配套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消弭了解释分歧,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争议,亟待理论界予以澄清。本期专论选取了目前实务中最富有争议的三大问题,邀请相关专家展开深入探讨,以飨读者。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刘保玉教授《共同担保规则的检视、补遗与矫正》一文,体系化梳理了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责任形态,并将其区分为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四种类型。文章进一步澄清了实务中较易混淆的限额担保中的“担保范围”与按份共同担保中的“担保份额”之区别,并明确主张,对于享有追偿权的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责任份额,应当以各自担保范围与债权数额之间的比例关系为基础进行统一计算。该文由此为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内部追偿规则的适用,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分析框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体系展开——以“带押过户”的实现为中心》一文,以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带押过户”政策的贯彻落实为问题意识,系统分析了抵押财产转让规则与“带押过户”实践之间的规范张力。文章细致考察了禁转特约登记的法律效力及我国各地“带押过户”的实践模式,提出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即具有解除已登记禁转特约之法律效果;并进一步主张采纳“抵押权变更模式”,以突破“有转让则必有提前清偿以消灭旧抵押权”的固有思维。该文由此为“带押过户”的制度展开提供了体系化的学理支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罗帅《论债权人对担保财产权属的审查义务》一文则以裁判实践中的解释分歧为基础,结合比较法上的“知悉规则”,赋予“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这一教义以新的规范内涵。文章主张债权人不能仅信赖担保财产权利的公示,而是需要对担保财产权属进行实质审查,以排除关于担保财产权属的合理怀疑。该文进一步结合担保人设立担保是否构成无权处分,区分不同情形下的法律后果,为金融机构等民事主体相关业务的展开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思想·数据产权制度研究】
数据产权制度目前已经进入“如何建立健全”的重要阶段。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首次系统性提出“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和有序流通,结合数据要素特性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到《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再到“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完善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可以看出,数据产权制度已从政策倡议逐步进入制度构建阶段。国家数据局发布《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表明国家已将数据产权制度作为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构建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的基石性制度。上述政策上的改革发展探索将为国家立法积累社会共识和产业实践基础。
本期专题的四篇文章围绕数据产权的创设基础与制度功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理论逻辑与制度激励、衍生数据的财产规则以及数据产权登记的制度设计等基础性问题,深入讨论数据产权制度中的一系列概念、方法和理论脉络。着眼于数据作为数字经济内生发展动力的功能,数据的流通利用价值将在智能时代不断发展出新领地,数据产权制度将作为一个不断完善的新型财产制度,护航智能经济并结出更多的“果实”。
8.数据产权的创设基础与制度功能
作者:姚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内容提要:数据作为兼具财产、资源和知识等多重属性的要素性工具,承载多维价值形态并体现为多元利益交织,这就使其制度建构体现出极高的复杂性,而数据产权制度只是诸多制度中的一个维度。数据产权作为由政策提出的概念,虽有其形式上的演进脉络,但更应将其置于数据权属、数据权利(益)、数据权利束等理论坐标系中加以理解。作为“元概念”的数据,其内涵也从实践形态视角不断丰富。数据产权的创设基础与制度目的,主要基于要素视角下的数据特征以及国家在实现数字经济目标中所发挥的引导作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体现出制度在已有数据相关权利制度基础上的创新性补充与价值嵌入。数据持有权主要体现为权利人享有的“防御权”;数据使用权在于通过加工、聚合、分析等创造性劳动,实现数据从资源或原始数据向衍生数据等创新形态的价值转化;数据经营权通过转让、许可、出资或设立担保等多元化方式实现数据的市场价值,意在激励市场发展。只有将数据产权制度置于理论与政策、传统理论与制度创新、回应当下与容纳未来等多维视角下加以审视,才能理解其创设基础与制度功能。
关键词: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
9.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理论逻辑与制度激励
作者:汪庆华、杨璐璐(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据二十条》以权利束的方式奠定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产权基础,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公共机构借助社会主体实现公共数据开放和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新型公私合作模式。我国虽已建立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制度框架,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仍存在规范构造需要细化、收益分配机制有待完善以及激励不足等问题。为实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制度化激励,授权运营可按照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性质进行类型化,在经营型授权运营中采用市场化的定价方式,并进行弹性监管,形成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结合。
关键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产权;公私合作;激励机制
10.猎鹰的回旋:衍生数据的财产规则
作者:许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衍生数据是数据处理者在“源数据”基础上,通过专业知识加工、建模分析、关键信息提取等方式实现数据内容、形式、结构等实质改变,所形成的“经济价值显著提升”的数据。作为数据权益原始取得的重要方式之一,衍生数据财产规则面临激励数据创新与保护各方权益的平衡难题,“数据处理者擅自加工他人数据”由此成为焦点所在。衍生数据财产规则之建构应跳出《民法典》第322条和《著作权法》第13条的窠臼,立足“经济价值显著提升”的本质特征,探寻制度成本最小化和生产效益最大化的解决方案。在综合考量市场交易成本、数据处理者主观状态和法院估量成本等要素的背景下,集多种财产规则和补偿规则于一体的“弹性规则”成为衍生数据财产规则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源数据;添附;财产规则;补偿规则
11.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背景下数据产权登记制度之设计
作者:刘云(清华大学智库中心)
内容提要: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持续推进的背景下,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正逐步成为支撑数据流通、价值实现与权益保护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围绕数据要素确权难、流通难与合规风险高等现实问题,有必要构建分层递进的数据产权登记功能体系:以事实证明性登记为基础,强化数据来源、处理过程及权属状态的可追溯性与可验证性;以合规宣示性登记为进阶,通过嵌入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审查机制,提升数据流通的制度合规性与交易可信度;以权利对抗性登记为高阶目标,逐步赋予登记结果以对世效力,为数据交易提供稳定的权利预期与法律保障。在登记机构模式上,现实中已形成政府主导与市场化主体并存的多元格局,但不同类型登记制度之间存在功能重叠与规则分散问题,尤其是数据产权登记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在权利确认功能上的交叉,亟须通过制度整合实现统一规范。公信力构建是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应通过引入实质性审查标准、建设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平台以及完善责任规则体系,逐步形成类似传统财产登记的社会信赖基础。在制度实施层面,应对重复登记、登记错误责任及登记凭证有效期等关键问题进行规范设计,以提升制度的稳定性与可操作性。总体而言,数据产权登记制度需在实践探索与规则完善中不断演进,并通过立法加以确认与固化,最终服务于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市场的构建与数字经济新形态的发展。
关键词:数据产权登记;公示公信;一体化数据市场;数据资产
【影像·中国法官培训百年掠影】
回望1929年至2026年的近百载春秋,这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一百年,是人民司法组织从“裁判委员会”走向“智慧法院”的一百年,更是党领导下的法官培训事业从无到有、从碎片化到体系化的一百年。从兴国县土地革命干部训练班到国家法官学院,中国法官培训事业始终与民族复兴同向奔赴,与法治建设同频共振。
本期影像由国家法官学院讲师付宁馨供稿。
【策略】
13.积极老龄化下养老服务供给的行政法治应对
作者:胡敏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积极老龄化已被明确确立为我国养老事业发展的国家战略。基于我国宪法规范基础,养老服务供给对象涵盖一般和特殊两种情形,供给主体则包括国家、社会与家庭。在这一框架下审视养老领域的实践问题,不难发现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及社区养老等新兴养老模式仍面临不少法律挑战。若要更好地回应积极老龄化的现实需求,系统性构建行政法治路径,需重点关注以下三个维度,即以照护为核心的居家养老公法化;针对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构建各有侧重的行政法律制度,并在相关规范中补充对新型养老模式的回应条款。
关键词:积极老龄化;家庭养老;养老服务机构;政府监管
14.基本权利叠加干预的合宪性审查:以信息干预为例
作者:梁芷澄(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信息干预措施通常因对个体造成的基本权利负担较为轻微,容易规避合宪性审查。其往往以“权利负担轻微,措施组合适用”的方式达成治理目标。传统基本权利的审查理论只关注单一行为对特定个体的负担,忽视了复数负担的累积效应。叠加干预理论提供了新的分析框架,推动审查机关重视基本权利负担的整体效果。信息技术的进步改变了国家权力的运行状态,使权力的行使在微观层面发展出一种全新的规训性权力。这种演进使“叠加干预”呈现出两种不同样态:垂直的叠加干预关注多个干预手段之间的叠加效应,其防御对象是压制性权力;水平的叠加干预关注单项措施对多个权利主体造成的分散性损害,其防御对象是规训性权力。规训性权力所带来的权利负担扩散效应,直接威胁基本权利的客观法面向。这一变化使基本权利的审查从主观权利扩展至客观法层面,强化了基本权利对信息干预的防御功能。在法律保留上,垂直的叠加干预要求对各单项措施进行个别审查,并强调立法与执法之间的协调义务。水平的叠加干预则需要根据规训性权力的干预强度,判断不同程度的法律保留标准。比例原则的适用也需结合叠加干预的特殊结构进行调整,以实现基本权利的全面保障。
关键词:大规模数据收集;公共监控;刑事侦查;犯罪预防;基本权利客观法面向
15.彩礼返还要素的动态调整
作者:滕佳一(湘潭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既有彩礼返还规则以结婚登记作为首要标准的做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均存在明显的不周延性。彩礼给付虽源于缔结婚姻之目的,却不要求婚约双方完成结婚登记。婚姻本质在于建立稳定的家庭成员关系,而结婚登记并不等同于婚姻本身。在彩礼返还标准上,应以家庭成员要素重塑结婚登记要素,建立家庭成员和彩礼金额的双层构造模式。具备家庭成员要素通常不再返还彩礼,例外情形是出现高额彩礼。当彩礼金额高昂时,成立彩礼返还请求权,但家庭成员要素介入时,返还比例通常较低。彩礼返还请求权的成立和彩礼返还比例系不同体系,应予区分。前一体系的要素为家庭成员和彩礼金额(高昂),后一体系的要素除上述二者外,还包括双方过错,但家庭成员要素的作用在于降低返还比例。彩礼实际使用和嫁妆情况应属于返还请求权的抗辩事由,而非要素。
关键词:彩礼返还请求权;动态体系论;家庭成员;彩礼金额;《彩礼纠纷规定》;结婚登记
16.谁应为智能体的错误负责?
——智能体自主行动的法理分析与责任分配
作者:付新华(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数据法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智能体推动人工智能从“生成式AI”向“行动式AI”演进,其自主行动能力打破了传统线性因果链条,引发深层归责困境。将智能体拟制为代理人,难以回应主体资格缺失、意思表示归属、权限边界消解与风险激励错位等问题。在现行法框架下,智能体的定性要有所区分:一般情形下应将其视为高度自主的网络服务;在部分条件下可认定为数字产品;而在特定高风险场景中宜被界定为新型数字危险源。在此基础上,构建“外部效力归属—内部治理追偿—剩余风险分担”的责任体系:对外以风险开启与信赖保护维系交易秩序,对内以控制力与过错为基础实现责任追偿,在高风险场景中通过责任保险与救济基金等机制吸收既有归责路径难以消化的剩余风险,以实现损害填补、交易安全与创新容错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智能体;人工智能;责任分配;自主行动;数字危险源
《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的国家A类学术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中国法律评论》秉持“思想之库府,策略之机枢”之理念,立足于大中华,借鉴国际经验,聚焦中国社会的法治问题,检视法治缺失与冲突,阐释法律思想,弘扬法律精神,凝聚法律智慧,研拟治理策略,为建设法治中国服务,为提升法治效能服务,为繁荣法学服务。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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