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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车辆未发生碰撞却引发人伤车损的结果,肇事方是否担责?近日,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妥善调结一起涉外交通事故纠纷。该案件中,双方驾驶的车辆全程无接触,被告以“无接触即无责”为由拒绝赔偿,而受害人又亟待赔偿款纾解生活困境。案件承办法官细致梳理案情、精准释法明理,促成双方调解,同时明确普法:无接触交通事故,肇事方也需依法担责。
无接触避让事故引纠纷
2025年7月26日清晨6时30分,越南籍人士黄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顺庆区双桥镇某村村道时,与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向相遇。该路段路面狭窄、会车空间局促,面对迎面驶来的体型庞大车辆,黄某某顿时心生畏惧,情急之下操作处置不当,连人带车坠下山崖,造成自身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黄某某入院治疗17天,产生医疗费用2.3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八级伤残。该交通事故被交管部门认定为,无接触交通事故,黄某某与货车驾驶人唐某对事故发生均存在过错,双方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拿到责任认定书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6年3月,黄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货车驾驶人唐某及涉案车辆保险公司一并诉至顺庆区法院,主张对方全额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
“无碰撞即无责”?法官抽丝剥茧解纷争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被告唐某及涉案车辆保险公司坚持“无碰撞即无责”的抗辩主张,认为双方无接触,涉案事故纯属意外,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黄某某因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家中有老人和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迫切希望尽快拿到赔偿款缓解生活压力,案件审理一度陷入僵局。
其间,承办法官深挖纠纷深层症结,发现矛盾根源兼具两层因素:一方面是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存在普遍认知偏差,另一方面系外籍原告黄某某因伤残陷入生活困顿,亟需赔偿款缓解家庭压力。若一判了之,既无法实质性消解对立,还易衍生涉外相关矛盾隐患。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承办法官跳出就案办案的局限,立足全案事实,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拨开“无碰撞即无责”的表象迷雾,精准开展释法明理工作。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以物理接触为必备要件,评判核心在于行为人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法律因果关系。本案中,唐某驾驶重型货车途经狭窄村道,未尽审慎观察的通行义务,诱发了黄某某在避险中坠崖致残的结果,其行为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清晰。在各方未能提交充分证据推翻交管部门出具的同等责任认定的前提下,唐某和保险公司所持无碰撞即可免责的抗辩不能成立。”承办法官结合路况、危险成因、避险常识及事故认定书厘清侵权责任边界,完成法理层面释法明理,同时跳出单一权利义务争议,穿透案件表象,体察外籍原告伤残致困、需抚养家属、涉外维权存在阻碍的现实难处,引导保险公司在合法赔付范围内适度倾斜保护弱势群体,既严守法律尺度,又彰显保险社会责任担当。
经过法官多轮耐心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涉案车辆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黄某某各项损失29万余元,驾驶员唐某另行赔付5000元。目前,唐某个人赔偿款5000元已当庭履行,保险公司的赔付款已于2026年7月7日足额支付。
【案后余思】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以物理接触为追责前提
道路交通领域中,“无碰撞即无责”的固化思维,是无接触交通事故纠纷频发、道路交通争议多发的重要诱因。道路通行权责统一、义务相伴,机动车属于高风险交通工具,驾驶人负有高于普通交通参与者的审慎观察、减速礼让、风险防控义务,该法定安全义务不因未发生物理接触而豁免。单纯以是否碰撞界定责任,割裂了驾驶行为与道路危险的内在联系,属于对交通法治规则的片面认知。
本案是典型的乡村道路避险型无接触事故,虽无直接车辆碰撞,却造成当事人八级伤残的严重后果,警示意义深刻。乡村道路路面狭窄、路况复杂、避险空间有限、安全容错率低,是道路交通安全治理的薄弱环节。驾驶人行经村道、窄路、弯道等复杂路段,应主动预判风险、减速慢行、礼让通行,主动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而非被动应对突发险情。任何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驾驶行为,一旦诱发道路危险、造成他人损害,即应依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司法裁判的价值,不仅在于个案定分止争、填补损失,更在于以案释法、树立规则、引领社会行为。本案作为涉外道路交通纠纷,始终坚持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原则,以柔性调解方式实现实质性化解矛盾。裁判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评判的核心是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非物理碰撞与否,有效破除了社会普遍认知误区。此案警示广大驾驶人摒弃侥幸心理,严守安全驾驶底线,自觉履行文明礼让义务,从源头防范此类事故发生,助力构建安全、有序、文明的城乡道路交通环境。
法官提醒,司法实践中,“无碰撞即免责”是道路交通领域普遍的法律认知误区,也是无接触交通事故纠纷频发的核心症结。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严格遵循过错责任与因果关系原则,物理接触并非事故追责的法定前置条件,核心在于驾驶人是否存在交通过错、是否创设道路危险,以及该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直接法律关联。本案中,货车驾驶人行经狭窄乡村道路,未依法履行减速礼让、谨慎通行的高度安全义务,不当通行行为制造道路险情,迫使非机动车驾驶人紧急避险坠崖致残,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形成完整因果链条,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作为涉外交通纠纷,法院坚持中外当事人司法平等原则,以法理为支撑、以调解为抓手,柔性化解矛盾、保障弱势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明晰无接触事故责任边界、统一裁判尺度,有效破除社会认知偏差,彰显涉外司法公正惠民的法治底色,警示广大驾驶人摒弃错误认知,严守安全通行义务,做到文明审慎驾驶、依规通行避险。
人民法院报·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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