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公章岂能擅用?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告指出松坪村三期某业委会委员向某菊,涉嫌存在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的行为,拟对其作出警告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公告显示,向某菊系松坪村三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该届业委会于2022年12月6日成立。2024年期间,该业委会以业主大会名义签署了《保洁服务合同补充协议》(2024年3月21日及《停车场经营许可证申报服务合同》(2024年3月30日签署)。
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调查认定,上述两份合同的签署既不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授权范围内,也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向某菊作为委员,对相关事项表决同意,涉嫌存在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保洁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停车场经营许可证申报服务合同》《业委会委员用印申请表》《业委会委员提案表》等证据证实。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类)序号203.11的裁量标准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基于当事人具有《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的一项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适用从轻裁量档次。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拟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公告显示,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先后采取直接送达、上门留置、邮政EMS邮寄等方式送达,均无法送达,现已穷尽法定送达途径无法送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本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本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告或者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经营场所公告送达。”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陈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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