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以“法典为纲 同心护绿”为主题的第十期环境新闻茶座·生态环境法典专场在山西临汾举办。活动旨在深入学习生态环境法典,交流研讨生态环境法治新闻报道创新路径,为生态环境法典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本期茶座由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办,中国环境记协网络媒体专业委员会承办,山西华德冶铸有限公司支持。
现将与会嘉宾发言整理刊发。今日刊发实录(4)——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教研室主任曹炜的分享。
生态环境法典中的标杆条款
曹炜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法典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确定下来,对于完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法典的出台,将会对行政执法、企业合规、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法典进一步完善了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管理职责,有助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法典第五十一条新增规定,即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近年来,随着第三方环境服务市场的兴起,各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监测、检测、污染物处理机构和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些机构良莠不齐、鱼目混珠,弄虚作假的案件时有发生。此次法典新增授权生态环境部门对此类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有助于加强对此类机构的监督管理,持续高压打击弄虚作假势头,规范和促进第三方环境服务市场的发展。
法典出台后,企业也应当注意防范投资决策、运营管理中的环境合规风险。例如,法典土壤污染防治编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要承当相应的风险管控责任。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发现土壤污染情况的,必须进行风险管控等一系列活动,相关建设活动要立刻停止,因此,企业在购买土地等资产时,要注意审查拟购买资产的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情况,规避治理责任转移风险。
法典高度关注民生问题。例如,针对秸秆焚烧问题,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精准加强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组织、指导和管理,从正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不搞“一刀切”,对秸秆焚烧进行精准管理;又如,针对噪声、油烟、恶臭等“老百姓家门口的环境问题”,法典进行了创新性制度设计,在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新增规定,即防止恶臭污染要从建设布局和规划入手、防止油烟污染则要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尽量预防污染的发生,从源头减少纠纷的产生,彰显了法典的人文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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