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执行程序中往往会涉及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及延迟履行加倍部分利息。而利息是否计算,以何种方式计算,以何日作为起算时间,是否存在不计息的情况等种种问题均是执行程序中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本期,我们归纳总结在执行程序中有关利息的法律问题,便于读者进一步了解执行程序中的利息问题。

长尾关键词:执行回转加倍债务利息、法释〔2014〕8 号第六条、执行回转孳息与迟延利息区别、原申请人拒不返款怎么办、执行回转裁定暂计金额、执行异议复议、再审改判后回转流程、执行款占用损失、金钱回转执行规则

在执行回转中, 原申请执行人逾期支付的, 也应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阅读提示:很多当事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被再审撤销、启动执行回转时,原申请执行人只需要返还当初拿到的本金,不用承担逾期返还的惩罚性加倍利息。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利息司法解释》”)第六条作出明确硬性规定:执行回转中拒不返还金钱款项,同样适用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规则。结合苏州中院(2016)苏 05 执复 32 号典型复议案例,厘清回转孳息(补偿性存款利息)与加倍迟延利息(惩罚性)两套计算标准,梳理执行回转立案、金额核算、异议抗辩全流程实操要点。

案情背景

自然人张某依据一审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从债务人凌某公司账户划扣近 197 万元执行款交付张某。后该案经江苏高院再审,原审判决被整体撤销,原告诉求全部驳回。凌某公司立即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回转,要求张某全额返还执行本金、占用期间一般利息以及逾期返还加倍迟延利息。

执行法院出具回转裁定,列明本金、暂计利息,并追加张某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张某配偶提出执行异议,主张不应计算加倍利息、不应追加配偶,异议被驳回后向上一级苏州中院申请复议。苏州中院复议裁定:执行回转程序适用加倍利息规则,裁定暂计金额合法,利息最终以实际回款当日统一结算,驳回全部复议请求。

实务高频踩坑痛点

痛点 1:混淆回转孳息与加倍迟延利息,认为只需还本金存款利息

执行回转的孳息仅补偿资金占用损失(通常参照存款利率);加倍迟延利息是拒不履行回转裁定的法定惩罚,二者并行、互不替代。

痛点 2:误以为再审改判后回转仅返还本金,无惩罚利息

无视《迟延利息司法解释》第六条专门针对执行回转的条款,拒不履行回转裁定将产生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加倍罚息。

痛点 3:以金额不确定为由拒绝配合法院核算利息

法院文书中利息仅为暂算数值,最终以实际履行当日结算,不能以此对抗执行回转义务。

痛点 4:夫妻一方单独收取执行款,主张配偶不承担回转责任

法院可根据财产共有、共同受益情形追加配偶为回转被执行人,异议通常难以成立。

痛点 5:执行回转立案时只主张本金,遗漏加倍利息诉求

后期无法单独另行起诉追偿逾期惩罚利息,立案时应一并主张本金、孳息、加倍迟延利息。

核心裁判规则

(一)执行回转双重利息区分

1. 法定孳息(补偿性质)

依据《执行规定(试行)》第 109 条,原申请人占有执行款期间产生的收益,一般按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从实际收款日起算,弥补资金占用损失;

2.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惩罚性质)

依据法释〔2014〕8 号第六条: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返还义务,应当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利息,自回转裁定确定履行期届满次日起算。

(二)回转裁定金额认定规则

因回款时间、分期履行金额无法预先确定,法院出具回转文书仅列明暂计本息,不代表最终结算数额;全部利息、加倍罚息统一计算至实际全额执行到位之日,该做法符合各地统一执行裁判尺度。

(三)本案复议核心裁判逻辑

1. 再审判决撤销原执行依据,凌进公司有权申请执行回转,返还范围包含本金、孳息、逾期加倍利息;

2.《迟延利息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将执行回转纳入加倍利息适用场景,不存在程序排除适用情形;

3. 裁定所载利息为阶段性暂算,履行完毕后据实调整,不存在超标的执行问题;

4. 配偶因共同受益被追加回转义务人,复议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回转裁定。

同类判例

判例 1 执行回转孳息起算点为原申请人收款之日

山东高院裁定:回转孳息从原申请执行人实际领取执行款当日起算,而非再审判决作出之日,占用资金全程损失均应补偿。

判例 2 仅支持存款孳息,不自动产生加倍利息(未出具回转裁定)

北京一中院:仅双方自行协商返款、无法院正式执行回转裁定,不存在法定履行期限,不适用加倍迟延利息;只有法院出具强制执行回转文书、逾期不履行才计收加倍罚息。

执行回转全流程实操方案

(一)回转立案完整诉求模板

1. 返还原执行全部本金;

2. 支付自原执行款到账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的法定孳息(按同期定期存款利率);

3. 如对方逾期履行回转裁定,支付自履行期届满至全部回款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4. 原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一并回转。

(二)作为原申请人(被回转方)抗辩要点

1. 核对回转裁定履行期限,在期限内足额返还,避免产生加倍罚息;

2. 若认为孳息计算标准过高,可向执行局申请调整存款利率,但无法免除加倍利息规则;

3. 夫妻未共享案款、未从中受益,可举证抗辩追加配偶。

(三)作为回转申请人维权步骤

1. 再审撤销原判文书生效后立即提交回转申请,完整列明三项款项;

2. 法院出具回转裁定后,对方逾期不返还,直接申请查封、冻结财产;

3. 回款后要求执行法官出具利息最终结算明细,留存归档。

实务总结

执行回转分为两层利息规则:一是资金占用补偿性孳息,二是拒不履行回转裁定的惩罚性加倍迟延利息。法释〔2014〕8 号第六条专门明确执行回转同样适用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加倍罚息,当事人不能以再审改判、金额暂不确定为由拒绝履行返还义务。法院文书载明的利息仅为临时估算,最终以实际清偿当日统一核算。启动回转程序时应当一次性主张本金、孳息、加倍利息,避免遗漏惩罚性债权造成财产损失。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李舒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深耕执行回转、执行异议复议、迟延利息核算、再审改判后财产返还纠纷,可为企业、自然人提供回转立案、异议抗辩、财产查封全流程法律服务。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本期执行主编 王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本期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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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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