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这是司法拍卖,还是量身定做的“出局”陷阱?这不是一次简单的执行“瑕疵”,这是一次司法权力对“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共识的严重亵渎。
丨 白鹿新闻首席评论员 洪巧俊
一千万元的债务,湖北西陵法院不仅要绑上2.4亿元的五宗土地去“拍卖”,还错误地把案外人顺建公司巨额资产纳入被执行人财产评估拍卖的同时,又错误地用于偿还被执行人的债务;甚至在给被执行人发送《报告财产令》中,再次错误地将案外人与债务人一并列入被执行人。
事后,西陵法院的执行法官却轻描淡写地以“是个误会”回应了事。
一句“误会”,西陵法院就把案外人顺建公司远超千万元价值的生产线、厂房、管网等添附资产给“误会”没了?一句“当时没有实地查看”,就把案外人的合法财产“误会”成被执行人的资产给拍卖了?
这一“误会”的门槛也太低了,代价也太高了。这分明是选择性适用“房地一体”原则——对被执行人有利的,就适用;对案外人有利的,就视而不见,甚至连本该随土地处置的添附物也要挑三拣四,只把可怜的32万临时建筑塞进去充数,把大头的设备、厂房和管网扔在一边当不存在。这不是法律适用上的“瑕疵”,而是权力傲慢下的“故意疏忽”和“选择性失明”。
一个连现场都不去看,连基本资产权属都不核实的执行法官,他的“误会”背后,站着的是一条条被粗暴对待的法律条文,以及一家面临灭顶之灾的企业。
现今,案外人顺建公司在遭受沉痛打击的同时,我们需要追问的是一千万元的债权,西陵法院凭什么把人家2.4亿的土地一锅端?西陵区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化解担保圈风险”,但这显然越了界。这不仅是“超标查封”的问题,更是对法律底线的公然挑衅。
政府原本想的是化解担保圈风险,甚至还想到了安置企业,可法院却只采纳了对自己“省事”的第四条“整宗拍卖”,对第六条“保护租赁”的建议弃之如敝屣。结果是,风险圈化解与否尚不清楚,但一家优质实体企业却被实实在在“化”没了。这种为了完成一个简单的拍卖动作,不惜摧毁一个复杂经济生态的做法,恰恰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对立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写得明明白白,合并拍卖必须基于“使用上不可分”或“分别拍卖严重减损价值”的法定情形。这五宗地,物理可分,权证独立,评估价值分明,就像五个各自独立的馒头,完全可以分开卖,何来“不可分”之说?法院偏偏要“搭售”,结果就是硬生生把顺建公司这个承租户的优先购买权给“搭”没了。
专家的质疑一针见血,本案集中暴露了司法实践中的几个沉疴痼疾:一是处置权与债权的失衡,一个首封的普通债权法院,放着大量无抵押资产不处理,非要去动设有高额抵押权的五宗土地,是否存在处置权移送的问题?二是一份政府会议纪要居然能成为法院拍卖执行的法律依据,法院的独立性何在?三是对案外人权益保护机制的失灵,顺建公司的异议、优先购买权确认申请,统统石沉大海,连个“予以审查”的回复都得不到。这有程序正义吗?
当法院的执行行为不再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唯一准绳,而是掺杂了非法律的地方风险考量;当执行法官可以无视现场状况,用一个“误会”来搪塞错卖案外人资产的严重违法事实;当一家兢兢业业二十年的企业,只因挡了“打包拍卖”的所谓“捷径”就被无情踢出时,我们不仅要对这起个案深思而感叹,更要对这种趋势感到警惕。
“错评错卖”绝不是误会,“超标查封打包拍卖”也绝非儿戏。这背后是对规则的漠视,对权力的滥用,以及对一家无辜企业及其背后上百个家庭命运的极端不负责任。2.4亿的土地拍卖出去了,但丢失的公信力、破碎的“明星企业”以及公众对执法者信任度的降低,又该由谁来买单?
白鹿评论主编:萧小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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