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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一起学习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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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先看这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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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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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9日晚19时许,刘某与吴某(二人均系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同在某某校外托餐部接受托管服务期间,吴某对刘某进行言语嘲讽和挑衅,刘某未予理会。随后,吴某在教室内连续扇打刘某面部二十余下,刘某因惧怕未敢反抗,而托管机构值班老师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该行为。刘某当晚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急诊,诊断为:1.面部挫伤;2.创伤性轻型颅脑损伤。此后,因事件引发严重心理问题,刘某产生厌学情绪,先后多次在省、市医院门诊治疗。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将吴某及其监护人、托管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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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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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据各方过错程度,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侵权方家长(吴某监护人)未尽到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管教义务,致使吴某实施主动暴力侵害行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托管机构(第二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间的暴力冲突,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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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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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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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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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侵权,家长须担责。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要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吴某监护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就是这一原则的鲜明体现,即便父母离异,监护责任也不因此免除。

二、校外托管,安全不能“脱管”。托管机构虽非法定教育机构,但在接受家长委托提供照护服务期间,同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暴力行为,就须承担相应责任。本案托管机构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是对行业的安全警示,托管不能只看护,更应管安全。

三、遭受欺凌,要勇敢说出来。本案中刘某因惧怕未敢反抗,遭受持续伤害。如果被欺凌,一定要勇敢地向老师、家长或者警察求助,切勿独自承受痛苦,法律会保护被欺凌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来源:赵菊红

编 辑: 梁小庆

终 审: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