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子在某直播平台给某主播充值打赏1700余万元,并与女主播线下见面、确立不正当交往关系。妻子发现后,将丈夫、女主播、经纪公司及直播平台一并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返还780万元。很多朋友可能已经发现了,1700万元的一半远不止780万元,这个返还的数额是怎么来计算的呢?它有什么法律依据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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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就涉及法律对“正常消费”和“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的区分。在恋爱关系确立前,打赏属于自主消费行为,平台和主播无需返还;但关系确立后,打赏已带有维系婚外情的目的,不仅违反道德,也触碰了法律红线。此外,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大额非日常支出需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另一方有权主张无效。
该案件中,该男子在确立恋爱关系之前的打赏属于正常消费,不予退还;但确立关系之后的打赏,系为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这部分打赏应属无效。同时,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分,侵害了妻子的财产权益。最终,法院判决返还确立关系后的打赏款780万元。
直播打赏本是娱乐,但一旦与婚外情绑定,就变成了对婚姻的实质性伤害。法律无法管住人心,但能管住不该花的钱。这个判决既维护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也向社会传递了清晰的信号:公序良俗不是空话,婚姻中的财产处分必须守住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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