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7月30日电 (记者池梦蕊)7月29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草案围绕强化养犬人法律责任、调整管理区划设、完善电子标识管理、细化公共场所携犬规范等作出修改。
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养犬人的责任意识,明确了饲养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后果。养犬人虐待、遗弃犬只,或者养犬多次扰民且经劝阻制止拒不改正的,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同时,草案拟规定,若养犬人虐待犬只致残致死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犬只伤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终身不得饲养犬只。
条例草案取消了原规定中“城六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为一般管理区”的划分方式,改为授权市、区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禁止养犬或者禁止遛犬范围。
在禁养犬种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北京市禁止个人饲养、销售烈性犬,烈性犬的具体品种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取消了禁止饲养大型犬的一般性规定,同时为大型犬设定了更为严格的安全管控措施,包括携犬出户时应佩戴嘴套、确保一人一犬,携犬乘电梯时应当主动避让他人并避免同乘等。
条例草案提出,北京市实行养犬电子标识管理制度。养犬人完成犬只狂犬病免疫后,应到公安机关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免费植入电子标识,取得犬只个体唯一识别编码。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携犬到依法公布的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点进行健康检查、接种疫苗并领取犬只免疫证明。完成电子标识植入或者核验电子标识信息之日起30日内,养犬人应凭免疫证明和犬只个体唯一识别编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对于在外地饲养、需在京饲养超过30日的犬只,草案要求核验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电子标识植入情况;未接种疫苗或者未植入电子标识的,应及时补种、补植。电子标识损毁或者失效的,也应及时补植。
此外,条例草案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调整。一方面,明确禁止携犬进入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历史名园、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餐厅食堂等场所。另一方面,对市场、商场、商业街区、旅馆、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不再简单授权管理者或经营者自行决定,而是设计了“备案制”管理路径:符合条件的场所,经申请备案后可允许携犬进入。允许携犬进入的场所应确定犬只活动的区域、时间和方式,在入口设置明显标识,落实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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