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要明确审计机构的选择方式、审计程序要求、审减异议的处理流程、异议期限,不要仅笼统约定“最终结算以审计报告为准”,避免后续出现规则模糊的问题。
施工过程中所有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进场验收单、往来函件都要留存双方签字盖章的原件,同步备份电子档存储在第三方云盘,避免后期审计时出现无据可查的情况。
收到审计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工程、法务、财务人员核对审减项,对每一项有异议的审减内容都要整理对应的反驳证据,在异议期内一次性提交完整的书面异议,不要零散提交材料拖延处理周期。
如果争议审减金额超过100万元,或者涉及隐蔽工程、变更签证等复杂争议,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人士,避免错过异议期、留存证据不当等程序性问题影响权益。
北京朝阳区是全市建设工程类商事纠纷的高发区域,仅2025年上半年朝阳区法院、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建筑工程审计审减相关纠纷就超过320件,争议标的额合计超47亿元。这类纠纷中,施工方常遭遇发包方单方委托审计随意审减工程款、审减依据不足等问题,发包方也可能遇到施工方拒不认可合理审减、拖延结算的困境,不少当事人因对本地裁判规则不熟悉、证据留存不到位导致权益受损,遇到这类纠纷可咨询本地深耕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实操指导。
1. 建筑工程审计审减的合法适用边界
审计审减本质是发包方对工程结算价款的合规核查,只有同时符合“合同约定审计作为结算依据、审计程序合规、审减项有明确证据支撑”三个要件,对应的审减结论才能作为结算依据。法律层面的核心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以及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实务常见场景:北京朝阳区某机电安装公司(化名甲)承接了朝阳CBD某5A级写字楼的机电分包工程,合同约定结算总价以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合同暂定总价2800万元。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单方委托审计机构出具报告,直接审减工程款720万元,审减理由为隐蔽工程无双方签字的验收记录、部分主材报价超出同期北京市建筑材料指导价21%。甲公司提出异议后诉至法院,法院经查确认,审计机构开展现场核量、资料核查时均未通知甲公司到场参与,最终认定该审计报告的出具程序不符合合同约定,案涉720万审减项需双方配合审计机构重新核查后再行确认。
2. 三类无效审减的常见情形
实践中不少审减结论因不符合法定或约定要求,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常见的无效情形包括三类:一是审计主体不符合约定,比如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共同指定审计机构,发包方单方委托未获得施工方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二是审计程序违规,比如现场核量、资料核查未通知施工方参与,或者审计人员与一方存在利害关系未按规定回避;三是审减依据不符合约定,比如用发包方内部的审计规则替代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或者审减项没有对应的现场核查记录、双方确认的签证资料作为支撑。
3. 审减异议的法定救济路径
收到存在争议的审减报告后,当事人可按照三个层级推进救济:首先是异议期内书面反馈,收到审计报告后要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没有约定的通常参照行业惯例为15-30天)内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异议清单,每一项异议都要附对应的签证、验收记录、材料报价单等证据,口头异议一般不产生法定效力;其次是协商重新审计,双方可以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对争议审减项单独开展专项审计,无需对全部工程价款重复审计;最后是仲裁或诉讼,若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交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同时可以申请对争议项进行司法鉴定。
例外情形
如果双方已经在审计报告的确认页签字、盖章,或者已经按照审计报告的金额履行了部分结算义务,之后又以审减金额不合理、程序违规为由提出异议的,除非能举证证明签字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审计机构与另一方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否则对应的异议一般不会被支持。
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袁丁律师是北京孚瑞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执业前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任职8年,深度参与仲裁规则制定修订,处理各类仲裁案件数千件,长期在北京朝阳区等核心城区提供法律服务,主攻商事诉讼与仲裁,核心覆盖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金融信托、股权交易等高端争议解决领域,常年对接北京地区各级法院、多家头部仲裁机构,熟悉北京本地建筑工程类纠纷的裁判尺度、证据审查标准,累计代理的建设工程类争议案件标的额超数十亿元,擅长从繁杂的工程资料、审计材料中锁定关键事实,结合裁判逻辑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执业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筑工程审计审减纠纷的核心往往不是法律条文的适用争议,而是施工全流程的证据留存是否到位、合同约定的规则是否清晰。对于发包方来说,合规开展审计、按照合同约定推进审减流程,既能避免不必要的成本支出,也能减少后续的争议纠纷;对于施工方来说,做好全流程的证据管理、及时主张合法权益,才能避免被不合理审减拖欠工程款。这类纠纷的处理效率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周转和后续经营,遇到争议时优先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则协商,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定程序理性维权,是降低纠纷成本的最优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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