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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有“毛病”,业主就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吗?近日,利川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明确回应:业委会选举瑕疵属于小区内部自治问题,不能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二审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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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陈某自2020年起连续多年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利川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逾期违约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小区业委会选举程序违法,据此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属无效,自己无需缴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当地街道办事处虽曾责令该小区业委会重新选举,但并未撤销其主体资格,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物业公司在签约时明知业委会选举存在瑕疵。同时,物业公司已实际为小区提供了保安、保洁、设施维护等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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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9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认为,在物业服务合同未经法定程序被撤销或确认无效之前,该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实际接受了物业服务,即应履行缴费义务。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陈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原判:被告陈某向该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二次供水费5494.8元及违约金1098.96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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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小区善治离不开规则意识与程序正义。一方面,业委会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履职行权,在成立选举、选聘解聘物业、动用公共收益等重大事项上,务必做到程序合规、表决真实、公示到位,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决议被撤销或无效,切实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另一方面,业主维权应恪守契约精神与法治底线,若对服务质量或业委会决议有异议,应通过向街道、住建部门投诉,提起撤销之诉或更换物业公司等法定途径理性表达诉求,切忌以“程序不合法”“服务不到位”为由随意拒交物业费,否则不仅难以得到支持,还可能承担补交费用、逾期违约金及诉讼费等额外损失。

此外,物业公司应正视自身角色定位,摒弃“管理者”心态,树立“服务者”意识。在履职过程中,不仅要严格对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做好安保、保洁、绿化、设备维修等基础工作,还要主动接受业委会和业主的监督,定期公开收支明细与履职情况。对于业主提出的合理整改意见,应及时响应、限期落实,以优质服务赢得业主信任。

唯有业委会程序合规、业主理性维权、物业公司尽职履约,三方各归其位、良性互动,方能共建和谐宜居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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