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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不可触碰的民生底线。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筑牢辖区食品安全屏障,近日,商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使用工业松香给生猪脱毛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该案当庭宣判,同时向被告人宣告禁止令,以刚性司法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情回顾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为缩减加工成本、提升脱毛效率,在生猪屠宰加工过程中,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用于食品加工的工业松香对生猪脱毛,加工完成的猪肉流入市场对外售卖。

工业松香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含有重金属、苯类有害物质。经高温熬制后有害物质会附着在猪肉上,长期食用将造成毒素在体内蓄积,损害人体肝肾,严重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被告人加工、销售涉案猪肉,危害不特定多数群众人身健康,扰乱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庭审流程规范有序,法庭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严格审核全部证据,充分保障控辩双方各项诉讼权利。庭审前,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庭综合考量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结合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判决。

裁判结果

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依法适用从业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从源头遏制食品安全犯罪再次发生。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官说法】工业松香脱毛是畜禽加工领域典型违法行为,法律明确禁止工业松香作为食品加工助剂。部分经营者贪图利益、心存侥幸,违规使用工业松香处理畜禽产品,看似降低经营成本,实则跨越法律红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食品安全无小事,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本案实行快审快判、当庭宣判,并宣告禁止令,充分彰显人民法院严惩食品安全犯罪的坚定立场。“刑事处罚+从业限制”的惩戒模式,兼顾犯罪惩治与源头治理,有效防范二次违法犯罪。

在此郑重警示广大食品经营者:务必绷紧食品安全之弦,严守法律法规底线,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广大群众若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线索,可积极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朱玲玲)

责任编辑:安心 审核: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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