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吴为)7月30日,民政部办公厅、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试点工作。首批计划遴选15个左右试点地区,试点期限原则上为1年,以进一步推进我国行政区划历史文化和地名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实体化、制度化。

区划地名文物是指能够反映特定时期行政区划建制、地名命名与演变规律,见证历史事件、国家治理、地域文化、民族交融,依法纳入国家文物保护体系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行政区划历史文物和地名文化文物两大类。

其中,行政区划历史文物主要是与历代行政区划设置、层级体系、治所驻地、疆域界址、军政治理和政区变迁直接相关的不可移动文物,如州、郡、府、县等治所遗址、衙署旧址,以及体现政区层级和治理体系的古城墙、子城遗址等。地名文化文物则主要是与地名起源、传承延续直接相关的文物,如直接镌刻地名的碑刻、承载地名文化记忆的地标性建筑等。

《通知》提出,试点工作应按照工作有序、认定有据、保护有效、利用得当的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在区划地名文物普查、认定、公布、保护、利用等方面积极创新、先行先试,为全面加强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和活化利用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在试点任务方面,《通知》明确了“协同普查、科学认定”“建立名录、有序公布”“保护传承、创新利用”“健全制度、完善机制”4项内容。

在“协同普查、科学认定”方面,试点地区将结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以本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为基础,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明确区划地名文物的认定边界、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筛选认定一批能够反映本地区或相应区域区划地名历史沿革、演进历程的文物。参考《区划地名不可移动文物提示类别》,可认定的文物包括但不限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

在“建立名录、有序公布”方面,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应包含文物名称、所在位置、产生年代、保存现状、保护级别、管理责任机构或责任人,以及所蕴含的区划地名历史文化信息等基本要素。试点地区将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名录并有序公布。

在“保护传承、创新利用”方面,《通知》强调坚持“保护第一、传承优先”原则,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保护传承和创新利用的路径方法,充分挖掘、阐释文物价值,让文物说话、让历史说话、让文化说话,弘扬行政区划历史文化和地名文化遗产中蕴含的思想理念和文化精髓。

首批试点地区主要以市(地、州、盟)为单元,基础条件特别优秀的县级单元也可纳入。原则上,各省(区、市)申报数量不超过2个。试点工作开展1年后,民政部、国家文物局将对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提炼形成典型经验做法,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民政部门(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部门协同做好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深入挖掘本地区历史文化本底,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下一步,两部门还将加大指导力度,规范试点申报和遴选程序,指导试点地区结合实际制订试点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推动区划地名文物资源保护传承与活化利用。

编辑 张磊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