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电影《蜘蛛侠:崭新之日》片方在某平台官方账号发布了一张图片,呼吁观众文明观影,图片上写有“享受观影,拒绝屏摄,尊重版权,守护热爱”,结果评论区反被大量观众的屏摄照片攻陷,网友犹如在玩一场“屏摄接龙游戏”,乐此不疲,有网友直言“我真的控制不住自己不拍”。更有甚者,有观众骄傲地分享观看《蜘蛛侠:崭新之日》的战绩——屏摄200多张照片……“蜘蛛侠:盗摄之日”反倒成了热门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近日,电影《蜘蛛侠:崭新之日》片方发布了一张图片,呼吁观众文明观影,图片上写有“享受观影,拒绝屏摄,尊重版权,守护热爱”。

其实不只《蜘蛛侠:崭新之日》,今年暑期档的几部热门之作《功夫女足》《八仙!》等电影也是屏摄的受害者,屏摄似乎成为爆款电影难逃的集体宿命。

参与屏摄的不只有普通观众,也包括一些艺人。2024年2月,歌手薛之谦因在微博发布《飞驰人生2》观后感并配发影院拍摄的银幕画面,被网友批评屏摄,成为舆论争议的焦点,从而开启了“屏摄元年”;2025年底,动画电影《疯狂动物城2》上映后,社交平台充斥着大量屏摄内容,被网友戏称为“疯狂盗摄城”;今年5月,演员卢昱晓因在影院拍摄电影《给阿嬷的情书》正片画面并发布Live图,被网友指出屏摄,她随后删图并发文道歉……

影院屏摄现象为何屡禁不止?观众屏摄的心理底层逻辑是什么?影院有何管控机制?如何界定合法观影记录和违规屏摄的边界?如何从法律层面解读屏摄现象?带着这些问题,新京报采访了一些观众、影院经理以及法律专家,从三方角度探讨观众对屏摄的不同态度。作为电影行业老生常谈的一个问题,屏摄的法律边界与观影礼仪的科普依然道阻且长。

观众

对电影屏摄存在认知偏差,希望前置科普可以正确引导

从“疯狂盗摄城”到“蜘蛛侠:盗摄之日”,从演艺明星到普通观众,在电影从业者的三令五申以及影院各种标语广告的呼吁下,影院屏摄现象依然屡禁不止。有些观众为什么热衷于屏摄,新京报采访了几位屏摄的网友,下面是新京报与其中一位网友的一段对话:

为什么要在观影过程中屏摄?

“记录分享,把精彩的片段记录下来,不然以后就忘了。这些片段发到社交平台还能和相同的人一起讨论。”

每部电影在上映前都会发布一些高清剧照,那些剧照肯定比自己屏摄的清楚,用官方剧照发社交媒体不行吗?

“那不行,那是网上发布的,又不是自己拍的,自己拍的才有参与感,谁发朋友圈还专门去找剧照。”

你一般是在电影放映进行到什么阶段,就会举起手机来拍?

“开场、高潮部分和结尾。”

很多人看电影喜欢沉浸式的,不想被打扰,有没有考虑过,你在用手机拍照或录像的时候,光亮会影响到其他观众?

“不会的,我把手机亮度调到最低,而且放在胸口,没有举起来拍。”

你知道屏摄这种行为在影院里是被禁止的吗?

“没有人禁止我录,我也不是为了盈利目的,别人不也发视频了嘛。”

其实,这段对话中网友对待屏摄的态度,代表了现实中很大一部分人的心理状态。他们把去影院看电影当做一种娱乐消遣,觉得自己花钱消费了,随手拍个照片无所谓,就好比旅游打卡,是一种很正常的日常分享行为,不仅不会影响电影的票房,而且间接起到了宣传作用。“我买了票为啥不能拍,我又不拍全部,我喜欢这个情节拍一下。现在怎么这么多网络警察”,有观众这样为自己的屏摄行为辩护。有网友分析喜欢屏摄的观众的心理逻辑:“我身边喜欢在影院拍照的基本都是一年看不了几场电影的,来一次电影院宛如出一次国,回去九宫格昭告天下。”

也有很多观众对于影院屏摄行为极其反感,他们认为,先不说版权问题,屏摄首先是不文明行为,禁止屏摄属于影院观影礼仪的一部分,手机光无法和银幕光相融,在黑暗环境下会非常“夺目”,对其他观众的观影体验是一种干扰。在影院不要屏摄,就和排队时不要插队,公共场合不要大声喧哗,餐厅里不要吸烟一样,是社会秩序下的一种道德约束。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有观众分享观看《蜘蛛侠:崭新之日》的战绩——屏摄200多张照片……

大量的屏摄也会造成影片重要内容的泄露,有网友开玩笑说:打开朋友圈能看完一部电影。观众陈先生是漫威电影粉丝,在看《蜘蛛侠:崭新之日》前,他不想被任何信息剧透。他现在已经学会了在看电影前不刷社交媒体,不主动搜索电影关键词让大数据捕捉到他。“这个现象从十年前就很常见了,以前圈内还会强调这件事,现在不知道为什么屏摄一个传染俩,变成无所谓的事,甚至有人还反驳得理直气壮,‘有本事你报警抓我啊’。”陈先生无奈地说。

关于电影屏摄,很多普通观众存在认知偏差。他们大多分不清私人随手拍摄与屏摄的边界,误将非商用当作行为合理的借口,既忽视影片版权受法律保护,也低估屏幕亮光、拍摄动作对周边观众的干扰。多数人不了解屏摄涉嫌侵权,仅把拍摄当作打卡分享,缺乏观影礼仪与版权意识,根源在于相关普法宣传覆盖不足。相比于事后劝阻,前置科普可能会有效减少观众无意识的屏摄行为。

影院

没有执法权限,担心管控过猛会造成观众流失

从事影院行业多年的徐经理表示,屏摄问题一直存在,特别是遇到爆款的、讨论度高的影片,观众屏摄的频次也会明显多起来。

对于观众的屏摄行为,影院也有一些常态化的管控机制。比如,在电影开场前,银幕上会打出禁止屏摄的定帧图并进行口播提醒。电影票背面的观众须知中也写到:影院内禁止摄影、录音及录像。在电影放映过程中,会有工作人员巡厅,如发现有观众屏摄,便会上前阻止并要求删除照片或视频。大部分观众都比较自觉遵守观影要求,甚至厅里有观众拍照的话,旁边的观众会主动去制止。

针对屏摄的不文明行为,徐经理说,在技术上,从胶片时期就已经有防盗水印了,目前技术也在不断地更新。以前是母盘端加水印,现在主要是放映端实时嵌入水印。即水印是在每一台数字放映服务器(DCP服务器)播放影片时,实时叠加进画面/音轨。每个影厅的放映服务器都有编号,可实现唯一身份绑定。通过水印信息可溯源至哪家影院哪个影厅,几点几分的场次。这就要求影院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巡厅,留意监控。发现有屏摄人员必须及时制止并要求删除内容,特殊情况可以报警处理。

然而,在防止观众屏摄问题上,影院也存在治理痛点。“主要问题在政策法规上”,徐经理说,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只明确规定了禁止录音录像,对于拍摄静态照片没有明确说明,处于法条留白区域。另外就是执法权限,对于屏摄,影院没有处罚权,也没有执法权,只能劝阻。

屏摄问题属于老生常谈了,每年在一些热门档期都会大量涌现,为什么屡禁不止?在徐经理看来,一方面是观众版权意识薄弱,另一方面目前大众打卡社交需求旺盛,再加上相关法规有留白区域,影院能做的仅是温和劝导。

面对观众屏摄行为,影院也面临着一种两难困境。如果影院管控过猛,易引发客户投诉,造成观众流失,但如果纵容屏摄就破坏了行业生态,长期来讲,这不是一种健康的市场行为。徐经理也承认,在与同行交流时,日常经营活动中这种左右为难的真实困境一直是普遍存在的,“大众认知有偏差,版权意识较弱。大部分的心态就是我只是拍几张照片而已,何况我还买了票”。这种情况只能是加强现场的宣导及管理。

另外,影院目前经营困难,为了节省成本,也没有更多的人力投入到日常巡厅中,仅靠影院监督来治理屏摄问题,也不太现实。

法律专家

“屏摄”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不希望有观众将“灰色”视为“默许”

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三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很多影院会在电影票背面特意标注类似提示:影城内禁止摄影、摄像、录音。

在这个法条中,禁止的是录音录像,但对于拍摄静态图没有限制规定。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娱乐法律师李振武表示,对于静态拍照,法律适用则需要回到《著作权法》上,会更复杂一些。

“《著作权法》中有一个合理使用制度,对于静态拍照,如果是仅用于个人的学习、欣赏,没有伤害到著作权人的商业利益,是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要付费,但这需要有一个主观评判的过程”。李振武举了一个例子,如果你看电影的过程中,只拍了十几张静态图,但这些图片把整部影片的故事剧透完了,观众看完这些图片,就已经替代性知道电影演了什么。这种情况下,即便只拍了一些静态图片,但因为已经替代了这部电影的传播,也无法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

在李振武看来,如果严格来说,在观影过程中录音录像一定违法,不管长短,而静态拍照则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但灰色并不意味着“可以做”,它只意味着“法律留有空间”,而大多数观众把这种灰色误解成了“默许”。

然而,目前无论是《电影产业促进法》,还是《著作权法》,对于屏摄的侵权行为在处罚方式上没有太大威慑力。对于录音录像的观众,最严厉的处罚方式就是要求其离场。在李振武看来,有时候立法和执法本身是有一定区间的,因为屏摄的行为本身比较隐蔽,拍了也不一定有人看到,取证比较困难,并且执法本身也有难度,处在一个道德和法律的摇摆区间。

李振武觉得,如果市面上出现了电影“枪版”这种盗版行为,有人把整部电影拍下来去牟利,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人可能会去维权。如果仅仅是一位普通观众将屏摄内容发布在社交平台,传播力度也不是很大,片方也不太可能大张旗鼓地去维权或起诉对方,顶多就是呼吁大家不要屏摄。在法律层面这种维权大概率能胜诉,但是在商业层面片方不太可能去做这件事儿,维权成本太高。

李振武说,当一个行为长期被误解、被默许、被合理化,甚至被包装成“为电影加热度”的正当理由时,真正危险的已经不是行为本身,而是我们正在集体丧失一种能力:区分“法律没抓我”和“法律允许我”的能力。法律的尊严,从来不取决于追究的概率,而取决于被信仰的程度。而信仰,恰恰就体现在每一次银幕亮起时,你选择放下手机的那个瞬间。

新京报记者 滕朝

编辑 黄嘉龄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