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法分子假借“民间偏方”“纯中药制剂”噱头,私自掺配西药,网络私售假药的违法犯罪行为多发,严重扰乱药品市场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案情概述
某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小区有人制售假药。检查人员立即前往核查,在该小区某出租屋内发现大量中药材,透明包装及待售药品“雪山追风散”和“特效胃药”,随即展开调查。据李某等人交代,其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为谋取非法利益,将三七、丹参、白芷等十几种中药材打磨成粉状后按照一定配比加入含有吡罗昔康成分的白梅花片等西药,使用普通透明包装并自行印刷药品标签,以“中药冲剂”形式包装并命名为“雪山追风散”和“特效胃药”,并宣称其销售的系民间配方的“纯中药”,对治疗颈椎病、神经性肌肉萎缩等十几种疾病有特殊功效。李某通过网络销售给张某等人;张某等人购买后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宣传,并以“纯中药”名义继续销售给下线。经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涉案药品中检出吡罗昔康成分。吡罗昔康系消炎止痛类药物,主要有止痛、消炎和退热等作用。
李某、张某等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因该案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最终李某、张某等人被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销售假药罪判刑。
消费与合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
本案中李某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涉案药品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文件,且以添加化药成分的物质冒充纯中药。该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扰乱社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树牢法规意识,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均须严格恪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跨越法律红线,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如需购买药品请通过正规渠道,同时注意查验经营者相关资质、药品批准文号等信息,如发现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线索,请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安心 审核: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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