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公安局2026年火把节道路交通管控通告
2026年8月7日,大理市各乡镇、街道办将集中举办火把节民俗活动,人流、车流将出现高峰。为保障群众出行安全、道路有序畅通,大理市公安局将对部分路段实施交通管控。
一、临时交通管控时间:8月7日 18:00—24:00(视车流动态调整)
管控路段仅允许警车、救护车、消防车等应急车辆通行,社会车辆禁止驶入、停放,途经车辆请提前规划绕行路线。
二、管控路段
1.下关街道片区
福星村(6路车终点站)、幸福路与福文路岔口全段禁止机动车驶入。
2.太和街道片区
全民健身中心、万花路下段(兴盛北路与万花路东侧路口至洱河北路)、洱河北路(兴盛桥北匝道至金翅鸟环岛)双向车道禁止通行,车道两侧禁止停放车辆,兴盛北路除万花路口西向东禁止直行外,全段正常通行。
需前往苍洱天籁小区、大理政务大楼及周边区域的车辆,可由南向北通过兴盛大桥进入兴盛北路后前行200米右转进入大关邑村道(健之佳健康药房旁)。途经全民健身中心兴盛北路路段的车辆,为避免拥堵请绕行至鹤庆路、人民路。
3.大理镇片区
三月街广场南北街路段禁止机动车驶入。大凤路以东、双狮路以南、洪武路以西、双鹤路一塔路以北大理古城核心保护区全域禁止运输火把的车辆进入。
4.喜洲镇片区
喜洲正义门(大丽路喜洲段)、周城村(沙仁线璞真扎染厂路口至蝴蝶泉路口)、喜洲有风集市(金喜线翔龙村至有风集市路段)、大丽路惠济桥至喜洲集镇、沙仁线周城至蝴蝶泉路口、喜洲各村落主干道根据流量分段临时管控。
5.双廊镇片区
长育村火把广场、大建旁古琴海(大建旁彩虹跑道附近)武大线2743公里至武大线2755公里道路根据流量实施临时管控。
环海路极易拥堵,提倡步行、电动车短途出行,严禁大型车辆通行,过境车辆建议大丽高速通行。
6.海东镇、挖色镇片区
上和村主街、南村村委会庙、水井村庙、文武村海东中学、塔村牌坊大青树、金梭岛村理想邦、挖色小普陀、挖色码头环海东路周边道路根据流量实施临时管控。
环海路极易拥堵,提倡步行、电动车短途出行,严禁大型车辆通行。
7.开发区、满江片区
明珠广场、苍山东路、宾川路延长线、龙山广场环线、龙山西路、红山村委会、晋湖村委会、满江社区(上洱阳村牌坊篮球场、地石曲村心、满江村五组、满江村七组)、珠海社区(凤鸣村、旧铺村、山西村)全段实施间断限流,大型车辆禁止驶入。
8.凤仪镇片区
芝天线金凤凰广场段、320国道大江西村段、清乐线庄科村道段实施临时管控,禁止车辆驶入。
芝华村、班庄村、庄科村、小江西村、大江西村、金凤凰广场周边路段全段实施间断限流。
三、交通出行建议
1.首选公共交通
大理火车站、客运北站可选乘公交专线直达古城、喜洲、挖色;城区公交加密班次,覆盖全民健身中心、龙山广场、三月街主会场。
2.短途就近步行/骑行
居住、住宿在活动会场周边1公里范围内,建议步行或合规电动车出行;洱海生态廊道全线禁止机动车,廊道沿线活动点禁止占道停车、点火。
3.错峰避堵出行
火把狂欢集中在19:00—22:30,如需自驾,尽量18点前抵达目的地停车场停放,或22:30后返程;避开18:30—22:00高峰时段。
4.出行前实时关注导航,查看实时路况、管制更新,及时调整出行路线。
5.如遇道路剐蹭轻微事故,尽快拍照固定证据后移至路边协商,避免堵路;发生人员受伤、大面积拥堵,请立即拨打122报警。
6.山区环海路部分路段临水临崖、弯多路窄,夜间视线较差,雨天易打滑,务必减速控距;遇临时交通管制、分流疏导,请积极配合执勤交警指挥。
四、停车规范管理提示
1.严禁在管制路段、主次干道、人行道、消防通道、景区出入口、洱海生态廊道沿线占道停车,违停将依法抓拍、拖移并处罚。
2.严禁占用消防通道。
3.环海路、乡村窄路禁止单侧、双侧并排停车,山区弯道、陡坡严禁临时停靠观景。
五、安全驾驶提示
1.严打酒驾醉驾
节日聚会饮酒增多,全市各路段增设夜间酒驾检查点,酒后驾车、醉驾一律从严处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酒后选择代驾、公交、亲友接送。
2.规范驾乘防护
机动车全员全程系安全带;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严禁超员超速。
3.文明谨慎行车
途经村镇、活动广场减速慢行(限速30km/h内),路边行人、孩童较多,注意避让;不超速、不强行超车、不占用应急车道,拥堵路段依次排队,服从交警现场疏导。
4.远离明火风险
严禁向行驶中的车辆、摩托车抛洒松香、挥舞火把;驾车途中不携带大型火把,防止火星引燃车身、灼伤驾乘人员。
5.拒绝危险乘车
不乘坐超员面包车、农用三轮车、无牌无证代步车;乡村往返民俗点选择正规营运客车。
火把映苍洱,平安伴佳节。大理市公安局祝全市各族群众、八方游客度过安全、文明、祥和的火把节!
大理市公安局
2026年8月5日
编辑:陈琳玲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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