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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认现场照片(图源:娄星公安公众号)

封面新闻记者 张奕丹

1994年,湖南娄底27岁摩托车司机李某平遭遇抢劫身亡。案发后凶手逃亡,这起案件也一度尘封三十年。

8月10日,封面新闻记者从被害人女儿李女士处获悉,他们已收到此案一审判决书。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乔、何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以暴力方法抢劫财物,致一人死亡,均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

记者注意到,判决书显示,其中一名被告人何某某辩称自己仅参与销售摩托车,未参与抢劫杀人,请求法庭宣告其无罪。不过,法院一审未采纳该意见,并且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戴某乔、何某某两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此外,该案同案人郑某某曾于2019年自首,供述其伙同戴、何两人实施抢劫,“因为此事,他内心煎熬压抑了十多年”。郑某某已于2024年死亡。

摩托车司机32年前遭劫杀

一名同案人曾投案自首

被害人李某平的女儿李女士介绍,1994年过年期间,父亲向亲戚借钱购置了一辆摩托车,用于跑摩的挣钱。父亲平时会去姑姑的餐馆吃晚饭,但1994年4月15日晚,父亲外出跑摩的后一直未回。次日姑姑才得知父亲遇害。多年来,该案一直未侦破,他们一家人的生活也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一直到2024年,三名嫌犯才终于落网。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戴某乔、何某某与邓某某(2024年死亡,已被终止侦查)均系湖南省宁乡县人。1994年4月,戴某乔、何某某一起回家休假,两人商议抢摩托车,要郑某某提供螺纹钢用于作案,郑某某同意。

1994年4月15日,三人共同乘车从宁乡到娄底,并商量好由戴某乔、何某某将司机打晕之后抢劫摩托车,郑某某在回宁乡必经的大桥等待。

当日傍晚,戴、何选定骑红色南方125型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李某平为目标,两人假装租车坐上李的摩托,当行驶至娄底市(现娄底市娄星区)涟滨乡某建筑工程公司围墙外时,叫停摩托车。戴某乔持螺纹钢击打李某平头部、背部及身上多处,何某某亦持螺纹钢击打李某平。李某平自卫反击致戴某乔眼睛、耳朵和手腕受伤。何某某趁两人打斗之际骑摩托逃离现场,途径大桥时要郑某某在原地等待,遂骑车逃回宁乡家中。郑某某等待戴某乔未果,也逃离宁乡。戴某乔将李某平打倒并推入道路旁边的土坑后逃离现场,后李某平死亡。

戴某乔回到宁乡后,到何某某家中养伤。其后,何某某与戴某乔找何某某的高中同学刘某售卖所抢摩托车,后刘某将售车款交给何某某。

经法医分析,被害人李某平因头部遭受多次暴力击打,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致伤物为易于挥动的金属棍棒类。

案发后三人逃亡,案件曾长期停滞。判决书还显示,2019年,当时在浙江务工的郑某某曾主动投案自首,供述其伙同戴某乔、何某某抢劫的事实,但后来又拒不承认。郑某某供述,“因为此事,他内心煎熬压抑了十多年。据娄星公安发布文章,最终,戴某某、何某某、郑某某于2024年被抓获。

一审认定两名被告人均为主犯

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

据被害人家属介绍,一审中被告人戴某乔认罪认罚,另一被告人何某某则不认罪。

判决书也显示,何某某辩解自己仅为戴某乔销售摩托车,未参与抢劫杀人,请求法庭宣告其无罪。

不过,这一意见并未被法院采纳。法院认为,现有同案人郑某某、被告人戴某乔的供述证明被告人何某某到现场实施抢劫并骑走摩托车,还有证人刘某的证言予以印证,三人与何某某关系良好,没有仇怨,可以排除诬陷可能,三人对于何某某涉案的言辞证据稳定客观,真实可靠,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何某某的相应犯罪事实。不予采纳何某某辩护人所提意见。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何某某打击了被害人头部,可认定何某某系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次的主犯。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乔、何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以暴力方法抢劫财物,致一人死亡,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某乔与何某虎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戴石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戴某乔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何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戴某乔、何某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2647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责令被告人戴某乔、何某某共同退赔所抢摩托车价值5320元。

被害人女儿李女士表示,一审宣判时戴某乔表示不上诉,何某某则当庭称要上诉。此外,他们被害人家属一方已于8月10日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材料,也将就民事部分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