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在停车充电时猝死,是否应获得理赔?
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约车司机猝死保险理赔案。该案对“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的认定标准作出突破性阐释,肯定“充电即运营延续”的事实逻辑,引发社会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的关注。
保险公司以“猝死未发生行驶途中”为由拒绝赔付
法院披露的信息显示,李某系某平台公司的注册驾驶员,自2023年10月起在上海驾驶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名下驾驶员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机猝死赔偿”特约条款(保险金额为60万元)。
同年12月23日15时54分,李某完成最后一单后,驾车至快速充电站为车辆充电。下车后仅1分钟,他便因身体不适蹲在车旁,挣扎着站起后,又于2分钟后倒地,最终于当日16时23分不幸猝死,年仅44岁。李某家中有70余岁的老父母、妻子以及3个子女,子女最大的16岁,最小的8岁。
事后,其家属向承保保险公司申请“司机猝死赔偿”特约条款项下的60万元理赔款。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声称理赔的条件为“驾驶员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而李某猝死时正在充电,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不符合理赔条件。上述六位亲属作为继承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记者了解到,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网约车行业的一项强制性要求,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目前,主要网约车平台普遍会为其合规车辆和司机投保。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的裁判核心在于如何界定保险责任范围。首先,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表述存在矛盾,根据法律规定应作出对条款制定方不利的解释;其次,事发时李某刚结束一单网约车订单,在车辆充电时猝死,为车辆充电也属于运营网约车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不应将“驾驶车辆过程”限定在司机乘坐于车上的期间,故本案的事故应当认定为属于保险范围内。第三,从发病时间看,猝死发生在驾驶的延续状态中,属于“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的继承人支付保险理赔款60万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充电、等待订单等行为是维持运营的重要一环
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催生了寄递物流、即时配送、网约出行、道路货运等新业态及规模庞大的新就业群体。据统计,全国现有网约配送员超1200万人、快递员超300万人、网约车司机超700万人、长途货运司机超1400万人。但这些群体同时面临劳动强度大、作业风险高等问题,人员流动性高、社保覆盖不足、职业发展受限等问题。
为了保障遭受职业伤害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202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明确将平台从业人员在执行订单任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在四十八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纳入保障范围。今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发布,明确新就业群体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用工规范、权益保障、算法治理、监督管理四个方面作出系统部署。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指出,网约车司机的工作具有连续性、机动性的特点。充电、等待订单等行为并非驾驶工作的“中断”,而是维持运营的“必要环节”。若将“驾驶车辆过程”仅限定在司机乘坐于驾驶座上的那段时间,便割裂了其劳动的整体性。本案中法院通过肯定“充电即运营延续”的事实逻辑,明确一个价值判断:劳动者的保障应覆盖其整个工作过程,而不应被驾驶座的一方寸空间所局限。
法院方面提示,新业态从业者及家属应主动了解平台是否参加职业伤害保障,仔细阅读商业保险条款;遇条款含糊之处,不必轻信口头拒赔;意外发生后,务必留存接单记录、行驶轨迹、监控录像、抢救记录等证据。而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平台及保险公司应做到用语统一、前后一致,对“驾驶过程中”“工作期间”等核心术语作出清晰界定,从源头减少争议。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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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唐维灿
责编 王 萌
审核 杨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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