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没事的时候,就得喝点酒。喝酒的快乐,不在于喝的是什么酒,而在于和谁一起喝。与气味相投的喝,哪怕是喝三块两块一斤的“散搂子”,也能一气儿弄它上七八两。和话不投机的喝,即使喝年份茅台、路易十三,也味同嚼蜡。
我没事的时候,喜欢小酌两口。高兴了,“两口也能变成三口四口”,直至“踩箱喝”。不高兴,两口就真是两口,蜻蜓点水,做做样子。
前几天和朋友一起喝酒,谈到醉驾。他问我:“我看前两年的全国两会上,有人大代表提出,我们的醉驾标准有些机械,建议修改。血液里的酒精含量达到固定标准,就构成醉驾。”“但有的人酒量好,一斤不倒,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80还能清醒。有的人酒量差,几杯啤酒就神智不清了。”
他接着问我:“对此,你怎么看?”
我回答说:“你说的这个问题,实际上在所有法律规则的适用中都存在。比如: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十三岁生日当晚犯罪,差半个小时满十四,让他不承担责任。他就占了大便宜。”
“如果与刚满十四周岁几个小时就犯罪的人相比,这种不公平就更加明显。”
“但,怎么着还是要有个标准,有标准比没有标准强。”
他说:“我觉得美国的标准好。除了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还让驾驶员下车走两步。”
“是。有些国家除了血液酒精含量这个固定的形式标准,还赋予警察实质判断的权力。让驾驶员走两步,能走直线,不算醉驾;走都走不成道了,那就是醉驾。”
“但如果由此认为,美国的醉驾标准,优于我国的醉驾标准,难免武断。有没有考虑过另外一种情况,如果把这么大的执法空间留给警察,真正被当成醉驾入罪的,可能只剩一些无权无势没关系的平头老百姓了。”
从上面的例子,你应该去领会解读、评判法律和政策的视角。人的脑子是倾向于“直线思考”的,“不是这样,就该那样”,或者“这样不好,那样好”。但好坏的标准,源于实践检验和具体情况。
专家评价政策批评法律,多数不着边际,基本不能切中要害,均源于对“实践”这一大视角缺少认识。
有不少人曾说,政策文件中的语言,都是些“大而无用”“永远正确”的空话套话。就像:“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制度。一个国家采用上面制度,是由他的国情条件决定的。”单纯看这句话,貌似大而无用或者很难理解。但结合前面讲的醉驾标准的国与国之间的差异,就很鲜活、很好理解。
这种政策语言之所以不鲜活,是因为文件只能抽象不能具体。人们对政策和法律存在不理解不认同,主要是没能再从自己体会的具体上升到政策法律的抽象层面。
抽象,才能保证适用的广泛性;具体,才能保证理解的透彻性。政策文件和法律,只有在实践中思考、考察和检验,才能实现在抽象与具体的相辅而行。
“实践视角”,这,就是我推崇的解读政策和法律的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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